起源地是我國,爆發也是在我國,現在越來越失控,是否要以某種形式給世界一個交代,受波及國家是否可以對我國提起訴訟。


我的態度:疫情的鍋,中國不背!

大家之所以最近會產生這樣的疑問,也可能是最近聽了太多甩鍋論,有可能是被外媒過度洗腦了?我最近也時常在思考這個問題,尤其害怕外國人的玩笑或者刁難,因為我也不知道事實是什麼。

3月初,阿拉伯小哥見到我瞪大眼睛戲謔道: 「You are still alive!」,我忍住了白眼。我知道也許他沒有惡意,只是他的「關切」裏好像默認中國是糟糕的起源地,已是生靈塗炭?如今疫情的全球化似乎已成為不可阻擋的趨勢。那時他大概還無法理解我那句「Dont you think Europe is much more dangerous than China? Youd better take care of yourself 」。

無論下一個疫情的「震中」在哪裡,抹黑、指責中國的聲音並沒有消停。

一方面是因為大部分人是跟著情緒走,而不是跟著事實走。病毒看不見,摸不著,病毒源自何處,尚無定論。被恐懼、不滿、陰謀所籠罩的人們亟需一個符合其期待的故事版本,來解釋眼前難以置信的一切。也許讓中國來背鍋的想法會稍稍稀釋他們當前的恐懼,也能將對現狀的不滿轉移到臆想的出氣口上。這就是人嘛。不少外媒最擅長寫這樣的故事。「中國欠世界一個抱歉」、「我們是否能原諒中國」的論調就是典型。

外媒這樣的操作如果還能理解,中國人的自我譴責就顯得很奇怪了。在疫情國際化的幾點思考這篇文章裏說到這種態度是典型白左,白蓮花、聖母心,當然也有點背鍋俠的意味,好像有點道理。

另一方面是因為疫情全球化下,總有一些政客在本國控疫艱難之際,不忘甩鍋「外敵」,以緩和國內主要矛盾。美國特朗普(Donald John Trump)和蓬佩奧(Mike Pompeo)將美國整個2月份的防疫失職歸咎為中國不夠「透明」。英國內閣辦公室部長邁克爾·戈夫(Michael Gove)說中國報告不全面不準確。「對中國助長病毒導致全球大流行展開全面國際調查」、「要求中國政府為各國支付賠償」等論調無非是吸引流量、轉移注意力的空話罷了。

如果不在規則的框架內去討論,基於「事物是普遍聯繫」的唯物辯證,每一個有想像力的人在事實尚不清晰的情況下,都能盡情發揮。例如佛羅裏達州一家律所本月宣稱對中國政府發起集體訴訟,通篇訴狀宛如小說劇本,活生生把這場疫情臆想成中國政府的陰謀。

眼下的噪音胡謅一堆,苛責與非難不斷,與其隔空互懟,不如回歸到國際法層面的理性思考。需要提醒的是,在這裡我們只討論中國的國際法責任,而對於地方政府、公職人員的問題是國內法的問題。

因此最核心的問題在於,基於現行國際法的框架,中國在本次疫情發展中有哪些國際義務、中國是否違反國際義務、中國是否需要承擔任何法律後果。法律分析有別於本能猜測,道義推斷。

國際法小兵,也就是我,實在忍受不了外媒的亂扣帽子,忍受不了無端的指責,忍受不了謬誤的歸因,希望憑藉一丟丟國際法知識,加上一波WHO自學,搞清楚這個問題。也期待通過本文激發大家更多關於國際法規則本身的思考,而不是受制於各種戲劇化言論的影響,不幸災樂禍,也不自我矮化。歡迎學習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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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簡介

正文約6000字,閱讀時間大致15分鐘?(當然這時間是我亂編的,假裝專業下。)

為了便於大家閱讀理解,先簡單介紹文章框架與法律依據

首先,本文框架基於國際法規則 「初級」、「次級」之分類,前者確定國家應承擔的國際義務的內容,後者確定國家違反國際義務後需要承擔的責任與法律後果。[1]據此,本文分為兩部分:

一、初級規則:中國有哪些國際義務?中國是否違反這些國際義務?

二、次級規則:中國是否需要承擔國際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國際法中不少初級規則對義務的規定較為模糊,因此正文會先對條文進行解釋,以確定其義務的內容、標準,再結合事實予以論證。

其次,確定適用法律規則是討論國家義務的前提,因此對於有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依據進行梳理也是必要的。目前我的梳理並沒有窮盡,本文討論僅以下文援引國際法依據為限,具體為:

才疏學淺,我保證我的梳理並沒有窮盡。

PART 2 初級規則

國際上涉及傳染病的國際條約主要包括1964年《世界衛生組織憲章》、2005年《國際衛生條例》,《附件2技術協商》、《附件2決策文件指南》作為輔助文件。其中與國家義務相關的條款為《國際衛生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附件2以及附件2決策文件指南。下文將基於以上條款探討國際義務的內容與標準。

《國際衛生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國家的通報義務,附件2以及附件2決策文件為通報前的國家評估與決策提供指導。

第六條規定通報的程序:

一、各締約國應該利用附件2的決策文件評估本國領土內發生的事件。各締約國應在評估公共衛生信息後24小時內,以現有最有效的通訊方式,通過《國際衛生條例》國家歸口單位向世界衛生組織通報在本國領土內發生、並根據決策文件有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所有事件,以及為應對這些事件所採取的任何衛生措施。如果世界衛生組織接到的通報涉及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許可權,世界衛生組織應立刻通報國際原子能機構。

二、通報後,締約國應該繼續及時向世界衛生組織報告它得到的關於所通報事件的確切和 充分詳細的公共衛生信息,在可能時包括病例定義、實驗室檢測結果、風險的來源和類型、病例數和死亡數、影響疾病傳播的情況及所採取的衛生措施;必要時,應該報告在應對可能發生的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面臨的困難和需要的支持。

從以上條文可知,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如果締約國最終認定事件符合通報要求,那麼締約國主要有以下義務:根據決策文件評估公告安全衛生信息、待符合通報要求後在評估公共衛生信息後24小時內通報WHO、繼續向WHO報告。

值得注意的是,現實遠比流程圖複雜得多:初期事件發展的動態性難免超越人類的認知水平,從事件發生到終局評估中間往往涉及到大量反覆研究、統計、分析。因此,從事件發生到締約國最終根據決策文件得出確定、終局的評估結果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建立在此前持續評估的基礎之上[2]因此,1、2、3客觀上必然存在時間差。此外,締約國能否及時向WHO通報還受制於本國的公共衛生監測能力與水平、經濟政治等因素影響。

基於文義可知,《國際衛生條例》規定的是締約國的程序性義務,並未涉及實體性義務。將疫情全球化歸咎於中國並提出損害賠償的主張起碼無法得到《國際衛生條例》的支持。

因此,判斷「中國防控疫情的行為與措施是否違反國際法義務」,只需要考慮中國是否履行以上程序性義務。若答案為肯定,那麼中國並不違反國際義務;若答案為否定,由於《國際衛生條例》並未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法律後果予以規定,需要通過次級規則確定。

那麼中國到底是否違反任何國際法義務呢

我們需要考察以下三個問題:

1、中國根據決策文件進行評估的過程與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2、中國是否履行及時向WHO通報的義務?

3、中國是否履行繼續向WHO通報的義務?

第一、中國根據決策文件進行評估的過程與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為了提高通報程序的可操作性,《國際衛生條例》附件2提供了決策文件以供締約國對事件進行評估。《附件2決策文件指南》對於決策文件的應用進行細化,旨在為國家歸口單位(「National IHR Focal Points」,可以理解為專門負責機構)與其他負責評估通報的相關部門提供指導。

附近2決策文件要求締約國對於事件進行評估時,依據四個標準(criteria)進行判斷:

1. 事件的公共衛生影響是否嚴重?
2. 事件是否不尋常或意外?
3. 是否有國際傳播的嚴重危害?
4. 是否有限制國際旅行或貿易的嚴重危害?

《國際衛生條例》附件2決策文件流程圖

為了便於締約國對於以上標準的判斷,《附件2決策文件指南》在四個標準(criteria)下設若干關鍵問題(question),若任意一個關鍵問題為「肯定」,則其對應的標準(criteria)則為「肯定」。關鍵問題(question)下設實例(example),若滿足任意一個實例,則其對應的關鍵問題為「肯定」。如此看來,只要至少有兩個標準分別滿足1個實例,那麼就滿足了需要通報的要求。

criteria-question-example關係示意圖

雖然 《附件2決策文件指南》對於通報前依決策文件的評估過程進行了細化,但必須重點強調:其對於締約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附件2決策文件指南》明確其性質僅為協助解釋決策文件的標準提供指導,其提供的實例並不具有約束力。根源在於起草者對於評估過程的複雜性質、實例的侷限性達成了一致。[3]

《附件2決策文件指南》中實例本身不構成明確的規則,起草者也同樣認為「不同國家在不同背景下根據指南規則完全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4]締約國僅負有「利用附件2的決策文件進行評估」的法律義務,至於具體過程如何並無硬性要求

第一種產生法律責任的可能是締約國未利用附件2進行評估。從中國抗疫前期努力來看,這是不成立的。2019年12月31日,世衛組織駐華代表處就獲悉武漢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截至2020年1月3日間,中國一共向世衛組織報告了44例病因不明的肺炎病例。因為通報與報告的前置程序必然包括評估程序。顯然,中國已切實履行該義務。

第二種產生法律責任的可能是締約國未善意利用附件2決策文件進行評估。雖然《國際衛生條例》並未提出明確的要求,這不意味著只要執行評估行為就絕對沒有違反義務。相反,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條「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結合《國際衛生條例》第二條的目的解釋[5],締約國應善意履行評估程序,積極應對公共衛生風險,預防、抵禦和控制疾病的國際傳播。中國舉國上下的抗疫努力無須細數列舉,中國抗疫圖鑑參考下?(此處偷個懶,省去嚴謹詳細的論證)

中國抗疫圖鑑?

mp.weixin.qq.com圖標

鑒於評估與決策的複雜性、個案性,《國際衛生條例》第六條僅對締約國初步程序性義務予以規定,而具體的執行與操作需要締約國根據本國具體情況進行。因此,締約國基於本國的具體情況進行在評估的主權決策行為理應得到其他國家的尊重理解,至少不受其干涉。

第二、中國是否履行及時向WHO通報的義務?

《國際衛生條例》對於及時通報設置了明確的時間要求。具體而言,第六條規定「各締約國應在評估公共衛生信息後24小時內」;附件1對締約國監測和應對的核心能力要求 「國家層面需要具備在48小時內評估所有緊急事件的報告能力。

第一點是判斷締約國是否及時通報世衛組織的重要標準。然而,現有條文對「評估公共衛生信息」的內容、程序、時間起點並未做明確說明,故其也無法作為一個明確的標準,因而有必要藉助立法協商文本(travaux préparatoires)。

根據立法協商文本,起草者認為國家對於事件的評估必須是重複、持續、規律的,不是每一次評估後都需要24小時內進行通報,當且僅當締約國基於決策文件得到「肯定」的評估結果時,締約國才負有24小時內的通報義務。[6]

因此結合第6條的文義,締約國的義務應被理解為「當情況符合通報要求,締約國在評估公共衛生信息後24小時內通報WHO。」同樣,這也屬於程序性規定。基於「中國履行利用附件2的決策文件進行評估」的結論,那麼只要中國在24小時內及時通報即履行此義務,此外更早與WHO進行溝通協商也是履行義務的表現[7]。因此,通報與評估之間存在緊密的關係。如果締約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在評估的決策行為是合法的,那麼基於此24內小時進行通報的行為並不具有可責性。

當下,「甩鍋」的論調無非是「如果中國再早一點採取措施,那麼我們就不會這麼慘。」

如何應對這種強加因果的邏輯呢?

一、中國已認真貫徹和履行《國際衛生條例》下評估與通報義務,對於其他國家疫情發展或抗疫效果自始都不屬於中國應承擔的法律義務

二、《國際衛生條例》對於評估與通報到底得多「早」並未明確規定,締約國根據個案進行決策的自由應得到尊重。任何「事後諸葛亮」的苛責與假設,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如果一定要對「更早」進行量化,不妨對各國疫情發展與舉措時間線進行橫向梳理,比一比到底誰更慢?

第三、中國是否履行繼續向WHO報告的義務?

《國際衛生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締約國後續報告義務。這個問題的答案相對清晰。回顧疫情暴發期間,基於各省份的努力,我國每日疫情簡報的及時性、透明性是值得肯定的。通過WHO官網信息查詢可知,中國持續向其報告信息,且與其保持密切溝聯繫,已切實履行報告義務。

下面是鏗鏘有力的結論:

綜上,基於《國際衛生條例》等規定,中國根據決策文件進行評估的過程與結果符合規定,且中國已履行及時向WHO通報、繼續向WHO報告的義務,中國並未違反國際義務。

PART 3 次級規則

次級規則主要基於國際法委員會於2001年通過的《關於國家對其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進行探討。1948 年,聯合國大會設立國際法委員會,國家責任就被選定為這一新機構處理的首批專題之一。經歷了半個世紀發展的《草案》堪稱一部經典國公教科書,它目前在實踐中被廣泛認可並應用,許多規則已被國際法院等國際裁判機構明確為國際習慣法。

根據《草案》評述,第31條項下的賠償責任是基於國家因違反國際義務。換言之,如國家並未違反任何國際義務,則不存在賠償責任的法律基礎。基於前文的分析,中國切實履行《衛生條例》下的國際義務,因此不負有任何賠償責任。從這一層面上講,討論次級規則並無必要。

不過法科生的直覺是「even if」之後也得繼續論證丫。

對於次級規則的討論不僅凸顯某些國家言論的荒謬性,另一方面也助於中國回擊加固一道防線。

以下提供兩個反擊點:

(1)因果關係

(2)減緩義務

(1)因果關係

賠償責任需要國際不法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確立一般要求近因(proximity)和可預見性(foreseeability),並排除非直接的、遙遠的、不確定的損害。這裡單純討論中國抗疫行為與其他國家目前的疫情狀況之間的因果關係。

首先,本次疫情中國僅是最早爆發地,根源尚無定論。將疫情歸咎於中國無異於將猶太人當作黑死病的「替罪羊」,都是未尋找到「因」的權宜之計。

其次,中國作為首個爆發國的事實以及其疫情防控舉措與其他國家現階段疫情發展不構成可預見的近因。歷史上人類與疫情的每場戰爭必然伴隨著沉痛生命代價,病毒的強大傳染性、全球化下高度人員流動是本次疫情全球化的根本要素。作為最早爆發地的中國同樣也是受損國,中國只能對本國疫情防控與人員出入境機構進行有效防控,而對於其他國家的疫情走向、人員流動顯然不屬於可控範圍。

讓中國承擔責任的叫囂本質是在強加因果、推脫責任。如果每一種病毒都應追本溯源,要求起源國或第一個爆發國來賠償。那麼巴西蝴蝶拍翅膀引發德克薩斯州龍捲風,是是否要求巴西賠償?東非蝗災侵入歐亞大陸,是否要求非洲起源國家賠償?答案顯而易見。

對於超出人類認知與控制能力的因素,直接、準確的因果是難以構建的。至於其他部分國家疫情現狀的近因究竟是什麼,除了病毒本身「狡猾」外,更應從自身抗疫舉措上找原因。

(2)減緩義務

  1. 《草案》第31條評述還提到,即使是完全無辜的受損國(injured state)[8]也應採取合理的措施以減緩其損失。根據國際法院在Gab?íkovo-Nagymaros項目案中的判決,如受損國未能採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遭受損害,其無權就這部分本可以避免的損害主張賠償。

就防疫而言,無論先爆發國的境況與影響如何,每一個國家都應切實履行減緩義務以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帶來的損失。由於國家未及時、有效啟動本國防控疫情而導致的損失並不能向其他國家去追索。一國政府防疫不力,還企圖要求別國事後擔責,這顯然不是對當下積極防疫的激勵。到底誰纔是真正的鴕鳥呢?

自2019年年底中國向世衛組織報告後,國內疫情發展、病毒研究持續對外界公佈,世衛組織也在不斷更新病毒傳播的危險性。

2020年1月20-21日,世衛組織與中國衛生主管部門密切合作,對武漢進行現場考察,並表示人傳人的現象正在武漢發生。

2020年1月23日,世衛組織就新型冠狀病毒發表聲明,聲明稱人際傳播正在發生,初步傳播速率估計值為1.4-2.5。

2020年1月31日,世衛組織總幹事譚德塞宣佈發生在中國的疫情構成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

截至2020年2月3日,「新型冠狀病毒」蔓延至24個國家,超過17000人被感染,其中99%在中國。[9]

在過去的三個月中,其餘國家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中國疫情的嚴重性以及病毒的威脅性。然而,及時對此作出充分反應的國家少之又少。部分國家將新冠肺炎類比成流感,引發全國從上到下對新型冠狀病毒的麻痹大意。當疫情日趨嚴重,部分國家甚至還在錯誤引導,認為「不需要戴口罩」。

截至2020年3月30日,僅僅一個半月後,「新型冠狀病毒」遍及177個國家,超過732000人確診,此時中國僅佔11%,[10]且確診案例增長已非常緩慢。

中國全民抗疫的努力控制住了疫情,為世界爭取寶貴的時間和經驗。那些叫囂著讓中國擔責的國家不僅沒有珍惜中國的努力,也忽略了中國從零開始探索的挑戰。他們是否積極學習經驗、是否重視本國疫情防控、是否及時採取有效隔離措施則則體現其是否切實履行減緩義務。因其懈怠、無知或自大而抗疫不力造成的損失無權向中國或其他國家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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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場對抗病毒的無聲戰役中,中國已切實履行國際義務,並不對任何國家負有國際法律責任。那些對中國的苛責與非難是掩蓋、是逃避還是無奈?我們不得而知。

無論確定病毒起源地是否在科學上可行,將大規模疫情爆發造成的損害歸咎於某一國家的「起源地有罪論」是荒謬、卑劣、愚昧的。如果起源地有罪,那麼隨後發生疫情每個國家都是病毒傳播的推手,他們同樣有罪。然而,這並不是人類戰勝病毒應採取的態度。病毒、死亡不分國界,也並不在意人類社會中的仇視、推諉、分裂。唯有團結,才能勝利。正如世衛組織總幹事譚德塞博士在20國集團領導人應對COVID-19特別峯會上說的那樣「我們正與病毒交戰,若放任不管,這一病毒將會擊垮我們。這是一場全球危機,需要全球應對」。

14世紀席捲整個歐洲「黑死病」奪走了2500萬歐洲人的性命,而直到1894年法國生物學家耶爾森才發現鼠疫病原體。黑死病是人類歷史上的慘劇。骷髏大軍浩浩蕩蕩穿越原野,所經之處一片荒夷。身份地位、貧窮貴賤在死神面前沒有區別。也許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人類面對死亡與未知的恐懼仍然留在基因裏,但更發達的科技、更有效的溝通、更積極的國際合作應該「賦能」人類取得勝利而非「割裂」世界。

(老彼得·勃魯蓋爾 《死亡的勝利》1562年)

參考

  1. ^分類方式參見2001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國家對其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
  2. ^參見《附件2技術協商》第六節Case scenarios illustrating the use of Annex 2。「The assessment of public health events is a continuous process that must start early and be repeated when new information becomes available.」
  3. ^關於對具體評估過程的討論參見《附件2決策文件指南》6.1。
  4. ^參見《附件2技術協商》,第12頁。
  5. ^《國際衛生條例》第二條「本條例的目的和範圍是以針對公共衛生風險,同時又避免對國際交通和貿易造成不必要幹擾的適當方式,預防、抵禦和控制疾病的國際傳播,並提供公共衛生應對措施。」
  6. ^參見《附件2技術協商》2.2.4(1)。
  7. ^《國際衛生條例》第八條「若發生在本國領土的事件無需根據第六條通報,特別是現有的信息不足以填寫決策文件,締約國仍可通過《國際衛生條例》國家歸口單位讓世界衛生組織對此事件知情,並同世界衛生組織就適宜的衛生措施進行磋商。此類聯繫應根據第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處理。在本國領土發生事件的締約國可要求世界衛生組織協助評估該締約國獲取的任何流行病學證據。」
  8. ^在《草案》英文原文中使用的辭彙為injured State,聯合國文件A/RES/56/83中將其翻譯為「受害國」。筆者認為這一表述並不準確,受害國的對應英文因為victim state,兩者含義有差異。
  9. ^https://www.who.int/zh/news-room/commentaries/detail/global-solidarity-collaboration-and-urgent-action-needed-to-defeat-the-new-coronavirus-outbreak
  10. ^https://www.aljazeera.com/news/2020/01/countries-confirmed-cases-coronavirus-200125070959786.html


好像不是起源於哪裡的問題,是前期瞞報的問題,不瞞報就不會擴散。


且不說這次疫情起源於我國的說法還在爭論中,最初的感染源和傳播途徑也還沒有定論。就算真的是起源於我國,在疫情全面爆發之後,我國已經採取了最為嚴厲的防控措施,說全民皆兵,全民戰疫也不為過,而這些行為本身,就是中國負責任的表現。武漢這樣的千萬人口的城市封城,四萬多名醫護人員逆行支援湖北,國內四大頂級醫療團隊會師武漢,十三天建成兩座醫院,全國物資源源不斷調往湖北……這些事,放在今天世界上我國以外的任何一個國家,可以說都是幾乎不可能做到的。我國對這次疫情防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做了目前能想到的一切可以做的事情,防疫的成效也是有目共睹的。

在這種情況下,世界各地早期由中國傳入的零星病例,也是當今世界人員交流日益頻繁,交通便利,經濟高度融合下的產物,並不是中國處理不當造成的。而這些最初的境外的零星感染,如果所在的國家能和我國採取一樣的舉措,積極防疫,及時把確診者和密切接觸者全部隔離,是根本不會出現今天疫情在全球範圍內瘋狂攀升的情況的。君不見鑽石公主號遊輪由於日本的遷延不作為而成為「死亡遊輪」,而與鑽石公主號相似的「歌詩達賽琳娜號」,這艘屬於義大利的豪華國際遊輪在1月24號停靠天津港後,天津方面24小時內完成了全部船上人員的核酸檢測和人員隔離輸送任務,所以疫情沒有在同樣封閉的遊輪上蔓延。君不見韓國總統喊話集會民眾,尚且無效?可以說,我國在這次疫情中已經完全付起了自己該付的責任,做出了最大的努力,換句話說,目前疫情在全球內肆虐,且有上升趨勢,這責任不該中國來付,這個鍋也不該中國來背!相反,這次疫情在世界範圍內的蔓延,可以說是多少國家政府不作為、民眾個人利益凌駕於社會利益之上的產物。


你提這個問題是引蛇出洞呢!我拒絕回答!


開玩笑,當年蒙古人直接把鼠疫桿菌扔進了歐洲,歐洲人屁都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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