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殺手也不一定是喜歡用同樣的手法,也有些人就給警方出點難題,變著法的來點新花樣,但很少多數還是以相類似的手法作案,所以這些案子都被併案偵查了。

為什麼會用相同的手法也不難理解。我個人總結出以下幾點

1.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人格,有不同的行為特點,有不同的嗜好等,這些一旦養成是很難改的,比如你抽煙咬煙屁股的行為一旦養成,很難改掉。

2.在第一次犯案後,警方沒有及時抓獲犯罪人使得其覺得這麼做很容易得手,很有安全感,那麼再次犯罪的時候會選擇跟之前的手法相類似,而且也有經驗更容易造成犯罪。就比如,你小時候偷偷看電視,第一次趁著家長回來前把一切恢復原樣,沒被發現就會覺得這樣很安全,只要這麼做就不會被發現是一個道理。

3.犯罪人有獨特的經歷,或者某些精神方面的刺激,使得他們對某類作案對象或者某種作案工具,某種作案手段「情有獨鍾」。比如某著名連環殺手,那他童年被母親拋棄,所以長大後殺人對象都是離異有孩子的女性。

4.最後也是很少數的原因,就跟看電視劇一樣的情節,就是以挑釁權威為樂趣,以相同手段,相同記號來給自己的犯罪留下痕迹。

以上。


這個問題在表述形式上似乎不夠嚴謹,我們應該如何理解「同樣的殺人手法」,我們是否會產生一些誤解呢?這個問題值得我們考慮,因為我們必須辯明兩個犯罪行為永遠不可能完全相同,正如行為彼此總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從而表現出一定的差異。我們理解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揣測犯罪人的動機及其犯罪意識的形成過程時應當把握環境等因素對人的作用。用 相似 取代 同樣 有利於我們在總結相同特徵的過程中兼顧行為的差異性,從而在以行為倒推犯罪人心理特徵與犯罪人特徵的過程中能夠更加接近事實與真相。

在修正題目後,我們可以運用一些知識來嘗試回答這個問題:「為什麼連環殺手要用相似的手法殺人呢」?

在回答之前,我們還應該對「手法」一詞深入了解,當然了,相比於犯罪手法,犯罪學家們更喜歡用犯罪慣技來描述犯罪的過程。

一、犯罪慣技的定義

犯罪慣技(mo)來源於拉丁語,指可操作性方法,學者將其概括為實施犯罪的某種方式。它還有另外一種解釋,即:故意實施犯罪中的犯罪選擇與犯罪行為。這個定義使我們明白了有關犯罪慣技的前提(故意犯罪)以及它的大致範圍。接下來,我們的問題便集中在「為什麼連環殺手會展示出相似的犯罪慣技」這一層面上了。

在回答之前,我還想對這個問題進行一定的解釋,因為無論是連環殺手的犯罪手法還是犯罪慣技,它們都包括但不限於殺人這一行為。殺人前的行為過程與殺人後的行為過程往往也被認為是慣技的一部分。

二、從相似犯罪慣技中獲得的啟發

1.相似的犯罪慣技揭示了某種特殊訓練、行業、技能、專業或活動領域的情況

如果在一起已經被定性為系列殺人案的現場中我們總能看到如下情景:被害人的屍體經歷了恰到好處的處理,肢解方式非常熟練,一點也不脫離帶水,我們便有足夠的理由認為犯罪人至少從事與生理學有關的行業技能並具有較為強大的心理素質。因此,雖然犯罪人或許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為偵查人員提供了一定的偵查方向。但實際上,這種因為後天習得的經驗與技能解釋了為什麼某些連環殺手會展示出行為的一致性,因為這是他們長期重複的結果,哪怕他們想刻意避免,但這種演技通常非常拙劣。

2.相似的犯罪慣技揭示了犯罪人對犯罪現場的熟悉程度

如果我們對一個環境非常熟悉,我們往往能通過最省力的方式去完成一個行為,這對於犯罪人來說也同樣適用。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某些連環殺手在重複作案的過程中總是利用極為相似的方式來控制被害人,因為他們非常清楚,自己身處的環境人口眾多,如果不用某種能夠迅速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將會極大地減小犯罪的成功率。鎚子似乎可以達到這一目的,但他們為什麼不用斧頭或者石頭呢?因為我用了20多年的鎚子,他們可能會這樣解釋,這又回到了第一條所解釋的內容。

3.和某種特殊情感或者需要有關

毫無疑問,他們有些人採取極為相似的犯罪慣技或許是想表達特殊的情感。說到這裡,我想利用一個更加有說服力的概念:標記行為。

定義:一種特殊的,明顯的犯罪人實施犯罪的慣技。

標記行為應是一種明顯的行為模式,反映性格特徵,滿足心理或情感上的特殊需要,它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一般標記性特徵

動機類型

1.謀利

2.泄憤或報復

3.證明能力或體驗某種過程

4.權力自信或有權獲得某種東西

5.施虐狂

把握動機特徵我們似乎就能解釋為什麼一起系列強姦殺人案的屍體總表現出被虐待的痕迹,它可能是異常的性慾(性慾倒錯障礙)與憤怒宣洩綜合作用的結果

(二)、標記行為必定為顯著的,可作為證據的行為

行為為不必實施的,一旦實施則體現某種心理或者情感需要。

你是否已經明白,標記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犯罪慣技,實則體現了犯罪人想要表達某種情感與幻想的需要,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他們更傾向於不擇手段,比如說:

1.花費額外的時間,超出犯罪慣技的範圍

2.屬於沒有必要的行為

3.行為具有穩定性

很多人在理解標記行為的定義後可能會覺得它特別好用,畢竟,我可以尋找你說的標記行為來更加容易地進行併案處理,但結果往往是:

1.犯罪人並不總是在犯罪現場留下犯罪標記

哪怕犯罪人非常想留下一些標記,但在某些情況的影響下他們只能放棄,比如你已經聽到了警察上樓的聲音。

2.犯罪人可能採取一些防範措施來掩藏標記行為證據

3.偵查人員的疏忽

至此,我似乎已經較為完整的解釋了為什麼連環殺手要用相似的犯罪慣技來完成犯罪這個問題,我是否有一些需要補充的呢?

補充:相似仍然存有差異?

我在上面用一些語言對行為的差異性進行了一個籠統的概括,但我還想講的更細一些

犯罪慣技的進化:

在某些情況下,犯罪人往往會升級他們的犯罪慣技,我認為這是一個習得的過程,包括對自己行為的反思總結,與刑事司法系統的接觸,犯罪的經驗與自信,大眾傳媒的影響以及人格特質或情緒。當然,這也有可能是為了滿足心理學上的感官適應,即原來的刺激已經不能使他們感到滿足,他們通過強化自己的幻想,並將幻想外化為行為以體現其心理或情感上的需要

犯罪慣技的退化:

我歸納了三點,當然不止這些

1.不斷惡化的精神狀況

2.毒品

3.僥倖心理

以上


一個人的行為方式與他的人生經歷、思維方式是息息相關的。

連環殺手常用的殺人手法與我們日常喜歡吃的零食、愛穿的衣服其實本質是一樣的。

初代的連環殺手會不斷試驗殺人手法直到找到自己最順手最喜愛的那一種。

隨著後期手法的熟練,給殺手的刺激越來越小,殺手可能會繼續創新,但連環殺手一定會保留一些特徵作為自己獨特的標誌。有些是挑釁有些可能連兇手自己都沒有意識到。

一個人的遺傳基因、早期的童年生活、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生活、挫折與成功、開心與悲傷都會或多或少地刻在我們的靈魂中,連環殺手也不例外。


這樣才能證明這是他乾的


僥倖心理,因為同樣的方式能夠躲避偵查,而且殺人是一件工程量巨大的事情,且不容出現任何閃失。用同一手法最安全,已經驗證過不被發現。新手法意味著風險,未知,一旦失誤,就是死刑,所以他們比較不會嘗試新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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