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不少資料,我的感覺是湯確實是被xing侵了,而被告的這些人確實也難以擺脫嫌疑(無法自證清白)。但嫌疑人不等於罪犯,根據現代法律的精神應該從正面證明這些人犯了罪,而不是讓這些人自證清白。。。那能證明這些嫌疑人事罪犯的所謂的證據鏈到底是什麼(除了口供)?公開的資料和討論都沒看到有涉及,誰給簡明的解釋一下,另外別拿材料規模說事(如多少萬字多少視頻材料說明),也請不要長篇大論


你說得對,司法人員面對群眾的憤怒,沒有死扣證據鏈和邏輯。做的很儘力!

令人感動!

這個儘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

儘力保護導致湯蘭蘭懷孕流產的罪犯。在體檢出湯蘭蘭有流產記錄這個重大線索後,他們極力的裝聾作啞、置之不理、視若無睹,不作任何的追查。這還不算,他們還讓湯蘭蘭繼續住在有幫兇嫌疑的乾親家中!

二:

儘力的給已經證明沒有侵害的被告們製造證據。

體檢的結果只有處女膜破裂,沒有幼女被侵犯的特徵傷,這說明對湯的侵害是發生在身體已經發育的12歲以後,沒有幼年期的侵害。起訴的八起案子發生在5-11周歲,全部在12周歲以前。說明被告們沒有對其進行相應年齡段的侵害。於是,監獄證人隆重登場。。。。。

三:

至於你說的應對群眾憤怒有些虧欠,當地群眾對這起人類歷史上極其罕見的惡性案子沒有什麼反應。倒是被告們的親屬和村民簽字上訪的,似乎憤怒不已。如果司法人員拿出幾歲兒童被嚴重侵犯不會有傷的證明讓他們看看,不就沒有憤怒了嗎!


先說說幾個

湯蘭蘭案的證據,一者,2009年12月省醫院的體檢,證明湯蘭蘭曾經流產過,究竟湯蘭蘭跟誰懷孕的,為何隱瞞此事實,需要查清楚。

湯蘭蘭案證據二,2008年10月28日,警方使用偽造的體檢單抓人,究竟誰偽造的體檢單,需要查明。

湯蘭蘭案證據三,標記為2008年3月31日的陰陽體檢單,真的那份究竟是誰的,假的那份究竟是誰變造的,需要查明。


湯蘭蘭案的證據鏈是什麼?

湯蘭蘭案如果有證據鏈,那就不會被質疑沒有任何證據就判決的冤案了。

證據鏈有要求的。第一,證據要符合證據的三性原則。第二,證據要能互相吻合,互相支撐。比如一把刀上有了被害人的血和兇手的指紋,同時還要有兇手到過現場的證據,同時還要排除兇手不在現場的證據。

湯蘭蘭案有11個被告,拿其中一個來做證據鏈分析。

劉萬友,被指控2004年夏的一天,5人一起輪姦湯蘭蘭。劉萬友罪行成立的證據或者證據鏈是什麼?

按照法院的說法,劉萬友的證據,最重要的就是同案犯湯繼海,李寶才,紀廣才等人的指證。大家都知道,727報道中,法官認為湯蘭蘭始終堅持控訴劉萬友強姦了她,所以湯蘭蘭沒有誣告劉萬友。同樣道理,作為劉萬友強姦湯蘭蘭案的最重要的證人,湯繼海,李寶才,紀廣才等人,都在一審時當場翻供,否認和劉萬友一起強姦了湯蘭蘭。按照孫法官的說法,就是沒有始終堅持,那麼這個證據,是不符合三性原則裡面的客觀性,而是存疑的。就是說,劉萬友強姦湯蘭蘭最重要的證據,同案犯的互相指證,經過一審庭審的當場翻供,是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的,這個證據,是不能排除非法取得的可能性的。

那麼,沒有了同案犯的證人證言,能否總其他證據確定劉萬友的罪行?比如,湯蘭蘭處女膜破裂的體檢鑒定,比如影碟機?

湯蘭蘭處女膜破裂,只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按照湯蘭蘭說的,在2000年被湯繼海性侵時,就破裂了。或者按照法醫鑒定,處女膜破裂痕較深大,是發育後也就是2007年在龍鎮被人性侵破裂的。無論湯蘭蘭處女膜是2000年還是2007年破裂,都不能證明2004年劉萬友強姦湯蘭蘭。同樣道理,影碟機因為沒有被害人和施害人的任何生物學痕迹,不具備任何證據性,不能說明任何問題,只是一個普通的物品,不符合證據的關聯性,即影碟機不能證明劉萬友強姦湯蘭蘭,除非影碟機上有劉萬友的精斑和湯蘭蘭的血跡,否則不能成為證據。

就是說,單單拿出劉萬友強姦湯蘭蘭這個案子,不光是零口供,還是零證據的。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劉萬友在2004年夏的某一天,強姦了湯蘭蘭。

這是拿出劉萬友來做例子。同樣,無論是哪個被告,陳春富,徐俊生,紀廣才,李寶才等,都沒有任何證據,更不要說證據鏈了。

同樣,萬秀玲強迫湯蘭蘭賣淫,一樣沒有任何證據。湯蘭蘭幼兒園到初一8年中,有6年是在外地寄宿上學,每年花費好幾千元,6年花了4-6萬。萬秀玲花了4-6萬元送湯蘭蘭求學,卻強迫湯蘭蘭賣淫,總共獲得100元嫖資,這顯然是荒謬的。

所以湯蘭蘭案,不光不存在證據鏈,證據也不存在。


刑事案件僅憑判決書,你永遠別想知道案件是否存在問題。有經驗的律師,會從證據形成的時間、證據的完整性等全面分析案件的情況。舉例,判決書中列舉的證據,通常會說「書面證據和證人證言相互印證」,但是如何印證,又


其實,不光你有這樣的疑惑,合議庭的人員也在頭疼這個證據鏈怎麼找。但是好在傻子足夠多,這就行了。要是老百姓都像你這麼喜歡窮根究底,他們還咋混?


能回答這個問題的,只有參與案件辦理的律師和公檢法人員,但問題是,以上人員在公開網路泄露案情,是一定違規的,甚至違法。所以,你一定得不到答案,死了心吧。


知道人性醜惡,也相信窮山惡水出刁民,可是從醫學的角度來說湯蘭蘭的身體受不了的。


我看了下您的評論。

相信您也對湯蘭蘭案有一些了解了。

在這種情況下,您提出這個問題,湯蘭蘭案的證據鏈到底是什麼。不光提問證據鏈是什麼,還用「到底」兩個字來強調。

說明您是認為,湯蘭蘭案,證據或者證據鏈,是不存在或者不明確的。

您認為湯蘭蘭案的證據,主要是被告主動認罪,和口供互相印證。

第一,被告不會主動認罪。大部分案件,都是要偵查,調查的,被告主動認罪,是非常少見,也不符合常理的。如果主動認罪,後面就不會翻供了。所有被告都翻供,更是罕見。

第二,刑訊逼供,是一個刑事犯罪。這個罪名,不是依靠口頭陳述就能作為證據的。國家刑法規定,為了避免刑訊逼供,必須要有同步審訊錄像。湯蘭蘭案,四個辦案人員,在庭上口頭做證,沒有刑訊逼供。這個是完全不能排除刑訊的可能性。特別是一審律師提出,審訊錄像不同步,斷斷續續,更加增加了刑訊的可能性。

第三,口供和陳述,必須要有其他證據,可以印證。中國自古以來,就不怎麼相信口供和陳述。所謂三人成虎,眾口鑠金,都是表達了對語言的不信任。

第四,湯蘭蘭案裡面,證據都是有問題的。比如陳春富案,不要說證據鏈是什麼,而是證據是什麼。證據一,湯蘭蘭陳述。不排除誣告。證據二,陳春富口供。翻供,不排除刑訊。證據三,目擊證人司永生。司永生說沒有看到陳春富強姦湯蘭蘭,推翻了湯蘭蘭的陳述,即證據一,也印證了陳春富的翻供。證據三證明了陳春富沒有強姦湯蘭蘭,卻被作為陳春富強姦湯蘭蘭的證據之一,太荒唐了。證據四,湯蘭蘭告訴過萬秀玲被陳春富強姦,萬秀玲到學校鬧。萬秀玲說湯蘭蘭告訴過她,陳春富老師在課堂說了湯蘭蘭,要她好好學習,按時交作業。萬秀玲就去學校找陳春富,要陳春富不要公開說湯蘭蘭,說「我自己的女兒,我自己會教訓」。很顯然,如果萬秀玲因為湯蘭蘭被教訓,去學校和陳春富說一頓就可以了。如果萬秀玲因為湯蘭蘭被強姦,去學校就不止說一頓那麼簡單。首先,會要求陳春富賠償,如果陳春富不賠償,萬秀玲就會威脅陳春富,要麼公開陳春富的醜行,要麼告到教育局或者校長那裡,讓陳春富身敗名裂,失去工作。如果陳春富真的強姦了湯蘭蘭,那麼一定會被萬秀玲勒索錢財。而證據四里,卻沒有勒索錢財的情節,明顯和常理不符合。你萬秀玲不為了勒索錢財,去找陳春富幹嘛?是讓陳春富以後不要在教室里強姦湯蘭蘭,要強姦,到湯家開強姦嗎?就算邀請陳春富來家裡強姦湯蘭蘭,也得要點錢財才對。合著萬秀玲不是去和陳春富鬧,而是去邀請陳春富到家來,增加客戶啊。荒唐。

從陳春富案子來看,湯蘭蘭案,連證據都沒有,更不要說證據鏈了。

確實,我不明白題主的意思。題主在湯蘭蘭案里,沒有發現證據和證據鏈,但是卻又堅信湯蘭蘭案是真的。既然這樣,何必要證據呢。直接判處他們死刑就可以了。


央視報道無錄像,罪犯說有錄像,其中必定有一個在說謊。

如果官方說謊的話,這個案子就很簡單了,因為取證不合法,證據無效,此案就翻案了。

但是我想這事不會發生,因為@安迪 根本不去法院提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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