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什麼情況下能禁槍?
相信都清楚,美國警察喜歡拔槍就射,8成和社會槍支有關係,剩下2成是持槍出勤又是個菜鳥(畢竟社會槍支問題的確存在)。那麼,美國什麼情況下可能禁槍成功?
禁槍與控槍在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禁槍需要修憲,而控槍只需要聯邦或州議會通過相關法律就成。比如早在柯林頓政府時期就通過了30天購槍背景審查的控槍法案。又如伊利諾伊斯,加州,紐約和DC特區等民主黨重鎮均有嚴厲的控槍法案。效果如何不在此討論。
由於禁槍需要修憲,又由於只有視憲法如兒戲的民主黨人才動不動要修憲廢憲(除了要廢除2A之外,鼓吹廢除憲法規定的選舉人制是一例,不承認1A確保的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有無數例,否認憲法規定的選舉結果是另一例,否認總統提名大法官的憲法權力是最新一例),於是禁槍在理論上只有在民主黨人控制了參眾兩院各2/3以上,控制了2/3的州(州長和議會)以上,並且在控制了最高法院5席以上的情況下有這可能。
其中最高法院自由派放飛大法官必須要佔5席以上最關鍵。
因為理論上即使國會和州壓倒多數通過的修憲公投決定也要經過最高法院審查才能存活。如果最高法院有5名堅持必須按憲法文本釋憲信念的大法官,他們也可以判定國會修憲的文本是違憲在先從而使修憲流產。
說「理論上」是因為在實際中仍有變數的可能性。
最堅定的擁槍大法官斯卡利亞在有關2A的案例中曾指出:2A涉及的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問題。基本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權利,它確保不能被政府以各種名義剝奪。
此外,2A又是1A的保證。沒有2A,1A就會成為空談。而沒有1A,4A,5A和6A將不復存。
然而斯卡利亞又談道:如果將來某天美國多數人真認為不需要2A了,那時再討論2A的必要性也完全可能。
因此如果將來有1-2位文本釋憲的大法官持斯卡利亞大法官的既務實又開放的態度,在實際操作中贊同國會多數和全民公投結果就有可能。
但決不是現在。
其實美國完全可以禁槍,但是要禁就得全面徹底的禁。如果不能完全禁,那就完全不能禁
確實美國rural大,suburb多,很多地方沒個槍住的都不踏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