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結果如何,無論多麼罪大惡基,這個權利是否能給他們,如果可以,每年特赦名額要有上限嗎?


建議題主調查一下新中國歷史上僅有的幾次特赦,以及每次特赦適用的範圍。特赦並不是所有罪犯都有資格獲得的,並非像你想像那樣什麼樣的罪犯都能被赦免。


他有請求特赦的權利,但是人大有不批准的權力。


中國雖然沒有廢除死刑(我個人也反對廢除死刑),但死刑的判決已經非常慎重了,基本原則是:

可殺可不殺的,不殺

按法律條文應該要殺的,慎殺(死緩)

情節特別惡劣、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殺

我國憲法和刑法都沒有特赦條款,只是賦予了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的權利,也就是說,特赦的發起不在死刑犯手裡,而在國家主席(人大)手裡。

但特赦權終究是一種獨立於司法之外的權力,既然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那就無法否認特赦權是否會有被濫用的一天。

即便是在自由人權皿煮癌已經擴散的米國,法律學者們也經常被總統特赦令這玩意兒噁心的不行。

回到題主的問題,該不該賦予死刑犯請求特赦的權利?

特赦是什麼,特赦不是老爺我冤枉啊!也不是報告政府,我要坦白,我要從寬處理!

而是,我承認有罪,但是能不能放了我?

也就是說,特赦和以自首、立功等前提條件獲得的減刑是不一樣的,粗暴一點理解就是,白嫖。

張三故意殺人,而且手段特別殘忍,當街砍頭然後分屍那種,不過張三以前對國家有突出貢獻,比如全球率先搞出了七代機殲-60,把美帝甩了八條街出去,這種人,該不該因為該貢獻而特赦?

李四戰功卓著,不光打敗了比克大魔王,甚至連貝吉塔、佛洛薩、布歐都幹翻了,數次拯救地球,結果因為爭風喫醋一個元氣彈把整個村子給平了,這種人,能不能因為拯救過地球而特赦?

如果可以,那是不是就相當於給了部分人一次「免死」的權力?

而「免死」的條件由誰來定,當然是人來定,那就又繞回去了【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那就無法否認免死條件會有被濫用的一天】,我說是突出貢獻,那就是突出貢獻,扶老奶奶過馬路都算!

你永遠無法想像,走在你旁邊的美少婦,可能是一個被特赦的殺人狂魔;

你永遠無法想像,對你微笑點頭的鄰居,正帶著一個核彈前往某個地方;

國家處於某種目的或許可以特赦某些人(參照15和19特赦,不含死刑犯甚至大部分重刑犯),但題主所說的罪大惡極者,還是早些上路吧,別喝了。


這是啥問題,特赦哪有具體標準,本質是個特,需要適用才用。

賦予申請權利沒意義,浪費司法效率和資源。


請問特赦是給那一類人?

從形式上來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無論你是一介布衣,還是開國元勛,沒有任何人有免罪的權利。

如果特赦是權利,給了死刑犯,那麼不排除死刑犯會為了活命,無所不用其極。實際上,特赦是權力,只能在國家手中。

不要輕易考驗人性。


不要考驗人性,不要量化生命

展開來細談洋洋灑灑今天就擱這兒了,所以領會精神吧


憑什麼殺人犯有請求特赦權,被害人卻沒有請求行刑權?

法律的目的是保護全體社會成員,而不是保護某一類成員,特別是隻起到消極作用的敗類成員。

不如這樣,極刑犯可以請求不予執行,但是需要找一個家庭成員一同申請。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同意不執行極刑那麼可以轉為下一刑格。但是如果不同意,那麼極刑飯和其家屬兩個人一起都要被執行極性咋樣?

反正發帖沒責任,瞎雞8出主意唄


脫離政治環境談法律都是耍流氓。

廢除死刑這個議題,嚷嚷地最歡的是哪個羣體?法學院的老師以及律師。

或為名,或為利,皆有所圖,還有少部分讀書讀傻了。

你問死刑犯有沒有請求特赦的權利。

現行法律規定,死刑分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兩種。

不服一審結果上訴、二審終審、最高院覈准,這一套流程下來,死刑犯的權利已經得到了很大保障,再來一個請求特赦,不該批准的它照樣不會批准,有啥意義嗎?

你別告訴我,你語義裏的請求特赦,其實指的是申請了就必須批,所以特意還整個限額?

那你告訴我,標準是啥?申請時間還是性別、年齡、學歷、資產?還是做個評定表,打個分?誰來評分?

根本就沒有可執行性,最後還會變成權錢交易,形成貪腐溫牀。

最後,再反推回去,有的人可以殺人,然後特赦,是不是意味著合法剝奪別人生命。


沒有必要

如果是有足夠貢獻和地位死刑犯,即使他不申請,人大也會主動關注的

如果只是一般人,現行的上訴和高院終審已經足夠保障他的權利了,讓他申請特赦也只是白白浪費時間,司法成本,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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