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補充一下,其實問題的關鍵在於,許多時候數罪併罰,和這個法律不強人所難之間如何區分的問題。

是否說犯罪後,做了一般人都會做的事情,就可以不追究。


法律是為普羅大眾制定的,而不是為一小撮自律性和道德感都超級強的謙謙君子制定的。同時,法律對人的要求比道德要低,它不要求你終日乾乾,不要求你一日三省吾身,只要求你注意行為邊界,不要越界,勿害他人。所以法律在制定時必須考慮它是可以被普通大眾理解、接受並執行的,不可以強求人們去做自己做不到的事,這樣既無必要,也無可能。


可以結合緊急避險的法理與案例理解。

舉個栗子,

遠航貨輪,在遇到危險的緊急情況下,貨與人,以貨物價值滅失換取船上人員之生命。船員為保障自身生命拋棄貨物,法律不能強求其捨棄生命而保全貨物。

再極端一點,船上人生命權等同,而危急情況下僅能保障部分人之生命,法律不能強行規定必須保障誰的生命。

這樣是不是可以幫助理解?


同一情況下,正常成年人都可能選擇這樣做的事情,此時你也選擇這樣做了,在法律上是不會追究你的責任的。


比如在古代,為了維護宗法倫理和家族制度,「親親相隱」這一提法被解讀驗身,進而形成了古代刑律的一項原則,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要論罪。

現代,親屬間發生財務盜竊去,一般金額不是特別大也不作為犯罪處理。


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論很好地回答了你的問題。


最簡單的例子,你母親和你妻子(注意,是妻子,不是女朋友)都掉進水裡了,你只有能力救一個人,你選擇了救離你近的妻子,而放棄救離你遠的母親,此時,雖然你對你母親和妻子都有救助義務,但,你的能力只能救一個人,你放棄救你母親的行為就不夠成犯罪。這就叫法律不強人所難!!


德國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論,詳見「福果案」。中國頂多見於學者理論,實務中基本不可能適用這個判你無罪。


法律需要尊重人性,才能為人所接受。


這個主要牽扯到對犯罪人的期待可能性

就比如犯罪人殺人後銷毀證據的(我們不可能期待犯罪人殺人後還故意留下證據),所以法律對於這種行為叫做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再對這種行為追究。


甲對自己的孩子負有保護的義務,但是三個大漢用刀抵著甲的脖子,帶走他的孩子,此時法律不再要求甲必須保護自己的孩子不受侵害,法律不強人所難


法律不強人所難,指的是法律規定是合乎情和理的。合理的行為不一定合法,但是合法的行為一定是合理的。1.法律規定是基本符合普世價值和社會道德規範的,因為法律的一個重要來源就是社會道德,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2.法律是體現人民共同意志的條文規定,本身是服務於人民、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和人身權益的。3.法律是供大家遵守的,如果強人所難,沒有執行力,法律如何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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