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人犯了罪為什麼只懲罰這一個人而不考慮這個社會本身的問題?
很多人犯罪,是因為整個社會的腐敗和法律的漏洞促成了這個人犯罪,縱使他犯了罪,那些法律意識薄弱的民眾,那些對犯罪行為視而不見甚至幫助和誘導別人犯罪的人就可以逍遙法外嗎?要是這樣說,那些人就真的成為了社會進步的犧牲品?
還有少數人犯罪是因為被社會的種種逼迫陷入絕境,精神上和生理上的雙重壓迫,導致這個人犯罪,在我看來,那些罪魁禍首,那些間接導致人失去理智的那些人反而對社會危害更大,他們為什麼不受懲罰?
題主說:
很多人犯罪,是因為整個社會的腐敗和法律的漏洞促成了這個人犯罪。
對,所以監獄是花了全體納稅人的錢修的,那些判有期徒刑的也是要花全體納稅人的錢,個別不幸的會成為犯罪的目標——全社會都在為此付出代價。
題主還說:
那些對犯罪行為視而不見甚至幫助和誘導別人犯罪的人就可以逍遙法外嗎?
1.如果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的情況下,不向公安機關報案,反而幫助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進行包庇的,就會構成窩藏、包庇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2.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罪(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而是他教唆別人實施什麼犯罪,就以什麼罪名論處)。
題主看來不太懂法。
題主又說:
還有少數人犯罪是因為被社會的種種逼迫陷入絕境,精神上和生理上的雙重壓迫,導致這個人犯罪。
在我看來,那些罪魁禍首,那些間接導致人失去理智的那些人反而對社會危害更大,他們憑什麼不受懲罰?
第一段和第一部分重合了,全社會在為此付出代價,幾乎所有的治安機構都是在「賠本運營」的,越腐敗越黑暗的社會為犯罪問題付出的代價越高。
第二段就有點意思了:
首先,那些「罪魁禍首」對罪犯精神上和生理上的雙重壓迫有多重?構不構成違法犯罪?
如果不構成,那意味著這個社會的絕大部分人被立法機關認定是可以忍受那個程度的壓迫的,如果罪犯無法忍受壓迫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這說明他在抗壓能力、心理素質等方面很有問題,理應為自己的弱小和任性接受更多的懲罰。
何況在實際的量刑中,司法機關對於家境不幸、有精神疾病或身體殘疾、遭受重大情感打擊等情況會予以一定的考量。
其次,對那些不構成的「罪魁禍首」真的沒有懲罰嗎?
一般這種壓迫會來自身邊的人——特別是家人,罪犯的家人不用為罪犯的行為付出代價嗎?(例如各種賠償)
罪犯對他的親朋的生活難道沒有影響?對罪犯的指指點點不會牽連到他身邊的人?
———————————————————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反過來可恨之人必有可憐之處——這個社會對罪犯這些可恨之人並非沒有憐憫和關懷:
死刑越來越少、對罪犯的改造也越來越進步、罪犯的權利越來越被人重視……
我希望題主能少一些主觀臆斷。
題主問的東西很簡單:社會(他人)對於罪犯的墮落負有怎樣的責任,對犯罪行為進行懲處時是否應當對社會(他人)進行懲罰。
這個提問方向是沒錯,就是沒跟上我國的法制建設進度。
其實是考慮的。
只是國內的刑法思維還沒轉變過來。
這正是近代刑法學的觀念,社會責任論。
只是我們從近代以來就沒有幾天正正經經建設過我們的法學。
這是一個歷史慣性和大眾觀念的問題,刑法學巨佬陳興良老師出了一本《刑法的人性基礎》,在裡邊大篇幅的討論了這個問題。
人是否有脫離環境限制選擇善惡的能力。(結論是符合邏輯符合實證的,但同時也是違背道德直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