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並不會「真的」限制人的自由,而是「只提供有限服務」,包括日常的社會行動以及安全之類的。

個人可以強行脫離法律,去搞自己的自由,但同時就放棄了法律所承諾的其他服務,比如安全。比如強行以個人自由為由,從警察叔叔那裡跑到兇犯處,那麼誰也無法承諾安全這個權益,只能視為個人自主放棄。比如要求乘客遵守航空規定,其實為了保護乘客,不只一個,而是所有乘客,有一兩個宣稱放棄這種約束去追求自由行動,那麼航空公司以及目前的所有法律,都只能表示「臣妾做不到」,反而要求乘客必須放棄乘坐的權益。

法律限制某種自由,本質上是人類能力有限,只能在限定範圍內提供保護而已。


xy。

簡單回答一下我的看法(也是在國際人權法課堂學到的觀點之一)

人的人性在於人有自由,自由派生出權利,也就是我們可以做什麼。權利對應著義務,就是別人支持你實現權利的義務和不阻礙你實現權利的義務。因此自由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

舉個栗子,我們有生存的自由,有生命權,那小時候爸媽就有了撫養義務,老了孩子有贍養義務,國家要發展經濟養活人民。這是積極義務。我們一般情況下不可以隨便殺人打人,戰爭打擊不可以針對平民或沒有武裝的人,這是消極義務。我們有生存的自由,也有不濫殺的義務 。

人生而有自由,生而有權,也生而有義務。

法律只是界定權利義務並加以保障的手段之一。宗教、道德、習慣習俗也都有這個作用。自由不是無限的,我們需要一個社會共識(一種規範)來確定這一界限。

我們必須從具體的權利中權衡,大多數時候保障一種權利就意味著自由受到相應限制。一般而言我們傾向於首先保障基本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那麼我們就必須犧牲殺害他人的「自由」甚至可能犧牲墮胎的「自由」。

我們也需要去界定「墮胎」「言論自由」「信仰自由」是不是我們的社會想保障的,高於其他權利的基本權利,並據此設定相應的義務。

法律往往由國家制定,有國家的力量保障,效力更強,相較於宗教、道德等力量而言更能起到保障權利、敦促義務履行的效果。法律界定的權利義務規範也往往是現代社會最普遍適用的,最能被普遍接受的規範。不同的社會形態也會產生不同的對權利位階的判斷。

從你的角度來說法律限制了你的自由,但另一個角度來說,法律限制了他人的自由來保障你的權利。我們都希望有一個東西保護自己安全健康溫飽的活著,或者至少是有人替我報仇的活著,那個東西在現代社會往往是限制你自由的東西,往往是法律。


社會契約,如果你覺得state formation theory是對的而且認為的確存在人的自然狀態的話(不受限制的自由)。

人為了更好地生存下去,(發現抱團比單個行動容易生存),簽訂了社會契約,放棄了會妨礙到其他人自由的那一部分(當然也放棄了更多,來確保團體的一致性)。

據我所知現在普遍認為natural state是一種理想狀態,並沒有考古學依據。但我認為完全可以解釋為一部分大腦結構喜歡抱團(或者在有民族國家之後上這種傾向被稱為愛國,之前被在西方稱為忠誠,在中國被稱為忠)的猴子被自然選擇出來活了下來。

這是我的理解,一點科學上的論證都沒有。


隨意殺人是不是自由,這樣的自由是否需要限制?交通規則是不是一種對自由的限制?這樣的限制如果解除,會發生什麼情況?

法律是一種責任機制,這種責任機制讓社會上的每個人不隨意做事,不危害國家安全,不破壞公共秩序,不侵害他人權益,不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是一個社會運行的重要保障,它既要保障公共利益,又要保障每個人的權益,最終體現的是國家意志。


沒什麼依據,靠的是暴力


其實你的問題是在法律的法理依據是什麼?我曾經也一直困惑,後來一天頓悟了。


老子在《道德經》中講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是萬物自然的一切規律,萬物都在遵循屬於自己的自然規律,這就是「法」。所謂「道法」即「自然」,就是這個道理。

如果說一切都有「道法」,那動物的「道法」卻很難稱不上「法理」;「理」是什麼?「理」是智慧。朱熹講到「格物致知」,從自然法中觀察學習領悟出來的便是「理」

所謂法理,即是人在社會實踐中從大自然中領悟出的客觀規律 即是「法理」

英國思想家霍布斯在他的著作《利維坦》中認為:「人類的慾望是相互征服的,如果說人們不是自然的處於戰爭狀態,那麼,為何總是攜帶武器?」所以他提倡國家或者政府去保證個體安全與自由。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講到:人類由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需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這種形式即是社會公約。約定出來的即是「人為法」。由法律來保證個人「部分自由」。所以盧梭高呼到「人生而自由 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理解了上面這些,就可以回答這個問題了。

「人為法」即法律的法理依據是「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的客觀規律(自然法)。「人為法」是你犧牲了部分自由,從而獲得了「人身和財富自由等其他自由」的保證。

「人為法」不僅僅在限制你的自由,也是在保證你的自由

Remember:「freedom is not free」!

(over)


沒有絕對的自由。限制一些人的自由是為了保護更多的人自由。例如,關押一名罪犯的目的是為了讓這個罪犯沒有辦法傷害到其他人。


不是法律限制你的自由,是暴力機關限制你的自由,法律只是暴力機關的行事準則而已。


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中。———盧梭

人一出生便享有者無窮無盡的自由,這種自由是天生的,是天賦人權。但是單獨的個體在面對自然的種種威脅時,往往會難以存活,於是人在這種單獨的個體便走向了聯合成為了人們。於是,在慢慢的人群聚集中形成了群體,社團,社會,國家。因此,我們在定義人的時候往往會說,人是具有社會性的。

當人們在一起進行群體性生活的時候,人的劣根性表露無遺,對自己有利的事,人們爭搶著去做,對於無利的事情,人民就不會去做。這樣,人們仍然還是鬆散的個體,無法凝聚。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人們決定讓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權利,並且願意承擔一部分義務,於是問題得到了解決。

但是隨著社會化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現,貧富差距出現,並且越來越大,於是就產生了階級,統治階級為了統治被統治階級,就產生了國家,國家也就是階級統治的工具。

我們再回到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制定和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法律的作用其實也就是調和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矛盾。

結合以上的闡述,法律之所以能夠限制人的自由,在於人們在形成國家的時候已經讓渡出了自己的部分權利,例如隨意傷害他人的權利,言論自由的權利等等。我們在享受著國家提供的社會生活保障的同時,也需要遵守著國家的法律規範,這樣才不會被社會所排斥。我們常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法律是一根紅繩,這根繩子不可逾越,一旦逾越將會受到制裁。

(自由就是不做自己不想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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