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的,該公房原屬於您父親的個人財產,但是加名後就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了。


首先,你需要弄清楚概念,夫妻共同財產並不等於離婚時五五分割!!

父親離婚前有一套單位分的房子,加上後媽的名字後,這個房子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並不一定是五五分割(不要好像兩人各佔50%,不要好像,不要好像!一定要準確,如果是房本兒上本來就寫明瞭,兩人各佔50%,那麼肯定離婚時就是一人一半兒、五五分割沒得跑了)

以下是在房本兒上沒有兩人各佔50%這話的情況下:

這樣就需要看你父親離婚前單位分房的性質了,是否有按揭貸款?還是全款房?

如果有按揭貸款,那麼再婚後,即使房本兒加上了後媽的名字(注意??我說的是再婚後加名兒),那麼後媽在離婚時也只能分到房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以及共同還貸的一半。

這種情況如果換成是婚前加名兒??那麼和全款加名兒但沒有在房本兒上寫分割比例的處理方法相似,法官會考慮出資貢獻(後媽基本沒有出資貢獻)、離婚時兩人結婚年限長短、有無孩子等各種因素,如果兩人結婚年限很長,八九年,十多年甚至更久,又有孩子,出資貢獻因素就會被磨滅,法官會更趨近於五五分割,可能是五五也可能是四六。

反之,則考慮出資貢獻因素較多,後媽基本沒有出資貢獻的話,雖然不至於說在房子上一分錢都分不到,但是這個比例就很少了,比如一成、兩成這樣子。


至於你問的,怎麼樣才能使你父親的利益最大化,在房產證已經板上釘釘的情況下,讓他倆簽夫妻財產約定,約定房產證上寫的倆人各佔百分之50與本協議相衝突的,以本協議為準,然後約定你父親佔百分之六十?七十?八十?九十?或者百分之百,然後只給你後媽一點現金存款的權利,但是我估計你後媽不會同意,人家不簽,你也不能逼人家簽吧?

而且如果你爸和你後媽相處的還算愉快的話,我想大概率你爸也不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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