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後續行為殺人對象為屍體,根據不同理論,可能構成無罪的對象不能犯,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首先看前面的行為,甲不小心把乙撞死了,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因為交通肇事罪必須在公共領域,是一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至於後面的行為,客觀上甲是在砸一個屍體,主觀上為故意(砸一個人可以包容評價為砸一個屍體),故構成侮辱屍體罪。

兩個行為,數罪併罰。


我的觀點:兩個行為,前一個過失致人死亡既遂,後一個故意殺人未遂,並罰。


會不會是刑法里的因果關係錯誤的問題,我覺得應該圍繞因果關係展開分析吧


如果這是練習題目的話,題目中空曠的意思即是非公共交通區域,撞死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之後砸人的行為,主觀上意欲故意殺人,客觀上侮辱屍體,但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包含侮辱屍體的主觀故意,在侮辱屍體罪的主客觀上相統一,構成侮辱屍體罪。綜上,甲兩個行為兩個罪名,應當數罪併罰。


瀉藥

甲主觀上不是故意撞到乙的 但是他認為乙沒死便拿石頭砸乙 如果這裡甲的主觀臆斷是客觀事實的話 甲構成故意殺人罪(詳情見葯家鑫案)

但是客觀事實是撞擊便造成了乙的死亡 如果非要給甲後來砸乙定性的話 他主觀意識是要故意殺人 但是人已經死了 應該性質為故意殺人未遂

司法認定上來講 也就是個普通的交通肇事


不管怎樣,反正他肯定是要刑事負責任的


這題實在不知道咋辦,大家幫我分析下。全題如下:(提問區域打不了那麼多字)

甲在空曠的地方練車,不小心撞上了乙,以為沒死(實際死了),於是拿起石頭砸乙的頭,把乙砸死。甲將自己的撞死乙的行為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請對甲用石頭砸乙的行為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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