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和貨運部之間有經濟糾紛,貨運部之前未給貨車結算運費。後貨車扣押廠家貨物,貨運部給貨車結清之前的運費,但是貨車依舊不放貨,並且趁機要高運費,違法嗎?


排除所有干擾因素,單看不放貨,索要高價運費,有點敲詐勒索嫌疑了~


沒有權利扣押,根據你說的,貨車與貨運部是合作關係,你僅僅是與貨運部有運輸合同關係,你可以向貨運部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可以依據物權要求貨車司機返還你的貨物。貨車司機的扣押貨物屬於違法佔有


如果是民事自救,是可以的。


如果按照合同約定償還費用後,還繼續索要不合理的費用的話,涉嫌侵佔,如果以脅迫手段威脅要求付沒有法律依據的貨款,涉嫌敲詐勒索


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由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第二百三十三條: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在廠家結清運費之前,貨車司機有權留置部分貨物,但把運費結清後,司機留置權喪失,仍佔有已經失去合法性。廠家基於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求對方返還。


貨車放再先前的扣押貨物行為是合法的,貨運部欠火車的運費不給結算,貨車方就屬於債權方,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由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第二百三十三條: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所以在貨運部結清欠款之前,貨車司機是可以通過扣押貨物的方式實現自己的權力的。

在貨運部結算完運費之後,貨車方即喪失這項權利,如果拒不歸還貨物的話,可能會涉嫌《刑法》中的侵占罪,如果以不歸還貨物為要挾,提高運費或者一些不合理費用的話,則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1.貨車司機和貨運部之間屬於運輸合同關係,貨車司機作為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運輸義務後,貨運部作為託運人有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運費的義務,貨運部未按時或者未足額支付運費即為違約,需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例中貨車司機可通過起訴貨運部獲得運費和賠償。

2.關於留置權的問題。留置權可適用於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按照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應將託運的貨物運送至指定地點並交給收貨人,託運人應當給付合同約定的運輸費用。如果承運人將託運的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託運人在一定期限內始終不給付運輸費用,則承運人可將託運的貨物留置,折價或者變賣求償。本案例中,在貨運部未在合理期限內支付運費的情況下,貨車司機有權對託運的貨物進行留置。當貨運部已結清所有運費後,貨車司機無權再留置託運的貨物,否則為違法,可追究相關責任。

3.貨車司機單方面提高運費的行為無效,若無雙方達成合意,對原合同進行變更,則應當按照雙方原合同約定的運費履行。但對於貨運部未按時支付運費的違約行為,貨車司機可按合同約定索賠。


如果貨車與廠家之間沒有法律關係,且貨運部與廠家之間已交付完成,那麼貨車車扣貨就違法。


你看看裡面有什麼具體的事情比如貨物違規或者說廠家欠錢


具體依據合同約定,如果存在拖欠運費的情況,運輸一方是可以行使留置權的


這種行為是違法行為,因為貨車司機原本因為貨運部欠他運費享有留置權。但是在貨運部結清後,所享有的留置權消滅。應當返還貨物,而拒不返還。廠家可以行駛返還原物請求權,可以走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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