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南通的孫某發現車內錢包被盜,見不遠處有人騎著電動車要走,孫某喊住他,男子卻加油門就跑。孫某立馬開車追了三四公里,最終直接將其撞倒。警方調查發現嫌疑人卞某是個慣偷,對偷孫某錢包的事實供認不諱。經診斷,卞某因被撞左腿骨折。事發後孫某後悔不已。最終,盜竊的嫌疑人卞某在醫院被監視居住,孫某因為涉嫌故意傷害被依法採取取保候審。孫某稱,自己家庭困難,被偷的錢是他下個月的房租。


立案歸立案,立案只是偵查階段,離定罪還很遠。

何況本案中,失主已經取保候審了。可見辦案機關認為,失主的主觀惡意並不大。

我認為這個案子中,對失主走立案的流程並沒有什麼問題。


正當防衛中的時機條件中,狀態犯為財產性不法侵害的特例問題。即便盜竊已經得手,不法侵害狀態依然存在。

而失主在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符合正當防衛的時機條件。

也就是說失主可以採取正當防衛的手段,追擊小偷維護自己的權益。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防衛人就一定可以為所欲為,被判刑的其實早有先例。

比較相似的有黃中權案:

2004年8月1日晚,兩名男性乘客搭乘黃某的計程車至某超市旁時,持刀逼住黃某從其身.上搶走現金200餘元和一部手機,將車鑰匙丟出窗外後下車逃跑。

黃某拾回鑰匙後,兩男子已不知去向。黃某開車尋找,發現兩人正要坐一輛摩托車逃走。黃某便用計程車車頭撞摩托車前輪,兩男子跳下車逃跑。黃某繼續駕車追趕,將其中一人逼在一處欄杆內。黃某在車內見這名男子手持尖刀在晃動,雙方僵持了約10秒鐘左右,這名男子又跑。黃某駕車將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剋死亡。後黃某撥打110報警。

黃中權被判3年6個月。

因為他已經「跟丟了」對方,這就意味著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不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機條件。

現在黃中權應該報警,通過警方來進行維權。也可以在尋找的過程中,一邊提供線索,一邊聯繫警方。

但是他採取了私力救濟的途徑,即自救行為。

誠然,自救行為也可以構成違法阻卻事由,實施了犯罪行為不處罰。

但是自救行為的手段應當具有適當性,所造成的侵害救濟的法益具有相當性。

而黃中權直接把人撞死了,這與200塊錢和一部手機的財產法益顯然不相當。

既不符合正當防衛,又不符合自救,只能是故意傷害。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只判了3年6個月,已經是法院從寬處理的結果。


為什麼如此不符合大眾樸素價值觀?

其中涉及到正當防衛時機條件。「跟丟了」意味著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東西完全轉移到他人所佔有,而自救同樣是需要適當性的。

你不能因為別人搶劫了,過了幾天在超市逛街,發現搶劫的那個人,直接一刀把他捅死。

你可以私力救濟直接搶回來,你也可以尾隨報警,警察幫你抓他判刑和拿錢。但是直接一刀捅死就是故意傷害。

與正當防衛、自救行為完全無關。

黃中權案就是這麼個道理。根本不是正當防衛。


比較符合大家價值觀的案例也有。

順德龍女士案,

2008年7月13日凌晨,順德女司機龍女士被三名男子用鐵制鑽頭敲打兩邊的汽車玻璃搶走一個裝有80360元現金和票據的手袋。

在得手後,三名男子駕駛摩托逃走,龍女士見此駕駛汽車追趕欲取回被搶財物,當追至小區綠化帶時,駕駛汽車將摩托車連同摩托車上的三人撞倒,致1人死亡。

龍女士無罪。

符合正當防衛的時機條件。與自救行為無關,單純的正當防衛。

也就是說,一個人搶劫了司機逃跑,司機開車即便撞成重傷奪回財物,同樣成立正當防衛。


回到本案,當事人陳述追了三公里,中途發生了什麼不得而知。

進行立案,偵查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也是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的。


另外,本案對方只是腿骨骨折,依據《人體傷情鑒定標準》四肢長骨骨折僅構成輕傷。(具體傷情還是需要鑒定,斷的不一定是長骨,僅做參考。)

而正當防衛不是自救行為,所以與金額無關。雖然同樣要求防衛不超過必要限度,但我認為僅僅是輕傷,又沒有跟丟的話。無論是防衛時機還是防衛限度,都應該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本案失主應當成立正當防衛。

也就是說通俗所說的無罪。

如果在本案一定要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一般考慮到防衛超過必要限度。

必要限度需要對比雙方的打擊強度、手段、部位、人數、環境等。

也就是說一個開汽車撞摩托車,手段和打擊強度過於強烈和懸殊。

但是我個人在本案中不支持這一觀點,對於正當防衛,我們不能過分要求手段相適應。這對於挽救自身權益的失主,要求還是過於苛刻了。本案的後果並不惡劣,合法也沒必要向不法讓步。

但務實中抓小偷致人受輕傷以上,以輕判的方式判刑的也有很多,具體還要看法院認定的事實。

另外,失主已經被取保候審,可見並未對其採取較為嚴厲的強制措施。

人還放在外面,首先可以判斷對他的主觀惡意認定並不大。現在只是對其中過程進行了解。

如果確定認為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話,對其立案偵查,可以看做一個審查。

這種審查,只是為了避免司法實踐中存在某些人,打著正當防衛的名號干私事罷了。

並不是說就已經給人家定罪判刑了。

我贊同樓上張律的看法,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應該有限制性要求,否則就會被濫用。但是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案例,也不應該以輕判收尾,哪怕是緩刑。


如果只從法律程序上來說,失主現在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立案,並被取保候審,並無不妥。

因為刑事案件是要看證據的,案件現在還處於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是否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檢察機關尚未可知。哪怕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移送檢察機關,最終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還需要經過檢察機關的審查和人民法院的最終判定呢!所以失主是否有罪,目前下結論還為時尚早。

我想這件事情之所以被大家熱議,原因在於目前的實體「處理結果」和大眾樸素的正義觀發生了衝突。

本案中,這個小偷共計偷了失主1000元人民幣,根據新聞報道披露出來的一些細節,失主在追擊中曾多次喊話,讓小偷停下,小偷聽到後不僅不停下,反而加速逃跑。

面對此情此景,失主若想合法追回這1000元錢,且不涉嫌刑事犯罪,理論上需要按照以下步驟實施:

1、追擊時的車速要比小偷逃跑時的摩托車車速快一點點,速度慢了追不上,速度快了就追過頭了。

2、追上小偷後,需要優先選擇將小偷逼停。 3、若逼停無效,那麼可以撞擊,但撞擊時的力度、角度必須講究,不能造成小偷輕傷及以上的傷害結果。

想要完成這三個步驟,需要玩家有極強的操控和技術,難度係數有多大,我想玩過「恐龍新世紀」(90年代非常流行的街機遊戲,男主是小黃帽)這個遊戲的男士們,會有深刻的體會。

也正是因為完成這三個步驟的難度係數高,本案的失主「失敗了」,錢是追回來了,自己的行為卻涉嫌犯罪了,也難怪他採訪中特辛酸的說了一句:以後再碰到這種事情我再也不追了。

檢索了一些因為追小偷而造成小偷受傷的相似案例,發現有的被判了輕刑,有的被宣告緩刑,也有的被免於刑事處罰。可見除了個案情節的不同之外,追擊小偷時造成小偷傷害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至少在目前的法律實務層面是有一點點爭議的。

最後,我想說的是,正當防衛在判定時如果對防衛人太過苛刻,那誰還敢正當防衛?希望這起案件,能成為「崑山龍哥」那樣的典型案例,這樣大眾在以後遇到小偷時,就會知道,我到底是追,還是不追!


當事人應該按照這個劇本來進行陳述

當發現錢財被盜後,當場對小偷進行警示,但小偷選擇逃走(犯罪行為進行中)

當事人立即駕車尾隨小偷(為破案提供證據)

並準備伺機報警,但是駕車途中不能打電話(不能違法)

所以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沒有機會打電話!

在尾隨小偷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將小偷碰倒

造成骨折,屬於交通肇事的一種,和抓捕行為無關(並未落實抓捕)

並在交通事故後立即報警(有自首行為,不屬於故意違法)

所以本事件中,只存在民事賠償(走保險),沒有任何惡意違法行為!


根據目前的信息來看不應當以犯罪論處。

被偷東西當場追擊小偷,並用強力取回財物,無論是參考判例還是法學觀點都一致認為屬於正當防衛。那麼應當允許防衛人使用一定的暴力,在合理程度內致傷是合法的。

而且行為人在逼停或者撞擊對方的過程中有剎車行為,即使超出了必要限度,主觀心態也只能是過失。左腿即使粉碎性骨折最多輕傷一級,在主觀心態為過失的情況下不構成犯罪。

退一步來說,就算認定為故意傷害,故意傷害致人輕傷跟多次盜竊的量刑也在伯仲之間,量刑反映的社會危害性就差不多,哪有什麼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並不構成防衛過當。

再退一步,此案當事人至少有防衛過當的情節,大概率有自首最少是坦白,根本不可能被批捕,在這種情況下拘留十幾天並不合理。

附上一個類似的案例:

小偷被失主駕車追趕致傷反告失主?法院:旗幟鮮明為正當防衛行為撐腰 - 上游新聞·匯聚向上的力量


要成立正當防衛,要認識到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意志上要為維護合法利益而防衛,個人認為這個案子主要是缺乏對不法侵害的認識,他的防衛不是出於認識,而是一種懷疑,甚至是無根據的懷疑,只是達到了好的結果,類似於偶然防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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