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題主的問題,給兩個案例的截圖供參考。

雖然在法律上規定了可以缺席審判,實踐中也有些會建議當事人撤訴。在缺席判決的案件中,通常只涉及是否判決離婚以及孩子撫養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問題的處理,因對方不到場無法查清的,法院會建議當事人另案處理)。


人身關係的案件一般是要求雙方當事人到場的,如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法院也可以根據案情裁判。


對於離婚訴訟,屬於典型的人身之訴,雙方必須到場(特殊原因除外),若一方兩次拒不到場,法院可以派法警拘傳。


這種情況法院是可以公告送達的


起訴方可以列舉婚姻破裂的實證,即使第一次不判離,半年後再起訴,一般法庭都會准予離婚


謝邀。那就多等幾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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