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林老師4月30日的微博:

看到這突然動搖,我也明白努力才可能有結果的道理,但是聲弱勢微的我們……真的能憑几點意見,改變諸多大佬經幾年拉鋸定下的終稿么?

這件事最終的出路會在何方?


20200510

挂號信版本已寄出。

回來後給家裡做了個掃除,算是送給母上大人的老媽節禮物嘿嘿。

不過回來才發現龍空的教程在5.9日更新了,紙質版里沒有包含,有些遺憾。

另外剛看到評論區的留言,覺得有道理。無論是現在還是未來,請大家一定要保持獨立思考的能力。就拿我這個帖子而言,從一開始這就只是一個我個人行為的記錄,這一點一直不會變如果大家也想就這件事發聲,請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量力而行,不要強求。

我不是法律相關從業人員,所有的內容都是我根據教程的整理,並結合我自己的一些理解寫下來的,自始至終只能代表我自己。不要盲目相信這個帖子的任何內容,謝謝大家了。

而且我並不贊同大家直接copy我的就直接往網上提或者寄送出去。換位思考一下,要是咱們是負責收集整理意見的工作人員,收到一大堆一毛一樣的反饋,是不是也就隨便瞅一眼了?就算要整理,也會把重複的合併,當成一條有效意見。那就算咱們提得再多,不都沒意義了嘛。

另外,今天送信回來的時候,我忍不住想,這件事對我的意義到底是什麼呢?

其實自從去年下旬以來,我就沒有再更新小說了。而且我哪怕嘴硬不肯承認,心裡卻知道,我這輩子恐怕都不可能有一本上精品的書,更別提成神了。

(哦對了上本書投內簽還被拒了。當時氣個半死,現在回頭想想真是謝了不殺之恩。手動狗頭)

甚至我都想不起來上次打開連起點app是什麼時候。自從我買了9塊錢一個月15g的B站定向免流包,我就住在小破站了。比起裝逼打臉的爽文,還是這些能讓我增加各種奇怪知識的視頻更香一點。

我不是一個稱職的作者,而且有可能以後連一個讀者都不再是了。所以閱文這件事對我而言,到底意味著什麼呢?

我想了想,忽然一句話蹦進我的腦海:

世界不應該是這樣的。

想到的那一瞬間我就笑了:艾瑪這也太中二了,啊不對,是太二了,漫畫人物這麼講都顯得像沒吃藥。

但,

這個世界,不應該是這樣的。

它不應該是這樣的。

家裡的長輩常常念叨過去的日子怎麼苦,飯都吃不上,人生最大希望就是能吃餅乾和豬頭肉吃到飽。我現在只要願意,隨時可以吃它們吃到飽,只是那樣我可能會肥到200斤(?_? )

我希望我能生活在一個隨時可以吃豬頭肉吃到飽的世界裡,雖然我並不會真的這麼吃。

你放那兒我吃不吃是我的事,但豬頭肉沒有了我就是不爽。

不然等到某一天,我可能只能對著一盤粘稠狀物,面含微笑地吞下去。

這個世界充滿了危險。中年男人以愛之名傷害年幼的女孩,無能的人傷害弱小的動物以尋找快感,佔據資源的人肆意摧毀他人的精神家園。

它們是無數雙或明或暗的手,咆哮著伸向你我,撕扯我們的血肉。我很幸運,它們都沒掐到我身上。但我身邊的人流血越多,我自己的生活就越脆弱。

我可以假裝它們不存在。但它們其實存在,不是么?

它們要毀了我的生活。

不能讓它們得逞。

謝謝


0509

龍空教程更新截止到5月7日的都整理出來了,貼在最後。挂號信正文整理完畢,希望明天能發出去。


龍空的教程貼也在實時更新,我會儘快把更新內容整理出來。

另外有點想說的。

這件事已經持續了一星期了。建議大家從思想上將這場鬥爭從突擊戰轉向持久戰。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想要應得這場戰鬥,就必須做好長期鬥爭的準備,而這要求我們不能一直處在一個精神緊繃的,非日常的狀態,否則當我們能量耗盡,精力不濟的那一刻,就是最容易被打敗的時候

所以大家日常的生活還要繼續。每天抽出早起拉屎的五分鐘時間,順手提個修改意見,整理個信訪材料,再去wb知乎B站刷刷熱度,然後就該生活生活,該工作工作,吃飽喝足,把自己養白胖的。

不要忘記我們人多。不要忘記我們才是正義的一方。閱文和tx哪怕再是個龐然大物,它還能天天跟你我每一個人耗么?它耗得起么?

蚍蜉撼大樹或許不自量,但八百萬隻螞蟻一起在大樹上蹦迪,不把它shi踩出來算它沒見識過李雲龍的義大利炮。

另外我看各種平台上的言論,大家對這件事最後的結局多抱悲觀態度。其實大可不必。有些事情你不做,就永遠不知道結果。要對咱們自己,對國家有信心。想想最近的實事。中行前陣那麼剛,最後還不是得認慫。

沒錯,我們確實不太可能鑼鼓喧天鞭炮齊鳴地贏得勝利,但我們可以繩鋸木斷,水滴石穿。或許結局的到來是悄無聲息的,但那個時候,相信我們已經為我們自己,為後來的新人,為咱們國家的文化發展打下了基石(這麼說有點大了,有點不好意思。但這是我的心聲。)

所以咱們的眼光要放長遠。新合同的廢止絕不是勝利的終點。你我要做的,是建立起真正一套能夠保護我們權益的機制,是讓國家對網文這項能跟外來文化硬剛的文化產業真正地重視起來,是撐起一片天,讓你我的想像力可以無後顧之憂地縱情馳騁,讓我們每一個人以後能欣賞到更多的好文,好劇,好漫畫。甚至有一天,我們的文化產品可以真正地走出國門,在其他國家贏得如同日漫美劇那樣廣泛的受眾。

我相信網文有這個實力。我相信,你也這樣相信著。

共勉。


20200506已更新。

正因為聲音弱,才更應聲嘶力竭地大吼。

來來,剛整理了下我提交修改意見的流程,新鮮熱乎的,貼過來:

正在提交著作權法修改意見。

雖然lk原貼寫的很詳細,不過對於這方面的小白而言還是有點亂。我把我提交的過程整理一下,希望對大家有點幫助。

lk原貼鏈接: 【教程】提交著作法草案意見是這樣的程序【5.4更新勞動權並重新排版】 ... ... - 網文江湖 - 龍的天空lkong.net - 龍空

注意!

1 以下內容只是一個我自己怎麼做的記錄而已,貼出來只是給大家做個參考。畢竟咱也不是專業人士,搞這個也是第一回,此時人已經被這些法條整懵逼了_(:з)∠)_。

2 修正案的意見徵集截止到六月份。如果提交完了又想到什麼可以再提。我都是寫完一條提交一條,至少網站都提示提交成功了。

一 如何操作

第一,進入網址: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08171ba0ccc0171be96df3a02b0

注意最好是電腦端。手機端我試過了,好像有點問題。

第二步,填寫省份和職業。其他的填不填都行。點擊進入。

然後界面是長下面這樣。u1s1,這網站做的真是……我也不確定自己的操作一定對,如實記錄吧:

第三步,選擇左側的目錄項,把想修改的選成高亮(就是變藍了),同時小三角變成向下的狀態:

然後,在旁邊的輸入框內填入有關這一條的修整一件。

注意!左側的一二三四是修正案的編號,不是著作權案的法條號!比如說修正案第十三條,對應的法條是著作權法案中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填寫好內容後,刷新一下驗證碼(因為填寫過程中可能會過期),然後填入驗證碼,點擊提交,就行了。

二 我都怎麼寫的

這裡的內容主要是根據龍空教程來的。中間磕磕絆絆少填了不少東西,還得重新再提一條,所以整理了一下, 並不跟我填寫的完全一致。大家批判著看哈。

這事兒是個大工程,我一邊提一邊更新。

PS:我的格式都是「關於修改意見第XX條」,或者「有關第XX條修正案」,這個XX就是我們在左側要點選的條目。

(一)著作權歸屬方面

1 修正案第八條

關於修改意見第八條,即著作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增加對「續作」的限定,同時增加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不得擅自通過合同或其他手段剝奪原作品的著作權的限定。

即修改成:

改編、續寫、翻譯、注釋、 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續寫、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使用改編、續寫、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

原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原作品的一切權利,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不得擅自通過合同或其他手段剝奪原作品的著作權。

原因:

1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通常會被不良公司和組織通過修改主角名字或個別內容改頭換面,特別是在合同中強迫作者簽署容許改編的條目,嚴重侵害原作者權益,影響國家文化產業發展。

2 近期出現多起事件,某些無良公司利用合同條款,剝奪原作者對作品的權力,甚至出現了 原作者續寫作品結果被判侵權的情況。這回嚴重打擊大眾對創作的積極性,損害國家文化產業發展的土壤。

2 修正案第七條:

第七條修改項,即著作權法第一款第七項之修改,建議增加發表權、署名權、續寫權及勞動權。

即: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財產權和勞動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 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 名 權,即 表 明 作 者 身 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續寫權,即續寫原作者創作作品的權利 (四)勞動權,即受委託、僱傭創作的作品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

除此之外,希望刪除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理由如下:該條規定「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這回導致委託人通過霸王合同等手段以「僱傭和委託」為名奪取原作者著作權,名為僱傭和委託,實則不承擔任何作為僱傭方或委託方的義務。

3 草案第十條

有關第十條修正案,建議增加對原作者權力的保護。即將法案十五條修改為如下內容:

視聽作品的著作權由組織製作並承擔責任的視聽作品製作者享有,但原作者、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視聽作品製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20200505

我來更新了。

(二) 權利保護期方面

有關第十三條修改案,即著作權法案第二十一條,建議添加「禁止版權高年限(10年以上)以及全版權許可、轉讓合同」。

理由:

著作權法案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自然人擁有著作權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保障了著作人的權利。然而,某些無良組織或公司通過高年限合同及全版權許可、轉讓合同等手段,事實上剝奪了著作人的著作權保護期,與立法精神相悖。

(三)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保護方面。

這一塊教程沒太看懂。比如說這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通過捆綁條約限制原作者的網名及筆名使用年限和範圍,並故意刪除……電視台播放……仍然向公眾提供。」我是真沒弄明白……_(:з)∠)_我盡量理順,如果有理解錯的地方還希望大家能指出來。

另外有幾條同一條法案可能會有提交多條建議的情況。個人感覺這樣條理能更清晰一些。還有一些對待不同條目的修正案,修改建議是相似或相近的,因為提意見必須要跟具體某條修正案掛邊,只好多提幾條保證「中籤率」。

1 有關第二十一條修正案,即著作權法案新增之第四十七條,建議添加「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通過捆綁條約限制原作者的網名及筆名使用年限和範圍。」以及「原作者著作權和署名權屬於人身權,不得被轉讓。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合同,協商等任何方式,以轉讓筆名等方式完全奪取原作者的著作權。」

理由:

筆名作為著作人向外發表作品時的署名,具有與著作人本名相同的功能與意義,應與著作人本名同等看待,受到相同的保護,且應與著作人本名同樣不具有可轉讓性。

舉例如「魯迅」和「周樹人」是不可分割的,任何非周樹人本人以魯迅之名向外發布作品的行為都是荒謬的。

如果某筆名在使用之初便對應多個著作人,應將該多個著作人視作一個團體。屬於該團體的筆名不可以轉讓給其他團體或個人。舉例如鐘聲為人民日報發表國際評論之筆名,不可轉讓給其他團體。

2 有關第二十一條修正案,即對應著作權法案新增之第四十七條,建議添加「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通過技術或合同條款等手段簽訂超過10年以上的高年限轉讓許可。」

理由:

著作權法案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自然人擁有著作權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保障了著作人的權利。然而,某些無良組織或公司通過技術手段或合同條款等手段簽訂超過十年以上的高年限著作權轉讓許可,事實上剝奪了著作人的著作權保護期,與立法精神相悖。

3 有關第二十四條修正案,即著作權法案新增條目之第五十條,建議將約定報酬的拖欠同樣視作對著作權的濫用,以及提高對著作權濫用的處罰力度。

即:

(1) 法條開頭添加「通過技術和合同等方式獲取原作者的著作權權利」的限定,即修改為「通過技術和合同等方式奪取原作者的著作權權利、濫用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擾亂傳播秩序的,由著作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2)添加內容:任何組織與個人在獲得著作權權利人轉讓許可的合同後的5年之內,結清合同內所述有關條款的報酬,不得以任何技術和非客觀原因拖欠稿費、版權費等。

(3) 添加內容:非法經營額給著作權權利人帶來二十五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並處損失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4) 添加內容:濫用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者,原作者有權收回合同規定的著作權。

理由:

如今著作權濫用可能獲得巨額利潤,金額可能上億,輕微的處罰不足以震懾利欲熏心者。且此種人或組織事前多通過技術或合同手段巧取著作權,造成其通過著作權獲得巨大利益,作品原作者卻維權討薪無門的局面。希望立法能在此方面加以完善。

4 有關第二十四條修正案,即著作權法案第五十條,建議添加「原作者著作權和署名權屬於人身權,不得被轉讓。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合同,協商等任何方式,以轉讓筆名等方式完全奪取原作者的著作權。」

理由:

筆名作為著作人向外發表作品時的署名,具有與著作人本名相同的功能與意義,應與著作人本名同等看待,受到相同的保護,且應與著作人本名同樣不具有可轉讓性。

舉例如「魯迅」和「周樹人」是不可分割的,任何非周樹人本人以魯迅之名向外發布作品的行為都是荒謬的。

如果某筆名在使用之初便對應多個著作人,應將該多個著作人視作一個團體。屬於該團體的筆名不可以轉讓給其他團體或個人。舉例如鐘聲為人民日報發表國際評論之筆名,不可轉讓給其他團體。

5 有關修正案第二十七條,即著作權法案原四十九條現五十三條,增加「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應該製作標準制式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明確甲乙雙方權益與義務,防止一般糾紛。」

(教程里還給出了另外兩種寫法。我個人更傾向於上面那種,但也把這兩種列在下面,大家參考一下:

a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應使用制式合同

b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應使用制式合同。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許可。)

20200506更新

昨天看到一位大佬的總結,從他那裡借用一條。連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137704608

下內容沒有對應的,因此貼在修正案目錄一下

第十七條應當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如委託創作合同約定著作權歸委託人,受託人享有作品的署名權及獲取報酬的權利,報酬計算標準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參照本法第二十八條酌情確定報酬金額。修改理由:國內網文網站普遍存在利用第十七條規定不完善的法律漏洞,利用平台優勢威逼利誘網文作者簽下霸王條款,網文作者不得不讓渡著作權的行業霸凌現象,使網文作者的人身及財產權利均得不到有力保障,長期以往,將嚴重損害我國文創行業的長足發展。第十五條增加:改編自文學作品的視聽作品,原作品作者享有在改編後的視聽作品上的署名權。修改理由:視聽作品的改編基礎系文學作品的,原作品作者應當與編劇同樣享有在視聽作品上的署名權,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6 有關修改案第二十四條,即著作權法案第五十條,建議添加「除獨佔許可外的被許可人要再授權,需經過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許可須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應使用制式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明確甲乙雙方權益與義務,防止一般糾紛。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許可。」

原因:

當前相關商業操作中,存在著作權被多次轉讓,但原作者無法獲得後續轉讓的任何收益的情況,嚴重損害原作者權益,打擊大眾創作熱情,影響國家文化產業發展。

(四)其他方面

1 有關修改案第三條,即著作權法案第四條,建議修改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濫用權利影響作品的正常傳播和改變原合同簽訂的傳播方式,減少作者的收益和獎金。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理由:

目前某些公司利用免費閱讀等手段,通過免費傳播作品,減少在合同中與原作者約定的收益和獎金,侵吞原作者應得之收益,對原作者權益造成重大損害,嚴重打擊大眾對國家文化產業的信心。

20200507 繼續更新

(一)有關龍空教程貼更新

5.5日更新翻拍權和獨佔許可。

1 獨佔許可見20200506更新6

2 對更新翻拍權

有關第八條修改案,即著作權法案第十二條,建議增加對續寫及翻拍的保護。

即修改為:

改編、續寫、翻譯、翻拍、注釋、 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原作、改編、續寫、翻譯、翻拍、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通過合同或其他手段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並取得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

理由:

改編、續寫、翻譯、翻拍、注釋、 整理作品通常會被不良公司和組織通過修改主角名字或個別內容改頭換面,特別是在合同中強迫作者簽署容許改編的條目,嚴重侵害原作者權益,影響國家文化產業發展。

5.6日更新商標權。

這塊沒太看明白教程,什麼前五條可轉讓後五條不可轉讓???有大佬能給指點下嗎?龍空號忘了_(:з)∠)_

有關第七條修改案,即著作權法案第十條,建議增加對續寫權、翻拍權、商標權、勞動權的保護,並添加相應條目的解釋。

即: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財產權和勞動權。

續寫權,即原作品著作權人具有續寫原作品的權利。該條屬於人身權,放在前5條,即不可被轉讓。

商標權,即原作品的著作權人具有原作品和筆名的商標權。

翻拍權,即原作品的著作權人具有翻拍原作品的權利。該條屬於財產權,可被轉讓。

勞動權,即受委託、僱傭創作的作品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

5.7日更新職務作品範圍。

有關第十一條修改案,即著作權法案第十六條,建議添加第3款:「(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通過網路等方式委託作家、畫師等非坐班制職業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

理由:

隨著時代發展,通過網路方式進行委託創作成為一種非常常見的形式。法條應將其納入保護。

(二)從評論區看到的一條,在龍空教程貌似也看到更新

有關著作權法案第十七條,有幾種修改意見,我不太確定該用哪一種,所以今天沒有提,不過都列在下面,供大家參考。這一條沒有對應的修改項,大家可以在第一條下提出。可選項1:來自評論區應當對委託加以限制,將委託與創作分開。即:委託人提 供資料,背景,等明確要求受委託人進行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由委託人和受委託人共同享有。委託人無明確要求由委託人自行創作的作品由受委託人個人享有。

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分析:這條左側無對應條目項,可在正中間【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有個可寫的標誌)這個地方點擊一下,提出刪除意見。因為這條會讓大家的著作權丟失。有些不良公司和組織會在合同中以「僱傭和委託的名義」來對待作者。所以這點有人提出刪除,我覺得也是可行的,畢竟還有其他條目作為補充。

可選項2,來自龍空教程:

建議刪除本條。

可選項3:同樣來自龍空教程:

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已明確著作權由委託人所有的,委託人需保障受託人的勞動權利,委託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提供社會養老保險、帶薪休假等員工福利待遇。長期性、普遍性委託創作的作品,需經委託人與受託人代表協商一致制定統一合同,並由委託人向委託人所在地著作權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以下僅僅是我個人對現在事件和一小部分內部消息的一點想法,胡亂說的請大家不要在意?

我們一直知道現在事件的中心是版權,但外界輿論一直在說免費與付費,為什麼?因為版權本身太重要了,一個好的版權輕鬆過億僅僅是小意思,而一但外界輿論說到版權,說清版權,所有人都知道版權的重要性,版權的競爭也隨之而來,巨大的版權市場與競爭將會把有關的全部公司都拖入泥潭,因此這個後果導致的巨大代價是所有對此想法的企業都付不起的,因此無論是輿論還是公司的都了解這個事實,他們不可能支持這個版權的擴散,所以問題只能停留在付費與免費之爭。

簡單來說,如果閱文這次版權之爭被擴散,那個所有精品以上的版權所有者,都將成為事實上的大資產業家,版權重要參考型月僅一個fate版權不斷擴展到現在賺了全球多少億資金,因此資本不會讓版權這個本就是他們創造的剝削無產階級的東西反過來剝削他們。

看到這你感覺明白了,不還有下一層,yw剝削版權本質是為了tx的泛娛樂化一條龍服務,從之前的新麗娛樂到現在的版權之爭,本質是娛樂業將要統一的前奏,到這裡可能有人想說gj不反對嗎?那你還太年輕,為什麼你認為gj沒下場呢?gj可能一直都在啊!這裡可能有人已經想到了,tx背後可能那個的身影,許多可能想問為什麼?那你難道不知道統一是為了更好整頓嗎?那gj為什麼親自呢?當然是國外資本的危脅,一但gj親自,將為國外無數資本吹鼓的zg控制思想提供事實上的證據,因此gj只能暗中扶持,不敢下場。而巿場上最有可能統一的是誰?是tx,它本身一直在遊戲領域,之後向生活領域,什麼時伸手網文等娛樂,15年 又發生了什麼,可可看到部分證據。

那麼我們一定失敗嗎?它只是支持娛樂統一這一目的,並沒說同意這個過程中的任何手段。因此,我們的目標與它有小衝突,但沒有大矛盾,對於完美達到我們的目標我有點悲觀,但部分目標是可以的。

最後我們應該將輿論控制到未來上,討論娛樂以後悲傷的未來,加大力度,將任何與娛樂有關事件化為對我們娛樂未來的觀注,再導向我們的立法,立法一定是根墓,同時應該堅持制式合同,堅定下去,我們一定 能勝利。


這裡我知道很多人現在內心都有點懷疑了,我也一樣,但我們不做就更加沒有希望了,這不是我們做與不做就行了的,總要有一些人為未來負重前行,同時也為了將來回憶時對我們今天的行為不後悔。

最後加上別的網給岀的另外一些建議:

本文圖片本章可以任意轉載,不需要再來問我,註明某網友猜測就可以了。


真的有用,而且甚至可以說是唯一活路了,要是這根救命稻草沒有作用那就是至暗時刻。

之前看到一句話:他說他氣的全身發抖,這是社會主義,資本為何如此囂張?

要是在這個時候這根救命稻草沒用,那意味著什麼你明白嗎?

意味著,他站在了資本一方!至少是默認了資本的行為!

資本只會更加肆無忌憚。

現在鬧的這麼大,這就跟資本全網直播蹂躪了一個女人,女人叫的凄厲,吃瓜看的興起,卻沒有官方站出來阻止或者主持正義。

那麼以後資本只會更加肆無忌憚。

那麼這件事傳達出來的含義甚至超出事件本身。。。


不過是幾個人,一些死物。竟然成了所謂大勢。其他千千萬萬的人竟然望而生畏?

《著作權法》是我們的態度。

一紙文書真能束縛住什麼?

千千萬萬的人不認可起點和騰訊的行為。他們還能靠那張合同威脅誰?

掀了桌子。

那幾個人,不過跳樑小丑而已。

江山真能萬萬年?

揭竿而起。

死在所謂小人物手中的大人物不知凡幾。


回答是,不知道。

問題只有一個:是否感覺,作為讀者,作為作者,感覺到了極大的不公平,感覺到了未來的渺茫。

是的話,那就盡己所能,宣傳,發意見。

以及,還可以上http://www.cnipa.gov.cn/

國家信訪局,進行網上信訪。

只有這個,才能得到類似央視對肖戰的那種重視。

第一,實名。

第二,例子如下:

自2005年開始,閱文集團通過其在網路文學界的主導地位,擬定霸王條款,侵佔作者著作權,並利用作者著作權進行不當得利,特別是2019年發布的新合同,直接侵佔作者所有版權,直至作者死後五十年。更厚顏無恥的講四大名著之一的西遊記列為首發作品,吳承恩為簽約作者。新合同不公之處列舉幾點如下。

一,簽完合同之後版權將不再屬於作者自己,作者只是平台聘請寫作的槍手,如果達不到平台寫作要求,平台可以直接更換人員進行續寫

二,雖然對作者進行聘請,但不屬於達成勞動關係,不必遵守勞動法

三,對作者進行分成是在計算完全平台全部運營費用會的凈利潤,五五分成,計算方法不透明,寫小說可能倒貼錢。

四,如果有第三方平台對著作權產生侵犯,作者必須儘力配合,但是所獲賠償全部歸平台所有。

五,平台享有作者在簽約後到結束後一年內的所有文字版權。是文字版權,不是文學版權

以上種種,僅僅只是冰山一角,具體合同內容及發展過程可去網站龍的天空看首頁置頂。

我國的網路文學是可以於美國好萊塢,日本動漫,韓國電視劇相媲美的精神建設成果,是我國對外展示的一張新名片,已在國外上線的許多小說廣受好評,是一顆冉冉升起的明珠。希望國家能夠重視網路作家的知識產權,著作權,不讓這個明珠在半途隕落。

加油,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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