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成立犯罪。

特殊情況下,可能不成立犯罪。

例如,從認識可能性角度,雖然想佔為己有,但對盜竊對象的價值,不具有認識到屬於數額較大的可能性,一般不成立盜竊罪。

例如學生看到漂亮鋼筆,以為最多100元左右。盜竊了同學一隻鋼筆使用,實際是萬寶龍等價值近萬過萬的,一般不認為屬於盜竊財物的故意。按治安處罰或者批評教育處理。

針對價值微小的物,多次盜竊的,一般也不認為屬於多次盜竊而成立犯罪。例如,大媽大爺,順手多拿了幾個水果,幾個雞蛋等。

據此可知,行為人對於盜竊對象的價值,要求主觀對價值達到接近較大數額為知曉程度。然後才需要以刑法論處。否則不值得用刑法評價。

同理可知,行為人具有針對盜竊對象達到較大或接近較大數額財物的故意,對侵犯法益屬於直接或概括的故意時,應以盜竊罪評價。否則,在事實認識錯誤中,行為人對行為對象及結果,持過失或意外事件的心態時,不認為具有犯罪的故意。


結論,要看哪裡偷得,以什麼方式,次數等綜合判斷。

情況一,主觀上以為是低價,但事實上高價,不構成盜竊罪,如天價葡萄案。

2003年8月7日凌晨3時,在北京市打工的商水縣譚庄鎮農民李連朋、李高尚等4人來到一葡萄園偷偷摘食葡萄,臨走時又摘了一編織袋抬著回去,路上被當地警方發現。

2003年9月12日北京市海淀區警方於以涉嫌盜竊罪對李高尚、李連朋等3名民工執行逮捕(其中一名屬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認定其行為尚不構成犯罪,警方遂作出決定對其處以15日的行政拘留)。由於民工偷吃「天價葡萄」案情比較特殊,司法也面臨一個前所未有的難題。 2003年12月底,海淀檢察院已將天價葡萄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被海淀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批准逮捕的李高尚等3名民工目前還被關押在海淀看守所。這是檢察機關第一次對此案進行退回補充偵查。另外,清華的一位老師願意拿出1.3萬元,想保出這三名民工,讓他們能回家過個年。

2004年1月5日,經有關部門重新評估,得出涉案標的價格僅為376元。

2004年2月4日,李高尚等3名民工被保釋出獄。3名民工雖被保釋出獄,但罪與非罪,司法部門卻沒給個明確「說法」。

2005年2月21日,3名民工已先後收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不起訴書。自此,被傳得沸沸揚揚的「天價葡萄案」終於塵埃落定。

三人偷吃的葡萄市場價格僅為300餘元,但卻使農科所40多萬元的科研投入打了水漂,不僅推遲了科研計劃,還可能造成國際競爭失利,間接損失不可估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的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本身的數額,而不包括給被盜者所造成的間接損失。這些損失只是量刑情節,而不是定罪標準。所以,本案的盜竊數額只能是300元,三人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情形二,主觀上認為是低廉的物品,但事實上很貴重,且盜竊發生地點很特殊。

教學案例,張三是一個小偷,一天翻到了王五的家中,王五家徒四壁,牆上貼著舊報紙,窗戶破了還透著風,一件值錢的東西都沒有,張三看到桌子上有一塊玉佩,認為不值錢,可能就一兩百元,拿回去準備給小孩玩,但是萬萬沒想到,這個玉佩是王五傳家寶,價值五萬。

為什麼這次張三構成了盜竊罪,並不是因為玉佩的價值高達5萬就構成盜竊罪,而是因為這個行為發生在家中室內,屬於入室盜竊,而入室盜竊不考慮金額(除非極其低廉,如一根牙籤)。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綜上,

結論一,

單純的只是一般認為可能沒有達到入罪標準(比如三千)而實際高價(超過三千)的東西,一般構成盜竊罪。

如電腦,因為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知道電腦的價值區間幾千到幾萬。如果只是單純的沒見過外星人,以為它二千元,但是上萬,依舊可以構成盜竊罪。

這個時候一般以市場價為判斷依據。

結論二,

除非那個高價值超過生活中的一般認知,如天價葡萄,一般人不太可能會認為幾串葡萄,價值40萬。所以即使偷了天價葡萄,不構成盜竊罪。

結論三,

以為低廉實際高價+特殊情節=盜竊罪

特殊情節=入室盜竊,多次盜竊,扒竊,攜帶兇器盜竊

結論四,結合一些解釋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以為是低廉沒達到當地盜竊罪入罪標準(浙江省3000元),但是知道偷的東西大概在1500元以上,這個時候,恭喜,也構成盜竊罪。


這只是認識錯誤。主觀上有盜竊的故意,客觀上有盜竊的事實。


當然可以,刑事理論雖然要求主客觀相一致,但實際上側重於客觀歸罪,一般對主觀層面的考察,以定性為主。換而言之,盜竊意識本身可以查證即可。


法律評價錯誤,構成盜竊既遂,數額較大。


可以,盜竊事實成立。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