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要捋一捋。

如果說題目中取保候審的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含義是保證人和被取保人的話,只要保證人能夠履行刑訴法第七十條的義務,確保被取保人能夠遵守刑訴法第七十一條,那就隨便去哪裡都行。

如果說題目中取保候審的監護人是指被取保候審的對象是具有監護人身份的人,那麼被取保候審的這位監護人,無論是否離開被監護人,只要是違反刑訴法第七十一條,未經取保候審執行機關批准的,不管去哪裡都是不可以的。


監護人的義務是讓取保候審的人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在那裡候審。只要你保證被監護人不離開就可以了,你不但可以出省還可以出國,如果有條件也可以上太空。但前提是你要保證被監護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你再看看你那個擔保文書是怎麼寫的?


取保候審只針對被取保的人,被取保的沒有經過同意,是不能離開居住地的。如果你是保證人,你需要監督被取保人,只要被取保人不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是不處罰你的,如果被取保候審的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是要處罰你的,沒有規定監護人不能離開居住地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監護人並不是保證人,只有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具有法定義務以及承擔義務違反的法律責任。並且無論是保證人和監護人具有行動自由,都可以離開被監護人和被保證人。但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規定,未經批准離開所在縣市,則有可能變更強制措施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因此有必要監督好被取保候審人。


你自己沒有被限制自由,是被監護人被限制自由,。所以你去那裡沒關係,但得保證被監護人要隨時候審。


應該叫保證人吧,先報備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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