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的時候我常常是見到乞討者就給點錢(零花錢不多,只能給幾毛錢);遇到過瞎子募捐,你捐了錢就給你個本子讓你把名字寫在上面(功德簿?),後來同學告訴我那是裝瞎騙錢;初中的時候意識到錢財珍貴不能被騙,就經常買包子給乞討者,反正他們不能拿錢幹別的;後來一直到現在總有社會曝光各種行騙事實,裝瘸賣慘,甚至有拐賣小孩斷手斷腳上街乞討,還有明明有手有腳卻不自食其力的人們(可能有心理疾病或不是在外能表現出來的疾病?)…很疑惑,以後看到乞討者還要不要出手相助?怎麼幫助?(不包括賣藝的人們,因為那不算是純粹的乞討行為)


是否施捨幫助,那是個人的事情,想給就給,不想給就不給。

我的看法,先區分乞討和行騙,乞討者不會作秀搞事吸引和纏著別人,就默默的在路邊擺個碗,你愛給就給,不給也不強求。這種乞討者並不影響他人,乞討也是人的自由。行騙的就多種多樣了,但萬變不離其宗,都是想盡辦法吸引旁人注意,那些賣藝賣唱的也屬於這一類,他們的行為方式已經影響到他人,這種行騙的我是非常厭惡的,絕對不會給錢,看都不想多看一眼。


不給錢也不給物,可以幫忙報警,警察會送他去救助站。

我一直堅信,如果乞討者都要不到錢,拐賣兒童的會少很多。畢竟沒有利潤的行業怎麼生存嘛。


那不是一份事業,就聽從內心的聲音


不該。

小時候也給過,被我爸狠狠批評了。

他是個警察,他說,就是因為有我這樣的人,人販子才覺得拐賣孩子打折腿扔到街上去乞討纔有利可圖。我覺得我是好心,實際上我是幫兇。

那之後我就不給了。

後來北京傳,乞丐月收入兩萬,就沒人給了。

然後街上就真的沒有乞丐和斷腿的孩子了。

後來發現,其實政府對於殘疾人就業一直都有補助和相關措施。

民眾給一次錢也幫不了他們什麼。

去過福利很好的發達國家,街上很多乞丐,我還有點震驚。

後來想想,乞討和政府發錢就能活,為什麼他們還要努力工作呢?就,哀其不幸吧。


需要的東西我給買,需要幫助我伸手。

要錢?

不好意思沒有。



看你喜歡,你可能在別人眼裡也是乞丐呢,你的同情心可能只是虛榮心的偽裝,未來不可期,自己看心情做就是了


  沒有「該」與「不該」,只有「願」與「不願」,而「願」與「不願」也僅僅取決於你對這件事的看法,而不是誰的道德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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