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位女士花了33萬2千在深圳買了144平方的房子,然後忘了,忘了,忘了,


用眼睛看……

我回答這個問題其實是想發一個預測。

因為我看到一個記者採訪那個住房子的人的視頻,讓我感覺有些疑點,所以想預測一下,看看最後的結果是什麼……

那個視頻是,記者問住房的人問題,結果人家只是草草回幾句,就直接把門關了,連問都不讓人問下去。

可是,如果真如他所說的那樣,是說房子是他買的,只是賣房給他的人他找不到的話,他何至於迴避啊?

而且那個採訪,應該是有記者表明身份的。他如果真的是自己買的,不是「盜」住的話,他何至於迴避?所以就只有一個可能,那就是領居說的,這個房子是有人撬鎖住進來的。

估計就是這個人了(當然我是猜測,猜測,猜測,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因為住了這麼久了,看到這個房主一直沒有來住,就大膽的精裝修,打算長期住了。而且也想好了,真有人來問,就告訴他這個房子是這個人自己買的,只是原來賣房給他的人他不認識了,讓房主去找那個人。

那麼那個人本來就不存在,房主如果一直找不到,那麼他就可以一直住下去,拖下去就對了。

打的就是持久戰,誰拖久了,誰累了,另一個就贏了……

但是呢,沒想到的是房主居然請了記者來,這人心虛了,所以直接關門了。

至於他說他父親住院了,估計是才知道自己兒子買的房子原來是偷的,所以氣病了。

而那個盜住的呢正好就以此來表明:「我父親都被氣病了,我也告訴你們了,這房子是我買的,只是買的人找不到了,你們還要怎麼樣?沒話和你們說」

於是然後沒有然後了……


這件事恐怕沒這麼簡單,有點奇怪。一個人買套房子誒,花了28年前的33萬,不是33塊,就是28年前33塊也挺多了,何況33萬,當然,那確實是有錢,然而再有錢也不可能忘掉一套房子吧,何況視頻裏樓下一個阿姨也說了,01年還是02年那家人撬門住進去的時候,人家物業都打電話通知張女士了,讓她回來處理,結果她說沒時間,怎麼連這點時間都沒有,可見不是忘記了,而是一直在迴避,何況再沒時間託人來辦理總可以吧,再沒時間也不至於20年後纔有時間吧,然而這麼多年後終於不是以沒時間為由不來,而是以身體不好為由不來,讓自己弟弟來處理,那二十年前人家打電話讓你來處理的時候你也可以讓你弟弟或者其他人來啊,都沒有。這件事,這個張女士,恐怕不止是有錢心大這麼簡單。


以下分析判斷基於筆者根據公開媒體報道的素材所做的假設分析,不代表最終的法律結論。

一、如果開發商從中作梗、一房二賣,是否會面臨的是1+1的懲罰性賠償?

張女士支付了33萬元的購房款,且簽署了購房協議,理應房屋的產權歸屬於張女士。但是很多情況下,卻沒那麼簡單。掏錢買房卻落空的事情完全可能發生:比如最終發現是別人入住,或者最終發現別人辦了產權。如果是開發商在從中作梗、搞「一房二賣」,購房人如何主張賠償?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怎麼辦??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是這樣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上述法律規定講的就是,針對開發商的一房二賣方式欺詐賣房,如何主張賠償的問題。法律規則設計的是讓開發商「1+1」賠償:不僅退還購房款,再支付給購房人最多1倍的購房款。

但是,上述規定施行是在2003年的時候。張女士早在1992年就全款買了房,當初的開發商恆基公司已經併入寶安公司。開發商是否真的是再次收錢賣給了別的業主?是哪一年賣給了別的業主?這些我們均不得而知。因為無法得出唯一的結論。

二、賣給林某房子的某「業主」涉嫌什麼罪名?該「業主」已經去世怎麼辦?

多方的新聞報告中均提到,如今該房屋的陌生住戶林某等人,能提供一份手寫《轉讓合同》以及《火化證明》,證明自己是買的某「業主」的房子,且該「業主」已經去世。

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能夠證明,該某「業主」曾經以非法侵入住宅、偽造編造有關手續、冒充真實業主身份的手段,將該涉案房屋賣給了目前住戶林某。則該「業主」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中的兩個罪名:非法侵入住宅罪和詐騙罪。但是非法侵入住宅和詐騙是手段與目的的關係,即該業主侵入住宅的終極目的是為了變賣該房產,騙得他人財物。屬於包括的一罪,也稱吸收犯,只定詐騙罪一罪。

我們知道,詐騙罪必須要求被騙者有財產損失,但是林某取得了一套房子似乎是沒有財產損失?非然也。該問題涉及到刑事責任與民商領域的交叉:詐騙罪的成立,就等同於認定林某所持的「轉讓合同」是原假業主實施詐騙的手段,歸屬為無效合同。「轉讓合同」無效後,能夠查清贓款去向的,應當查扣返還給林某,房屋恢復原狀歸真實業主張女士所有。

但是如今時隔多年,該「業主」已經去世,很多證據無法固定,事實也無法還原。甚至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於該「業主」的死亡,對他的刑事責任的追究就應當終止不再進行。徑直論斷原來的某「業主」是否構成詐騙,認定合同是否無效,無法解決現實諸多問題。

三、如果林某所述為真實,現住戶林某的權利誰來維護?「權利外觀主義」在本案中該如何體現?

喫瓜羣眾們大多是看到張女士的土豪性情,要知道1992年的33萬可是一筆鉅款;購房大事能完全乾乾淨凈遺忘28年的確讓人匪夷所思,畢竟無數「後浪」們為30%的首付已經掏空了六人腰包,並為幾千元的月供負重前行。

關於現住戶林某的權利問題,鮮有人關注到。也有專業人士接受採訪稱:「如果該房產屬於張女士所有,裡面的住處就涉嫌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筆者認為該評論值得進一步商榷。

尋找當初賣房的人。既然目前報道均稱現住戶林某一家能提供「轉讓合同」,如果林某有充足付款憑據以及其他手續證明,當時是自己花了正常價格購買的該處房產。完全有可能不涉及任何形式犯罪,甚至無需賠償這28年的租金。這就涉及到了真實權利人與善意第三人誰的權利更值得保護的問題,民商事領域更強調「權利外觀主義。」

具體講,就是如果當時買房的林某,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該房屋就是屬於賣房人所有,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購買了該處房產,就合法、善意地取得了該房產。林某與「原業主」產生的是買賣合同關係,並非與其他人產生租賃合同關係,向張女士支付28年的租金的論據更無從談起。

遺憾的是,賣給林某房子的「業主」已經不在人世,一些資料的缺失,很多事情無法具體還原。但林某的權利也應值得保護,至少不能武斷地下結論,認為林某涉嫌非法侵佔他人財產。

【寫在最後】

該事件目前均沒提到,現陌生住戶林某及其家人是究竟如何取得該房產的。也許當時開發商聯繫不上張女士之後,動了歪心思再次賣給了另一位業主,後林某一家購買居住。也許是多年無人居住,有人觸動了刑法的紅線,侵入住宅、偽造手續,變賣該房產騙取巨額房款逃匿。也有可能該房屋已經連環倒賣多次,人證物證已經無法固定。甚至可能,林某一家人是在自導自演,所述子虛烏有,當然涉嫌犯罪。

張女士購買房屋是在1992年,當時正值我國市場經濟鋪開之時,很多交易規則和制度設計上並不完善。放在今天,該事情幾乎不可能發生。但無論怎樣,林某一家如果真的已經支付合理對價,手續齊全,且居住多年,已經符合法律中的「實際佔有」。甚至按照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在都有購房協議但都沒有辦理產權前提下,誰實際佔有,一般就支持房產實際所有權歸誰。張女士完全對此事遺忘整28年,對自身以及此事的管理注意義務有稍許缺位。

最好的辦法,當然是張女士與現有住戶林某等人,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和實際條件、雙方為此事付出的成本以及當今的規則制度條件,進行友好充分的協商,妥善、接近完美地去解決此事。

並非動輒訴諸司法,爭訟於堂。願廣廈千萬間,人人俱歡顏。


這個若是真實的事,就是鳩佔鵲巢了。鵲心大,買了房子忘掉了,也許是有錢,也許這房子有說道,要不也不能若干年前物業讓她回來處理都不會來。再來說說那個鳩,住了人家房子說不出來由頭,還此地無銀三百兩地弄了個火化證明,試問人家的火花證明怎麼在你手裡?喫瓜羣眾眼睛是雪亮的。

不過我還真的聽說過類似的事,我同學在天津生活若干年,她的 暫且叫熟人吧(時間太久記不住她說的是同事還是鄰居)這位熟人家是北京的,老輩是北京的,北京有房產,可是一直在天津生活,然後北京的房子就租給一家人,這家人就一直租,一直租。若干年過去了,這家人就說這房子是自己家的,房主當然不幹吶,因為租戶租了好多年,周圍的鄰居什麼的都以為是他家的房子,那個年代也沒有電腦記錄,反正打官司挺難的,最後也不知道要回來沒有。


難道只有我拿出計算機算了一下收益嘛?

28年,複利接近11%,這麼一算真的有很高嘛?

下圖是我找了一個2006年成立運行至今的基金,14年複利在22.51%

其實頭部管理人長期複合收益在20%以上的不在少數,但是為什投資人沒有賺這麼多?

在大家感受中買股票很難賺錢,長期看房子和股票都能賺錢。但是房市投資比較簡單,在任何一年買入,只要持有足夠長,最終都可以賺錢給你一種歲月靜好的感覺。但是股市就比較複雜,需要在熊市買入,但這是反人性的,因為大家都喜歡追漲殺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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