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邀~這個問題要看受賄人是否幫助行賄人實現利益,如果是甲向乙行賄,乙假意接受,口頭承諾對甲進行幫助(還沒有做),然後就舉報,再把物證拿出來,甲就要遭,乙自身沒事(坑甲沒商量)。而且還要乙沒有處分賄賂的情況下,存了用了就要另說,馬上舉報問題不大。不過這是行政法的範圍,不需要報警。


實踐中金額不是特別大,一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叫舉報吧,肯定夠不上犯罪。


立刻報警問題不大,但是還是會追究一點責任


賄賂是對向犯,你要構成受賄罪同時對方構成行賄罪,具體成立要看你是否承諾為對方謀利,不要求一定為對方謀利,有承諾即可。再者受賄之後要上報的吧,貪污賄賂這個犯罪不歸公安局管啊


有沒有為人謀取利益是關鍵!

謀取了利益,那麼上報就是處理從輕的依據。

沒有謀取利益,也就不違紀違法了!

不過,你報警幹嘛?不是該跟組織或者紀委上報嗎?


首先你要明確受賄罪的成立條件。

如果說,公職人員收到他人大量財物後,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並且如實向紀檢部門報告的,是不成立受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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