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乙家中找到一枚貴重首飾,趁乙不注意從窗戶扔出欲下樓拾取,卻在下樓前被路過的丙撿走,甲如何定罪?


謝邀……首先要清楚盜竊罪的既遂未遂的關鍵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第二,本案中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乙的戒指扔下樓已經構成盜竊罪的既遂,乙已經失去地不能再失去了對戒指的控制。第三,更精準來說,本案戒指屬於小物件,實際上在行為人甲拿到手裡那一剎那,被害人乙已經喪失了對戒指的佔有,這一刻實際上已經構成盜竊既遂。綜上,甲構成盜竊罪既遂。


這是赤裸裸的入室盜竊,雖然沒有得到贓物,但是盜竊罪的定性不以甲是否受益為要件,乙已經喪失了對物權的所有權。而且入室盜竊不論金額大小都要追究責任的。


構成盜竊罪,但是否既遂存在兩種學說,目前主流觀點是取得控制說,認為行為人要取得對財物實際控制,才是既遂。本案甲將項鏈丟出窗外樓下,若樓下屬於較隱蔽的地方,一般扔出窗外樓下就認定行為人取得實際控制,認為既遂,客觀上被人拾取只是偶然因素。若樓下屬於行人經過的頻繁區域,物品極可能被人撿走,這時不能認為行為人扔出窗外即既遂,需要取得實際控制才認定既遂。第二種觀點是失控說,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即既遂,這種觀點已過時,但目前還是有少數學者堅持這種學說。

另外,本案不構成入戶盜竊,入戶要求具有非法性。


謝邀

首先,我們先看刑法對於盜竊罪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為盜竊罪的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其次,從行為手段來講,題主表述比較模糊,姑且認定甲秘密竊取乙的貴重首飾。(此處暫不討論公然盜竊的問題)

最後,甲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應當是分析本案的重點。刑法通說理論認為,非法佔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進行支配,並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非法佔有目的由「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構成排除意思,是指達到了可罰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財產的意思,或者說,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罰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利用意思,是指遵從財物可能具有的用法、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基於這種意思取得他人財物時,由於其法益侵害行為是基於強力的動機,所以責任更重(盜竊罪、詐騙罪的法定刑高於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法定刑)。由於題主表述比較簡單,從表述當中無法判斷甲是否具有」利用意思「,不能當然認定甲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非法佔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為人自己非法佔有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非法佔有的目的。但是,這裡的「第三者",要求與行為人有一定關係,而非任何第三者。例如,甲在超市將商品扔出窗外,讓過路的路人撿走的,甲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成立盜竊罪,只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

綜上,此種情況不一定成立盜竊罪,需要更多的事實證據材料才能確定。


按照題主的理想情況來說,所謂的理想情況就是甲對自己的行為、目的全部承認。重點:全部承認,即承認自己扔首飾的行為是想將首飾佔為己有。 那麼甲構成盜竊違法行為或盜竊罪。

這裡要看甲是如何進入到乙的家中的。

甲應乙的邀請到乙的家中做客,做客其間使用上述手段實施盜竊。首飾價值2000元以內,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行政拘留10至15日。 首飾價值2000以上按照刑法盜竊罪進行處理(2000元是遼寧省的定罪起點,每個省都不一樣)

如果甲是使用撬鎖、技術開鎖、攀爬陽台、偷拿鑰匙等手段進入到乙的家中實施上述行為的,那麼無論盜竊的物品多少,一律按刑法中的盜竊罪論處。

題主問題的要點不在於首飾被路人撿走了。在於甲是否承認他的作案動機,也就是將首飾扔到樓下的目的是什麼。


關鍵詞 貴重物品 趁乙不注意扔出窗外 然後下樓拾取 這不是盜竊 難道是拾金不昧?

小偷趁你不注意 把你兜里的手機交給同夥 算不算盜竊?


法考的題目也意思問?自己翻書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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