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你不理解心理壓力的可怕。

去看看世上有多少人因為各種各樣的心理壓力而自殺吧。所以,有時候,為了擺脫心理壓力寧願去死。當然會有人為了擺脫心理壓力而主動接受法律的制裁。

首先,口供不完全是定罪的必要條件,零口供仍然可以定罪。所以你閉口不談也不一定解決問題。而且警察是有詢問技巧的。你的邏輯漏洞會被抓住猛攻,這會形成極大的心理壓力。而犯罪嫌疑人不招供,是因為有希望脫罪的心理預期。但自己的邏輯漏洞,或者警方展示的證據,會讓這種心理預期逐漸落空。犯罪嫌疑人就逐漸會陷入極大的心理壓力。

當心理壓力積累到一定程度,犯罪嫌疑人就寧願讓自己暫時的心理好過一些,即使放棄了自己可能頑抗脫罪的最後一絲希望(當然一般來說這種希望已經很渺茫了)。


因為你不知道還有很多的拒不交代。就這樣。


A=抵賴成功所需要花費的各項實際成本(編造事實,串通供認及陪同求證的時間精力等)。證據越完整,這個值就越大。

B=承認所帶來的收益或損失。

C=不承認所帶來的收益或損失。

如果A+B>C,則選擇承認是我做的,如果A+B<C則不承認是我做的。

越來越多的嫌疑人選擇供認不諱,是因為隨著社會發展,A+B越來越大。

比如,隨著現在信息鏈條越來越完整透明,各項證據之間的關聯度越來越大,A變大了。

控訴方採取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配合減刑等手段提高B。

所以,在沒被冤枉的情況下,那麼多犯罪嫌疑人會選擇供認不諱。

那麼如果我是被冤枉的呢。

此時A很小,我只需要花費時間陳述事實即可,我們把A看做0。

B是一個負值,因為我一旦承認就白白犧牲了。

C為0,因為我本來就沒做,證明清也沒什麼收益。當然在可以申請賠償的情況下這塊有可能是正數。

此時A+B<C,我選擇不承認。

再做一個極端假設,假設我們人為把B升高,強行讓A+B>C,也就是說如果我承認,不但不給我懲罰,還獎勵我100萬,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不是我做的我也會很積極地承認。

歸根結底,要不要承認還是處於成本收益的考量。


據個人經歷觀察,能供認不諱的有幾種人,歡迎補充。

1.初次犯罪,心理素質不夠硬,在警方初步證據/簡單詢問/簡單試探下就直接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慣犯,罪行較輕,有過入獄經歷,甚至能讓警察一見面就說出:"怎麼又來啦?"雙方知根知底,沒什麼好隱瞞,老實交代自己也省點力氣。

3.警方有非常確鑿的證據,比如視頻監控記錄下確實就是該嫌犯實施了犯罪行為,沒什麼好抵賴的,直接交代。

4.逃犯,被通緝多年,過著老鼠一樣的生活,精神壓力巨大,被警方抓住後如同獲得解脫,直接交代罪行。

5.為爭取「坦白」這一法定從輕條件。

6.完全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甚至想讓警方評評理,詳細的講了自己行為的起因經過結果,最後一臉懵逼的被警方帶走。


因為大多數犯罪嫌疑人遇到了警察,最開始還想狡辯來著,但是警察做一行早就習慣了該怎麼審訊人,特別是審訊犯人。

如果真的沒有問題,你也不想想,為什麼偏偏是你被帶進局子裏而不是別人?

警察都是有備而來的,證據確鑿的。然後大多數犯罪嫌疑人都是普通人,平時也沒有機會經歷過心理訓練。

一進局裡審訊室,就好比是一個精神戰場。在這場戰爭中,打個比方,警察如果是10級,那你就是1級。

1級怎麼和10級打?不被一路碾壓纔怪了。

最後犯人們的心理基本瓦解崩盤了。

但是肯定也有出現例外的人,比如心理素質超強的。

在審訊的時候警察也會在心裡說:這是一塊「硬骨頭」,怎麼也不肯招。

另外一方面,人如果犯罪,自己內心有良知,知道犯錯了內心會責備自己。

所以呀,還是自己饒不過自己,如果一個人喪失了基本做人的良心,估計警察也沒辦法讓他招供。

但是這種情況少之又少。


一般抓著你了的都是基本掌握證據的吧,不交代也沒用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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