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權利能力相當於資格;行為能力相當於能力。

首先,你想干成一件事得有資格。

但是,有資格,你還不一定能幹成。你還需要一定的能力,最主要的就是智力。民法怕你智力不夠,被人騙、做傻事、被欺負,所以設計了行為能力(其實也來自於生活)。如果你行為能力不夠,那麼你做的超出你的年齡、智力範圍的事會是無效或效力待定的。


謝邀

權利能力就是有沒有

行為能力就是能不能

有權利能力不一定有行為能力

有行為能力一定有權利能力

按字面意思理解就好


人在不同年齡,不同的階段,所具備的能力是不同的


個人認為,從文化的淵源上講,法律來源於政治學,政治來源於哲學。就像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的提問一樣,什麼是善,什麼是惡。你說為什麼要區分善惡呢?我認為善惡的區分是為了更好指導現實的生活行為,方便大眾構建一個穩定的社會。

具體到這個問題,為什麼要區分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說實話,我沒有很高深的法學理論,就簡單地談談我個人的想法。

我認為,區分二者的最重要的意義就在於指導社會行為,即司法行為。在司法活動中儘可能的保護某種法益。民法中講,有權利(能力)不一定有行為(能力),但有行為(能力)一定有權利(能力)。所以,二者是遞進式的關係。通俗點說,權利能力是對動物種屬的認可,即承認你是人類社會中一員。行為能力是對智商(或精神)的認可,即你知道你自己在做什麼。舉個栗子,精神病人他是人,所以他有權利能力;但是精神病人經常做一些瘋狂的舉動,那麼大家就對他的行為有效性失去認同,這樣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就受到了限制。一個好的社會,善良的人民不允許有人欺負精神病人,因為他什麼都不知懂;也不允許一個傻子肆意踐踏社會公共秩序,這樣穩定的社會將失去秩序。

簡而言之,為什麼要區分呢?因為區分二者,既可以保護個人權利不受侵犯,又可以保護社會穩定。


權利能力是成為法律上的人的資格,只有有了權利能力才能承擔法律上的義烏,行使法律上的權利。權利能力是行為能力的基礎。

行為能力是你能通過自己的意志,以自己的行為去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簡言之,權利能力是資格,行為能力他就是能力。


我也想問這個問題,但要一千字。emmm, 我不會啊


謝邀,權利能力是行為能力的基礎,體現了對法律對人權的保障,它是一種最基本的資格,他是對原有狀態的承認,是一種靜態的能力。但是,人的活動總會打破這種狀態,而法律只保護法律範圍內的活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這一點是很難認識到的,甚至根本無法認識,讓他們來行使權利不利於社會安全穩定,所以規定一個高於權利能力的行為能力來保障。也就使得有權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為能力,但有行為能力的人一定有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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