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客觀公正的回答,最好有相關的法律條款。

不希望xzf或者原耽女孩發表主觀回答。

實不相瞞,本人比較喜歡《陳情令》,之前也覺得肖戰還不錯,平時也會關注二次元,對耽美也不抗拒,只是最近兩天瓜吃的太飽,心中也有不少疑惑。

期待能得到客觀的回復,謝謝!


謝邀

還是要分情況討論的,合理創作,不(未經授權)商用一般是不會侵權的

同人文主要分兩類,一類是對已有的文學作品,影視作品內容或角色改寫再創作,一類是用三次元(現實生活)人物名字進行創作

首先,第一類文學作品再創作,只要不拿去商用,內容合適,小範圍傳播,屬於個人創作,或者已經過原作者授權的,不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侵犯著作權的情形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綜上,第一類同人再創作,只要取得授權或未取得授權不出版,不歪曲人物,不盈利基本是不構成侵權的。記得要標註原作者

第二類,就三次元的人物寫同人文,無非是普通人或公眾人物

公民享有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人格尊嚴,並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所以,如果文章中有對特定人(根據名字能夠聯想到是現實中的某人)形象醜化歪曲,描寫隱私陰私,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但,文學作品需要藝術加工,合理範圍的創作加工是可以的

與第一類同人再創作一樣,以三次元人物為主角的同人文,未經授權不得出版或商用盈利。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將三次元人物寫入色情,暴力類文章,合理創作,隔離加工。如果作品侵犯他人名譽權,造成不良影響,一但被追究法律責任,由於公眾人物影響力,知名度較大,索賠數額相應也會較大

公眾人物名譽權侵權案,可以參考王思聰訴魚丸公司案,以及各個明星訴網路用戶誹謗,侮辱等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複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需要提的一點是,目前還未有過公眾人物起訴同人文侵權,大部分優秀的同人文有利於明星圈粉,還有就是同人文的傳播範圍較穩定

但不起訴,不代表沒有侵權,同人文數量多,有文筆立意傑出的優秀作品,也有少數踩著黃暴線的作品

創作自由,是基於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自由,而非絕對自由

當然,相對來說,同人文的自由還是比較大的,看到此篇的各位大大也不用太擔心,一般只要不盈利,不惡意歪曲醜化,尊重著作權和他人合法權利就好

以上都是自己查資料,整理來的,如有意見,歡迎交流;如有錯誤,敬請指正。


補充@溜了溜了的回答,同人作品還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同人作品,只是借用原作品的部分人物的設定,某些抽象的故事情節,但並未將情節在原作品的基礎上,這個時候它大部分的作品表達,如作品類型,時代背景,故事內容結構等等都與原作存在大量區別,並未引用原作品的獨創性的表達,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不會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但收費的同人作品還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同人作品侵權有一個經典的案例,那就是「金庸訴江南案」,本案一審審理後認為,江南作品《此間的少年》情節內容不同未侵犯著作權,但以盈利為目的進行銷售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審理認為,《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雖然該作品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稱、部分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徵、簡單人物關係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但並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而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圍繞人物角色展開撰寫全新的故事情節,創作出不同於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徵、人物關係及相應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節所展開的具體內容和表達的意義並不相同。

法院認為,江南、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等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同人作品」一般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創作新的作品,若創作僅為滿足個人創作願望或原作讀者的需求,不以營利為目的,新作具備新的信息、新的審美和新的洞見,能與原作形成良性互動,亦可作為思想的傳播而豐富文化市場。但該案中,江南利用讀者對金庸作品中武俠人物的喜愛提升自身作品的關注度後,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出版且發行量巨大,其行為已超出必要限度。尤其是江南2002年首次出版時把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鵰英雄的大學生涯」,將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藉助金庸作品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尤為明顯。因此,法院認定江南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與文化產業公認的商業道德相背離,應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你好,是這樣的,同人文其實一直在侵權「邊緣」遊走的作品,到底是否侵權,有時候需要看具體的作品來下定論。

如今,暫時沒有十分具體的法律去判斷一部同人文是否侵權,不管是國內還是國外。

一般來說,我們很多人都「默認」了同人文在侵權方面是暫時比較安全的。

如果作者是屬於二度寫作。或者是延伸改寫,為此,如果不達到抄襲與剽竊的程度話,現有的版權法規是沒有限制的。

換言之,如果自己所謂的同人文,基本上對原作品進行大量的「複製粘貼」,情節也高度「相似」,鮮有自己的創新的觀點的話,然後再去進行牟利行為的話,那麼就會踩到了侵犯版權問題的雷區。

當然啦,如果你的同人文過於「黃暴」的話,也會涉及到其他法律相關的問題。


我覺得吧,是有侵權的……

就像翻唱別人的歌改了幾句詞,那不是侵犯別人的改編權嗎(高中政治有學)。同理(我覺得同理),不管事動漫的同人還是小說的同人都有侵犯改編權吧……

真人同人的話……上面高贊回答有講了

個人觀點,歡迎指正,狗頭保命


非專業人士,不講法律。從世俗觀念來講,原作者辛辛苦苦寫的文構建的世界都是他們的精神產物,同人文不能打著喜歡的旗幟,任意再次創作,除非爭得作者的同意。再次寫現實存在的人,文章中能聯繫真人的,徵求真人的同意是對別人的名譽,姓名最起碼的尊重,不能打著愛的旗幟隨意侵犯別人的基本的尊嚴。


同人創作不一定都涉及侵權,但的確是有侵權風險的。我們可以將同人創作分成兩類來討論。

第一類同人創作:使用了原著的人物姓名、性格,但不涉及人物的複雜關係或者個性化情節;

第二類同人創作:除了使用人物姓名、性格,還涉及到原著中一些複雜的人物關係和情節。

對於第一類同人作品,在著作權法上難以認定存在侵權。因為人物姓名和性格,前者難以構成作品,而後者屬於「思想」範疇。但是,這並不意味創作內容一定沒有侵權風險,如果在推廣方面不注意和原著作出足夠區分,就有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者搭載他人商譽而構成不正當競爭,金庸訴江南案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第二類同人作品實際是利用他人作品內容進行改編的「演繹作品」。由於同人作品對他人原著的改編往往是顛覆性的,這就意味著第二類同人作品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改編權。

關於維權騎士

維權騎士成立於2015年,是原創內容生態及數據服務機構,一直致力於互聯網創作者版權事業,以幫助創作者賦能來提升創作者收益作為運營目標, 在互聯網版權領域具有領先地位。

維權騎士是刀豆網路首個面向自媒體創作者的線上版權保護產品。至今,維權騎士已經從原本單純服務單個平台的創作者維權演變成為一款能夠多平台維權且擁有強大內容複合能力的兼容型平台,成為基於人工智慧及大數據技術的版權和數據應用服務商。

當下的維權騎士現在已經有授權管理、內容分發管理、確權管理、自媒體能力提升課程、在線原創度檢測、新媒體營銷變現等服務。

關於鯨版權

鯨版權是原維權騎士團隊開發的企業級一站式版權管理SAAS+服務的平台,可以提供包括:在線版權確權登記、智能版權資產庫、全網監控(圖文影音)、分層版權保護維權、內容渠道管理、版權風控預警、版權內容分析、版權諮詢、企業最佳版權工作流解決方案等在內的專業版權服務。

目前已有包括得到、新東方、丁香園、快看漫畫、下廚房、樊登讀書、魔宙以及包括喜馬拉雅、千聊、騰訊課堂up主、眾多知名企業自媒體在內的超過500家客戶在通過鯨版權不同的模塊組合,搭建起了滿足自己發展階段需要的可持續迭代的數字化內容版權管理中心。鯨版權可以——

讓內容轉變成在線版權資產並得到便捷,有效,永不丟失的管理,資產不再裸奔;

讓內容資產的商業化傳播可被輕鬆追蹤,無論是合法還是非法,一覽無餘,挖掘高潛渠道;

讓侵權行為無所遁形,且可被有效分層解決,維權成功率95%,有效止損;

讓內部的內容生產、流轉、輸出環節的侵權風險有效降低,減少被訴、糾紛和商譽損失;

讓內容資產的經濟價值數據量化,內容運營更加精細,內容變現更加有效和長尾;

簡單來講,只要是和版權相關的場景和需求,無論是止損、保值或是避免自己侵權,或是內容數據運營、版權管理、提效、變現增值,均可在鯨版權按照預算和業務實際發展階段進行模塊化組合,搭建起屬於自己需要的在線版權管理體系。


核心焦點是:是否以盈利為目的,一旦盈利原作者就可能秋後算賬。

說一個經典的案例,江南寫的《此間的少年》人物和對應的性格都是以金庸作品為原型,這是江南的20年前寫的成名作,當時金庸前輩沒有管。

但是在2016年,金庸提起了訴訟,最後法院判決江南賠償金庸經濟損失168萬元。

看一下法院對《此間的少年》是否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權做的解釋,可以更方便你把握創作同人作品的「度」:

法院認為作品的人物關係、故事情節與原著沒有相似性,僅是借用了原著角色名稱,因此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也就不能說是抄襲。但《此間的少年》藉助金庸作品的號召力提高了自身作品的關注度,並出版發行量巨大獲取了盈利,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附上中國知識產權報的相關報道:

金庸訴江南「同人作品第一案」一審宣判--知識產權--人民網?

ip.people.com.cn圖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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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合作可撥打電話0510-85191287(江浙滬皖)0451-89896262(東北),或添加微信248701350

記得提一下是在知乎看到的,給小編加個雞腿?(? ???ω??? ?)?


並不算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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