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八條 明確規定: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因此離婚的前提是有沒有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而不是看公安機關登記的戶口本上的顯示的,實踐中很多戶口本上顯示未婚,而實際早已結婚的事例!

建議問一下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你的老公與他人發生婚外性行為或者同居行為,其私生女就是鐵證,應該向你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額


基本說完了都,哈哈

樓上有道理,但查登記是為了拿證據,按這種情況你可以爭取更多的財產份額


正如樓上律師所說的,婚姻法規定去民政局登記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場登記才領取離婚證,在民政局未登記之前,夫妻關係依然存續。所以在戶口本上擅自修改信息不影響真實的婚姻狀態,你們雙方協商一致,仍然可以去民政局登記離婚的。


父親戶口婚姻那一欄上

不會。

你看的「婚姻狀況」是戶口薄上看到的,這是公安局管的,經常更新不及時。

到民政局離婚,民政局主要看你們的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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