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之前在貸款公司上了兩個月班,接待了一個客戶公司批了20萬,這客戶被中介套路帶過來貸款還中介的錢,後來客戶報警了,我朋友也進看守所了,因為她們公司也是非法經營公司,我想知道她的責任大不大,聽說要判刑,已經看守所30天了,她只是負責接待客戶填表,帶去老闆辦公室洽談的。


題目描述過於模糊,缺少信息。

第一,中介的行為及涉嫌的罪名。題目描述說中介套路帶(貸)給客戶,套路貸根據其實行的不同階段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甚至搶劫等。當然,套路貸最常見的是涉嫌詐騙罪。中介只是「帶客戶」過來向題主朋友公司貸款歸還中介的套路貸,在貸款給客戶時已經為自己設立了債權,套路貸設立債權的行為已經完成,涉嫌詐騙罪;現在帶客戶來題主公司目的是實現自己的債權,採用何種手段使客戶向朋友公司貸款用以歸還中介的貸款,不得而知,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甚至搶劫罪。

題主朋友的公司如果和中介通謀,共同實施套路貸行為的,與中介成立前述罪名的共同犯罪。另外,刑法中有個理論,叫「明知是犯罪行為而提供幫助的,依共犯論」,這也是按照幫助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得出的必然結論,刑法對幫助犯規定了獨立的罪名的,依照刑法規定定罪。根據該理論,如果題主朋友公司的相關人員與中介經常合作,明知中介實施的是套路貸,仍然參與其中,與中介公司成立前述罪名的共同犯罪。如果僅涉及前述列舉的罪名,由於前述罪名多是自然犯,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對於中介和題主朋友公司中具有相關犯罪故意並實施了相關犯罪行為的人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題主朋友公司及其相關人員的行為及其涉嫌的罪名。如果題主朋友公司未與中介通謀,各自獨立,僅實施發放貸款的行為,題目描述只是說「非法經營公司」,究竟「非法經營公司」的具體行為如何,沒有明確說明,最常見的比如沒有辦理金融業務執照,由於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非法經營罪也沒有單位犯罪,因此只能由相關的行為人涉嫌非法經營罪;放貸的資金如果來源於不特定的公眾,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來源於金融機構,涉嫌高利轉貸罪。單位犯前述兩個犯罪的,除對單位判處罰金外,只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題主朋友對於貸款的來源如果沒有參與的,或者雖然參與但不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不構成前述兩個犯罪。

第三,題主朋友的行為及涉嫌的罪名。題目描述稱題主朋友「只在貸款公司上了兩個月班,公司批了20萬,向客戶發放貸款」,要準確評價這個行為,要結閤中介公司的「套路貸」行為。如果題主朋友明知是套路貸仍然發放貸款的,涉嫌前述與套路貸有關的犯罪;如果不知情,則不構成犯罪。另外,其只進入公司兩個月,不大可能涉及公司貸款的來源問題,故不大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題目描述沒有這方面的信息,上段結尾也已稍作提及,此處不贅。

辦案機關對題主朋友採取強制措施後,會通知其家屬,比如簽收《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上面有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的場所和涉嫌的罪名等信息。題主朋友的責任大不大,需要進一步瞭解其行為的具體情況和通知書所列明的其涉嫌的具體罪名,才能作出判斷。


30天現在應該是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會申請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後法院會判刑,根據你的描述,你朋友也參與了違法犯罪活動。可能會被判刑。


正規貸款公司不會的


你說的情況不是很明晰,很難判斷。

唯一可以判斷的是,現在是風口浪尖,你朋友凶多吉少!


會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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