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租的室友搬走了,因為暫時沒決定要搬走還是繼續住,每月15日左右交房租,押三付一,2月16日房東就說先交一個月的房租。之前是合租,房租兩人分攤,如果我一個人也要付整個房子的錢,或者自己找一個室友來分擔,如果搬走就按天折算給我,我就交了(沒有續簽新合同)。當天下午我就決定搬出去了,房子也找好了(微信記錄有說明最終搬走按天折算退還剩餘租金和押金),所以在2月24日搬走(合同是寫2018.1.23-2018.2.22),現在押金退還沒什麼問題,但是多的那一個月租金可能不會退給我或者只退很少一部分,該怎麼辦?(二房東,房租入公司賬戶,說是不好退)


謝邀~

合同到2月22日,題主是2月24四搬走,按理最多扣兩天房費,剩餘的費用應該退還給你。建議再與二房東溝通一下,他依舊不同意的話告訴他可以走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如要起訴,建議準備好身份證、起訴書、租房合同、交易記錄以及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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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理力爭,抵抗惡勢力


不好退?那只是他的說辭。直接報警


多交的租金是一定要要回來的,押金在沒有損壞的情況下也是要要回來的,你這種情況本來就是房東那邊亂收錢,理直氣壯點把錢錢要回來,不然可以去告他們,還是一個公司就這樣欺騙租客


正常來說的話,兩天時間應該是可以寬裕的。不行的話可以走法律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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