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問題,請不要相信網友的論斷。你最好的辦法是找一個律師諮詢意見。樓下有很多人指出,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不承擔。抱歉,現實要比這殘酷的很多。首先如何論證「女方不知情」就是一個接近於不可能的事情。而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最有義務償還共同債務的。除非能證明借債前你們已經離婚。

而這件事並不是「女性吃虧」為唯一。相反,婚姻法如此規定也是為了更多照顧女性。

因為反過來講,「如果女性借債」,丈夫也是同樣背負欠款的。而最平常的情況是「離婚進行的婚後財產分割」。因為不可否認,男性在中國社會大多數情況下處於婚姻財產弱勢方。因為社會因素導致男方買房,買車目前還是占社會比例的多數。而即使不寫女方姓名,只要是婚後財產,那麼都會按法律分配。

故,這件事如果刨除「性別」的問題,那麼,夫妻雙方的法律義務是一樣的


如果債務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用在了雙方生活上,那麼這些債務是不計算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協議離婚的時候可以寫清楚,債務與自己無關,並不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女方不知情,而且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的(現在一般由債權人或舉債一方負責舉證),不需要承擔。


印象以前看過今日說法有一期就是說的這種案例,丈夫偷偷借錢,然後離婚故意讓妻子承擔一半債務。

妻子怎麼做的呢?

首先要證明,自己對借債一事不知情,即沒有任何記錄顯示雙方在離婚之前商討過這個事,法律上妻子沒有簽署或委託任何人簽署過相關文件。

然後,這筆錢從頭到尾都沒有經過妻子的手。主要是銀行賬戶轉賬記錄。

再者,要證明丈夫把錢花在與妻子無關的地方。例如,去賭博全部輸光了,當然跟妻子沒有關係。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4條,推定婚內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另一半兒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才可以。2018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題的解釋》,不再一概推定為共同債務,需要債權人(出借人)舉證證明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了。舉證責任轉移到債權人(出借人)這邊了。如果無法證明,那就推定是借錢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半兒可以不還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

24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19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題的解釋》(2018年)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取決於這筆錢用在哪裡了,正常情況下應該不需要。

並且,無論是哪種情況,都是默認女方不用承擔債務,由丈夫或者債權人來證明這個債務其實是共同債務。因此那些主張「女方需要證明。。。」的回答參考性不大。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剛出台了司法解釋。共同債務主要有三種情況:

  1. 借款是夫妻的名義進行的。比如借條女方簽字了,或者男方單獨簽字後女方表示認可/補簽了。這個的證明責任在債權人,也就是把錢借給你們的人。
  2. 借款是丈夫個人名義借的,但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比如家裡窮的揭不開鍋,丈夫借高利貸買米大家一起吃了...我第一句說的「取決於這筆錢用在哪裡了」,就是女方的丈夫借債之後是否用於雙方日常生活。這個的證明責任在債務人,也就是女方的丈夫。
  3. 借款是丈夫個人名義借的,並且用在了超過日常生活的領域,但是妻子明確表示同意/支持。比如丈夫借錢炒股投資甚至黃賭毒,妻子知道這件事並且明示支持(只有明示才能被認作法條中規定的「共同意思表示」,暗示不行);或者雖然買名包跑車超過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範疇,但是這個是妻子之前要求過的...同樣的,這個的證明責任在債務人,也就是女方的丈夫。

法條鏈接如下: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77352.html

因此不用擔心,只要你自己不渣,法律一定會保護被渣男欺負的你。


你要證明你不知情就可以不用承擔


謝邀。

一般而言,如果是借債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是不需要承擔的。如果是用於炒股等,需要舉證債務收入沒有用於家庭共同開支。另外,有些省市規定單筆舉債超過一定數額,一般不需要夫妻共同承擔。

具體還請諮詢當地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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