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務承擔總的原則是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1.婚前一方個人形成的債務,如果用於婚後共同生活,離婚時,夫妻應連帶承擔責任。

2.婚前一方的個人債務,如果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離婚時,該債務應由一方負責償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方在婚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自己婚前個人債務的,離婚時,該方應向另一方補償已還債務的一半。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離婚時,應由一方承擔。

4.對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約定債務如何承擔、承擔比例,如果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其中一方的債務需不需要共同承擔,要看這個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雙方共同債務!

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如果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法院是不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另一方不需要共同承擔。

但,如果對方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纔行。

換句話說:個人名義借款,在金額較大的情況下,沒有配偶認可的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債權人認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債權人有舉證責任,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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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一個問題,關鍵是要看另一方所借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一般來說,如果是雙方共同所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如果是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另一方對該債務不知情,不認可,也沒有享受共同利益,那麼可以認定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不知情的一方是不需要償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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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是之前婚姻持續期間到必要債務,離婚後,一方是可以要求對方共同承擔的。

注意:

1 債務屬於未離婚之前的,即婚姻持續中的。

未婚前的,如果證明是為婚姻中使用的也可以。離婚後的個人債務不可以的。

2 屬於生活中必要的,至少是合理正當的債務。

如屬於個人「賭資」債務的,一些非法的債務,不在支持內。


婚後個人所負的債務,如果沒有用於家庭生產、生活、經營等事宜,而只是用於個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沒有承擔的義務。如果在婚後個人所負的債務用於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條件、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事宜上,夫妻離婚時應共同承擔債務。

離婚時哪些債務不需要共同承擔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些列債務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母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債務

(五)對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

對於夫妻單獨所付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力償還,也可以說服他代為償還,但須以資源為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為他方償還債務。注意,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確實用於維持家庭生活的,則不屬於個人債務,應屬於共同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付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財產清償。

夫妻離婚時對於共同債務的分割要劃分清晰明確,對於個人債務即使是婚後的,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人民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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