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附加刑,除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份子、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份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外,其他罪名、刑期只有判決書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的,政治權利才會被剝奪,沒有判決的,政治權利不會被剝奪。判緩刑,若判決書上沒有寫明剝奪政治權利,那麼,緩刑期間政治權利也不會被剝奪。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中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那麼根據網友的問題簡單介紹一下: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

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下列四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現分述如下:

1、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適用。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 [1] ,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根據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複》的規定,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剝奪政治權利的獨立適用。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對象的條文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共有17個條文,主要包括某些濫用公民自由、民主權利和瀆職的罪犯。

所以呢判決的時候並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那就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不是緩行必然剝奪政治權利的。

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可以關注我們。


緩刑是一種附加刑,要在判決的時候一併作出,如果判決的時候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那就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不是緩行必然剝奪政治權利的。


被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的,絕對不會是緩刑的人。

能夠被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都在監獄。這些人一部分是職務犯罪,一部分是涉及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

多則無期死緩,少則十年以上。

被剝奪政治權利對於非D籍人士,沒有任何意義。

對於之前是D籍人士,已經在羈押以前就被開除了。

有這個也沒有用處。

而普通公民,不要在乎這個,緩刑的人,一切權利都在。包括你問的。


判處有期徒刑並不意味著一定會被剝奪政治權利,緩刑作為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更是和剝奪政治權利無關。

剝奪政治權利,作為我國刑罰體系中附加刑的一種,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有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看一下判決書就可以知道。判決主文里如果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字樣,就是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

(判決主文就是判決書中「判決如下」後面定罪量刑的的部分。)


不會的。只有在法院判決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才是沒有了政治權利。


以判決書為準。


一般不會啊 如果剝奪政治權的話 判決書上有列印的


二者並不相等。剝奪政治權力在我國屬於一種刑罰,按照刑法規定可以獨立或者附加適用。也就說它和有期徒刑是一樣的,如果判處的刑罰中包含剝奪政治權力是要被明確寫出的,不寫說明沒有附加此項刑罰。而緩刑是刑罰的執行方式,與是否剝奪政治權力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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