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很好奇這個問題,因為自己也經常在變成停車場的籃球場里打球,趁著有時間查了一下法律條文。

基本出現這種情況,都是小區或者學校的公共籃球場,從目前查到的法律條文和案例來看,其實和打球的人半毛錢關係都沒有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將設施出租用於舉辦文物展覽、美術展覽、藝術培訓等文化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設施的主體部分用於非體育活動。但是,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出租的除外。臨時出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日;租用期滿,租用者應當恢復原狀,不得影響該設施的功能、用途。《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

1、籃球場收費停車

結果:看當地對於停車收費的規定,基本收費方和車主自行協商

原因:收費方出租公共籃球場用於停車是違反相關條例,加上由於是收費停車,其中涉及到合同契約,對雙方都有對應的權利和義務,得看地方政策對收費方和車主進行定責。

2、籃球場免費停車

結果:車主全責

原因:車主不能私自使用公共籃球場用於停車,因此私自使用下出現的任何事故和損失都由個人負責。


當然如果非要說是小區或者學校的場地資產,可自行安排使用。或者車主確實難纏以及場地管理者的追究,可以先用幾條法律忽悠一下,忽悠不過去只能認栽了。

畢竟出來打球圖個開心和爽,要是碰上這事估計就沒什麼心情了,那遇到這樣停車的籃球場就躲遠點,換個地也一樣是打球。


我們要學法律當作武器,但別鑽牛角尖學傻了。這種事也沒必要深究。最終也只能是雙方調解賠點錢。

能停車的球場,肯定不會是類似公園的公共球場,基本上是沒隔網的小區球場或公司單位的球場,長期被停車佔用,沒人管理,默認為停車場了。這種情況還去打球,砸壞了人家車找誰界定責任呢?報警嗎?還是準備和對方打官司?

所以別鑽牛角尖了,這種球場就別玩了。如果是自己小區應該事先就找小區物業加強管理,如果是自己單位,就應該找保衛處讓保安協調管理。如果是別人小區別人單位,那就自己協商賠錢吧。


籃球場停車為什麼不開罰單?當然交警的責任啊!


私人的籃球場 汽車全責

公用籃球場 五五開


首先得看籃球場屬於哪裡,屬於個人,還是屬於公共,屬於個人,我認為你們責任,屬於公共,我認為起床就不應該停籃球場,比較公共活動區域。 個人觀點。

這應該是停車位置不當造成的。


我在大姨家聽說隔壁小孩子打籃球的時候不小心把停在籃球場的賓士玻璃打碎了,他數學老師是車主。然後他數學老師威脅說一人賠兩千,不然數學成績自負,這種人也配當老師啊!


能停車的球場大概是公共球場吧,基本上大多數時間都被車佔用的那種;感覺最好不要在這種球場打球,砸壞的話五五開吧


是公用的沒錯,但是,停了大量汽車,兩個籃桿 我們只能使用一個了,我們只有小半個籃球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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