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雷多次騷擾大二女生小菲,王雷帶著甩棍和水果刀去小菲家,肢體衝突中,王雷死於混亂之中。日前,小菲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拘,現已取保候審。王新元和趙印芝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羈押在看守所內。淶源檢方認為趙印芝的行為有正當防衛性質,不需要羈押,但淶源警方沒有認可,其中一條理由是:放她出來,極易與小菲串供,妨礙偵查。

新聞轉自央視網公眾號,侵刪。

男子持刀強闖女生家中行兇被「反殺」 防衛者被刑拘?

mp.weixin.qq.com圖標


看了網上的評論,大部分都是譴責人渣,完全忽略了關鍵問題。

1.檢方都認定是正當防衛了,淶源警方居然不採納。淶源警方可有資格駁斥、不採納檢方意見?

2.「......極易導致與其女串供,妨害偵查和訴訟。」全無實證,僅憑猜測,這就是淶源警方持續拘押的理由?

3.「趙印芝......是否會心生報復社會之心無法排除。」又是全無實證,僅憑猜測,這次不是猜測行動,而且是猜測趙印芝的可能發生的心理活動。連別人可能存在的想法也成為拘押理由了。

4.淶源警方如此謹慎,如此敬業,如此積極主動,一心為民,防患未然。可是行兇者帶刀在村裡遊盪了多日,整個村子的村民都擔驚受怕,淶源警方卻全無作為。真是人民好公僕。

5.結合兇手父親:「殺人償命,他是我的獨苗。」的叫囂,不知淶源警方是否收了黑錢才突然變得如此積極主動。

6.為什麼中國的法律總是和無辜者過不去?總是把兇手的利益放在無辜者前面?是不是因為守法公民都是軟柿子,所以可以肆無忌憚的揉捏?


淶源人民警察真厲害,堅決抵制了前段時間最高法最高檢的正當防衛指導意見,走出了一條不同於人民民主專政的別具一格的法制建設道路。

為淶源警方點贊。

為堅決保護入室殺人未遂的人不渣的淶源警方點贊。

為堅決替入室殺人未遂的人不渣復仇的淶源警方吶喊。

淶源警方,你們是入室殺人未遂的人不渣的貼心保護神。

淶源警方,加油,不要慫,不要改,堅持走出一條與人民民主專政不一樣的法制建設道路。


作為一個對法律瞭解,但是不太懂的人,只能幫忙邀請專業人士了

但是我很想知道在歹徒行兇的過程中是不是法律真的不讓人反抗

本來想寫些什麼,不知道該怎麼寫,控訴法律嗎?法律已經做的很好了,完善的過程中我很難苛責它。怒罵這個男子人渣,敗類?他已經涼的徹徹底底了,死有餘辜,沒必要再去謾罵。

我只能說這個女生很酷,很厲害

在面對人渣的時候沒有忍耐,因為誰也不知道下一秒這個人渣會不會殺人滅口,她選擇了最直接的方式保護身邊的人,比起那些主張事後報警的人,用最實際的行動證明瞭女生也有反抗的權利。

知乎上有很多人,一談到自衛,防衛就認定女生無法使用器械,認為女生體弱無大腦,包括我的回答下有些許沒刪乾淨的評論也是這個思想,所以我說這個女生很棒,真的很棒,面對持刀的歹徒敢動手的我沒見過幾個。

比起那些練著劍道,回答「女朋友被強姦」問題下覺得不能動手,一動手人生就完了的那種人,強太多了。

謝邀,致敬,以上。


不邀自來。

殺得好。

另外喜歡能火,判個正當防衛。

另外在別的平臺看了下,「一個巴掌拍不響」的論調我就不罵了,實在是罵煩了。

最搞笑的是「我感覺事情沒那麼簡單」的這種論調,明明智商低下的可憐,還要在那一副福爾摩斯的樣子。

所以我還是老老實實的在知乎呆著吧,在外邊能給人氣笑了 。。


作為一名專業律師,本人認為,本案涉及「無限防衛權」的防衛範圍和限度問題。

我國刑法有「無限防衛權」的概念,這是為了鼓勵人民羣眾積極起來和犯罪分子做鬥爭,保護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或者集體和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個規定看上去很美,是不是針對上述的犯罪行為,就真的可以不管時間、地點、條件,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任何打擊,直至其死亡呢?無論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還是各級法院的判例,都不支持這種極端化的理解。

比如,計程車司機遭遇搶劫後,駕車追趕已經逃跑的劫匪,將劫匪撞死,被法院認為超出必要限度,各地法院曾出現多起判例,有的判處三年、四年有期徒刑,有的判處緩刑,總之都背上了刑事責任。法院認為,既然劫匪已經逃跑,對於計程車司機而言就沒有現實的人身危險性,對其用車輛撞擊碾壓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應該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處罰。

再如,女孩被強姦後,出於氣憤,持刀將強姦犯捅死,由於其在接受審訊期間對上述行為供認不諱,法院認為女孩在強姦行為發生後防衛屬於事後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構成故意殺人罪,基於本案被害人重大過錯和具體情節,可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那麼,本案中防衛人全家是否構成了防衛過當呢?本律師認為,主要從三個角度考察:

1、不法侵害人侵犯法益的嚴重程度和緊迫程度,決定了什麼樣的防衛手段與其相適應;

2、不法侵害人是否喪失繼續侵犯能力,決定了防衛何時停止;

3、防衛的限度和時間節點不宜和整個防衛過程割裂來看,而應該從整個防衛過程的進展動態地、整體地進行把握。

首先,不法侵害人曾多次對防衛人全家進行威脅、騷擾,且具有較強的反偵察能力和體力,隨時帶刀顯示出對防衛人全家存在侵害的動機和現實可能性;在案發當天翻牆潛入防衛人家中,對全家進行襲擊,導致防衛人全家不同程度受傷,其中小菲、其父身受刀傷,其母頭部中棍,可見其人身危害性極大,對其完全適用無限防衛權,即在正當防衛的過程中可以放手防衛,直至其死亡,不負刑事責任。

其次,無限防衛必須在不法侵害人喪失侵害能力時停止,否則構成事後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然而,不法侵害人喪失侵害能力是一種客觀狀態,防衛人對不法侵害人是否喪失侵害能力的判斷是一種主觀判斷。在生命遭受極大威脅、不法侵害人雖然暫時倒地或者退卻但隨時可能反撲的極其緊張急迫狀態下的判斷,是完全不同於事後由多方具有專業技術的專家花費數日時間後做出的冷靜判斷的。既然防衛人既缺乏專家的專業判斷能力,又處於極度緊迫危急的狀態下,首要任務乃是保衛自己的生命,自然對其當場的判斷不能提出過高要求。本律師認為,只要按照當時的情勢,防衛人可以合理預見不法侵害人存在反撲和繼續侵害可能,就不應認定為防衛過當。本案中,不法侵害人雖然受傷倒地,但無法完全判斷其是否喪失侵害能力。在戰場上垂死的士兵向敵方射出最後的子彈,或者刑警抓捕過程中,罪犯被擊傷後反撲的例子比比皆是,不能要求防衛人為了對不法侵害人「仁慈」而冒著自己和家人被其傷害的巨大風險。況且,之前的情況也證明瞭不法侵害人體格健壯、身體素質好,從一個側面印證了其完全具備反撲可能。

第三,三名防衛人集體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乃是一個分工協作、持續連貫的過程,在一個持續的防衛過程中,每一動作都是為了整體防衛目的服務的,後一動作又是對前一動作的自然接續,不能認為防衛人必須要在每一動作間隙都停下來思考、判斷不法侵害人是否喪失反抗能力,這既不現實,也十分危險,因為在連續防衛中的任何停頓都可能給予歹徒以反撲的可乘之機,從而對防衛人造成傷害。因此,只要防衛過程是連貫、持續的,無論歹徒是否在某個階段已經喪失了反抗能力,基於當時的對抗情勢,防衛人無從判斷也不需要判斷,不構成防衛過當。在本案中,小菲母親的行為完全符合了連續的防衛動作,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最後,警方以故意殺人罪刑事拘留三人,在本律師看來也十分可笑,因為:即使小菲母親的行為因為防衛過當而構成故意殺人罪,小菲和父親的防衛行為卻看不出有哪裡過當,那也只能追究其母親的刑事責任,唯一的可能是三人共謀最後砍不法侵害人一刀,但是當地警方顯然沒有提供這樣的證據。如此辦案,實為褻瀆法律!


崑山案也是因為關注度高所以才判無罪,唉,真希望法律能早一天提高防衛者的權利。

如何看待。沒啥可看待的,努力讀書賺錢考公務員出國唄。

這裡的問題很明顯。

你要是有錢,請得起安保護院,自然沒下文了吧。

你要是公務員,住公務員小區,那安保條件,他進不來吧。

你要是出國,城堡法則,這還有什麼爭議麼?

所以這裡面的問題你沒看出來麼?

什麼正當防衛都是扯淡,主要還是經濟基礎沒打好,導致了上層建築容易被侵犯。

落後就要捱打啊


哎。。。還是說點不太中聽的話。。

本案有一個當地警方目前還不能適應的情節是:當受害人被打倒在地,並且身受多處傷害了以後,被補了兩斧頭,而且是補在頭部和脖子。這是直接致命的兩次攻擊。

我們假設情況一:受害人已經求饒了,放棄抵抗企圖逃跑,那麼這兩下可以認定為謀殺。

情況二:不能判定受害人下一步的舉動,或者受害人口頭辱罵並且積極起身準備繼續幹,那麼這兩下認定為正當防衛。

所以現場痕跡,口供等就非常重要,因為已經無法具體還原當時的情況了。

不過既然檢方已經認定為正當防衛,那麼警方想要起訴是異常艱難的,在這個狀態下警方依然這麼強硬,如果不是收了黑錢(不能說沒有這個可能性)就是有一定過硬的證據。

不過最高法最近出臺了關於正當防衛的解釋(持刀入室可無限防衛),本案應該很快會有結果。


王磊多次帶甩棍和水果刀去小菲家,當地警方出於安全考慮,建議小菲一家去親戚家裡借住。握草了。當地檢察院曾建議警方更改對小菲父母的強制措施,但未被採納。當地警方好牛逼啊,我建議查查當地警方,他們平時是不是魚肉百姓太多了。都被人欺負到家裡了,你不殺他,他就殺你全家了!中國的法律真是一言難盡啊,某些警方呵呵


王磊行兇反殺記

有王磊者,河北淶源人也。慕同鄉女子王曉久矣,然心意多表,未得芳心。嘗言之於曉:「若不相從,當夙夜糾纏,無得安寧!」曉仍不依,磊遂有不甘而心生歹意。是夜雨落,孤身懷刃,躍入私宅,血濺庭院。而磊不慎倒地,不知生死,曉恐其醒來,復又行兇,故負傷奪刃,斃之於地。本為自衛,以求性命,然有司判其故意殺人。嗟乎,雨疾夜濃,強人入門,刀刃加身,傷人於內,主人得一線生機,安得不拚死反抗?況磊擾人久矣,有司無為,登門行兇可是其縱容之果乎?若以法令判曉重罪,可有天日之昭昭乎?磊父言曰:「吾子登門行兇,怎可殺之,打傷即可。」生死關頭,尚慮傷殘,豈不謬矣!向使強人登門,吾儕不得反抗,跪之求死,方為正道?

這都拘留半年了還沒放出來


現在這事有結果了嗎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