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看到一些規章,條例、細則中看到……給予相應處分。


理論上來說,法律、法規、規章等等文件這麼規定是沒有問題的,有的回答過度解讀沒有必要。本人對刑法領域比較熟悉,大概類比說明一下。刑法對罪名罪狀的描述有幾種分類,有一種叫空白罪狀。【空白罪狀,是指條文沒有直接地規定某一犯罪構成的特徵,而是指明確定該罪構成需要參照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比如第338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有反射性的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違反國家規定」看似很模糊,但很明顯,沒學法的同學也能知道,這個肯定是指環保相關法律法規。比如交通肇事罪,說的更清楚,開頭便是「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如何如何。

那麼,為什麼要用空白罪狀?這樣會不會模糊?會不會讓人逃避罪責或隨意入罪?回答如下:1.空白罪狀有利簡潔。業務材料以簡潔為美,何況法律。如前兩例,如果把什麼行為屬於違反環保、交通肇事等等法律法規一條條都列進刑法。。。刑法長度加個十倍八倍都不夠,最終刑法也會無所不包。2.能夠滿足法律的穩定性特性。細化的規定丟給具體專業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比如這兩年環保要求高,對環保的具體規範要求要修改,那刑法立馬跟著變?沒必要,一句「從其規定」可以搞定。3.看似模糊,但實際對應的具體的法律規範已經十分明確了,不存在無法操作的問題。

上述說明完全可以類比在本題的理解上,「進行相應處理」、「按相關規定處理」、「由有關部門處理」這種表述在理論上是需要的。另外,可能還有一個因素,有這種表述的文件未必是有法律效力或者有足夠法律位階的,比如《公務員法》才能規定的處罰措施,一個地方出臺的執行某某政策的若干實施意見這種,怎麼敢規定公務員違反本條如何如何處置?顯然效力存疑。然而寫「對在本意見執行中違反《XX法》規定的進行相應處理」這類表述就沒有問題了。最後,現實情況下,不排除有些單位、人員在推卸責任、逃避處理的過程中拿出這種「模糊」規範來搪塞;或者,在制定這些規範性文件過程中,壓根沒仔細考慮如何處理的問題,反正真要處理,不怕找不出規定,只是執行的決心和力度的問題。


違法行為違反的規定較多。根據目前體制,行政處分由相應主管部門做出,比如一貨運企業發生交通事故,該企業除了接受交管部門的處罰,還相應受到安監部門處罰,因為可能存在安全生產問題。
依照判例行使自由裁量權

「處分」一般是指「內部行政處罰」,是廣義上的行政行為。如果處分決定有誤,只能通過內部申訴渠道解決,不能依據現行《行政處罰法》採取法律救濟措施。

當然,有一些是例外的。比如「開除學籍」處分,可視為法律授權學校執行學籍管理這一行政法律行為,在理論上是可用行政訴訟的形式採取法律救濟的。

「相應」暗示之前有規定應當處以怎樣的處分,卻不明說是什麼規定、如何規定的,這很可能是故意留下的「彈性」執行空間。

答畢,謝邀。


就是對犯罪者所犯的罪行。在法律規定的處罰中最低限度跟最高限度之間,依罪犯的罪行。對他進行處分。
給予相應處分也是一個不確定的詞,這是一種給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利,如果一個人犯了罪,那麼在法定刑幅度內,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理解來進行確定這個相應處分到底是什麼,題主是剛開始學法學嗎?


謝邀。處分作為一種處罰,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甚至不完全是廣義法律意義上的處罰。一般出現在黨紀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行政監察法等針對特定人的條文中。這些適用對象相對較為特殊,而且針對不同類型,比如一般公務員,警察公務員,事業人員、軍人,在這類羣體裡面又分黨員和非黨員,都有相應的處分規定。而且這些條文的出處不一樣,有的是各級人大的立法,有的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地方政府規章或規範性文件,有的甚至是中組部或者中央紀委出的黨內處分條例,甚至是一些內部文件,軍隊內部的紀律條令等,無法準確列舉,甚至有些完全就沒有向社會公開,是組織內部的規定,所以在大眾能看到的條文裡面表述為所謂的相應處分。這個跟法律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層面的問題。 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法律只規定他認為值得調整的關係,自然也只規定他認為值得限制的處罰。

給予相應處分,一般是隻規定在各種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中,因為這種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處罰方式也不嚴厲,可以由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

與之相對的,刑法的處罰,因為涉及重大的人身、財產問題,法律就規定得很嚴格,也就不存在給予相應處分這類的用語。


目前主要的處分制度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制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最高法制定)、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最高檢制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中央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制定)。這些制度規定了處分的類型、處分流程。其他的規定只要寫明xxx行為是應受處分的就可以了,至於用哪一條處分、怎麼處分,就是監察部門的事了。還有一點,規定當然可以寫明用哪一條處分,但處分制度是會不斷修訂的,一旦修訂調整了內容,那其他的規定就要做修改,不覺得麻煩麼

罪責刑相適應。

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在分析罪重罪輕和刑事責任大小時,不僅要看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而且要結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綜合體現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確定其刑事責任程度,適用相應輕重的刑罰。由此可見,刑罰的輕重不是單純地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適應,而且也與犯罪分子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即在犯罪與刑罰之間通過刑事責任這個中介來進行調節。(百度百科複製的)

行政處分、黨紀處分也是這麼操作的,叫法不同罷了。


這麼模糊的話,意味著彈性很大,可操作空間很大,留下了很大的餘地。

一套系統內的左手打右手,怎麼會去下死手呢,除非某個地方出現了癌細胞(指破壞生態的人),必須要徹底根除。

處罰,就因該明確,這是對警示的明確,也是公正的要求。

為何不直接指明,根據某法則、規章、條例的第幾章第幾條,按照什麼程度處罰呢?我想,涉及到處罰的事情,不應該嫌麻煩吧。


額……從輔導員角度來看,大概就是認錯態度,道歉態度,鬧事程度,爸媽意見,造成影響等幾個方面綜合的吧。頂風作案肯定比平時初犯要處分得重。比如之前有個學生酗酒倒校園被保安撿了給予個通報;才一個週期又來個酗酒被撿的,起碼是記過。就是這樣。
就是會給予處分,但具體怎麼處分,不關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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