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最終結果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都照常判。

但是最終判為3年、4年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刑罰可以逃脫。

至於該判3年的罪行累犯導致應判10年以上的,照樣判。

具體做法可以發一種免受10年以下刑罰的卡片證件,出示後生效。


現實中有啊,還是堂堂正正的也沒見出什麼嚴重事件。外交豁免權了解一下。以下抄至百度百科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二十九條規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國對外交代表應特示尊重,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嚴受有任何侵犯。」這條規定,對駐在國而言有兩個方面的意義:

  第一、 駐在國當局、軍警和其他人員不得對外交人員進行人身搜查、逮捕或拘禁、侮辱,即使外交人員觸犯駐在國的法令,在一般情況下,也不加以拘捕或扣留,而是通過外交途徑進行交涉,求得解決。當然對於外交人員違反駐在國規章的一般行為,如駕車違章、無意闖入禁區等,駐在國有關人員有權指出其錯誤,並要求其注意,這並不發生侵犯人身問題。  但是,不可侵犯權並不是絕對的,當外交人員的行為嚴重地危害當地社會秩序或駐在國的安全、不加以制止則損害將繼續擴大時,如進行政治陰謀、間諜活動、行兇、毆人、酒醉開車闖禍等,駐在國可以在現場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現場監視、暫時拘捕等,予以制止。


你說的這個東西就是丹書鐵券嘛。這玩意看著是個好東西,用起來是個催命符啊。

丹書鐵券的特點就是「自今已後,雖有愆罪,但非謀逆,縱有百死,終不推問」。

嗯,只要不是謀反都沒事。

這東西朱元璋給開國功臣發了一大堆,免死從一次到三次,從爺爺到孫子。後來,他們基本都死全家了,罪名都是謀反…

後來老朱殺上了癮,刀砍到了開國文臣第一功臣,自己的兒女親家李善長頭上,把這個七十多的老頭子殺了全家,罪名是他跟著胡惟庸謀反。

當時有人就看不過去了,你說別人謀反我就先信了,你說李善長跟著胡惟庸謀反我打死也不信啊,這人說:「善長與陛下同心,出萬死以取天下,勛臣第一,生封公,死封王,男尚公主,親戚拜官,人臣之分極矣。藉令欲自圖不軌,尚未可知,而今謂其欲佐胡惟庸者,則大謬不然。人情愛其子,必甚於兄弟之子,安享萬全之富貴者,必不僥倖萬一之富貴。善長與惟庸,猶子之親耳,於陛下則親子女也。使善長佐惟庸成,不過勛臣第一而已矣,太師國公封王而已矣,尚主納妃而已矣,寧復有加於今日?且善長豈不知天下之不可幸取。」

啥意思呢,就是說李善長已經位極人臣了,就算他跟著胡惟庸造反也就是一樣的地位,冒著殺全家的風險他有病啊?

這奏疏上去朱元璋居然沒把這人宰了,而是啥也沒說,我估計老朱也鬱悶,李善長不謀反行嗎?他有丹書鐵券哎,不謀反我怎麼殺他?


哈哈哈,這個問題問得好。

咱們先討論下這個問題的重點。

1:有些人!

也就是說這是少數人的特權。

2:十年以下!

也就是說基本上日常接觸的刑事處罰和全部的行政處罰都可以避免!!

風和日麗的下午,我開著我的限量版奔奔迷你,手拿金立語音王,邊打電話邊開車。吱吱吱,砰!哎呀我不小心撞到人了!什麼?腿都撞沒了?沒事不用跑,就算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也是十年以下,跑什麼跑,跑了事兒更大。警察叔叔來咯,什麼要帶我走?不不不,我掏出了我的國家限量免處罰證書(下稱免罰書)警察叔叔對我敬了個禮一臉憂鬱的走了。

畢竟裝著人心裡難受,雖然不坐牢,但是錢是要罰的,醫藥費是要出的,車是要扣的!越想越煩,看到前面有個人取了點錢,嗯 正好我缺錢!他把錢放在車裡就去吃飯,這不是天賜良機嗎?我拿出了我的金立語音王,兩次把手機砸下去,嗯果然手機壞了,玻璃沒事。越想越氣,在路邊找了個板磚,一磚下去,玻璃應聲而碎,拿出了他剛取的錢,點了點60W,卧槽有點多,放回去11W拿著49W扭頭就走。賠賠錢,交了交罰款。還剩10多W,有錢不浪是傻吊。嫖娼去,什麼掃黃?我有免罰書!氣人出去喝酒吧,隔壁桌聲音怎麼那麼大,上去就是一刀,避開要害。妖妖靈又來了,什麼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那是十年以下的,我有免罰書好吧。出了這事把剩下的錢給賠光了,真可惡。

剛沒有多遠妖妖靈又來找我說我盜竊金額巨大!金額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沒我吊事。被批評教育一番罰的我褲衩子都沒了就讓我走了。思來想去做個壞人好難,還是好好做好人吧。看見有人欺負老人,我上去就是一個鞭腿,看見有人在電影院看電影還玩手機打電話聲音還賊大我上去就是一個勾拳,看見有人不文明駕駛,我上去就撞他車上,看見有人碰瓷我加油門就懟!

多年以後回想這段經歷,法律的制裁是讓人迷途知返,是讓人知道錯誤的代價,懲罰本事不是目的,目的是讓我們重新回歸這個社會。

GK5賊帥


這種東西就和五大流氓一樣,只有在給你10年以下刑罰,甚至只是存在這種可能性就會出亂子的前提下,才會給你這樣一個脫罪憑證/頭銜

那麼,什麼社會能夠有人具有這麼大的能量呢?當然是生產力不發達的傳統等級制社會了,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

所以,如果同時要求存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這樣的現代刑罰名和脫罪階級的話,多半是第三次世界大戰以及答完,而且

我不知道第三次世界大戰用什麼武器,但是第四次世界大戰人們將只會用木棒和石頭打仗了。

的預言成真的社會了。

會怎麼樣?會是人類社會苟延殘喘慢慢等死唄


你說這個都小問題,我來抖機靈,普通家庭孫小guo, 堂堂正正李勝利。(逃命)


我來歸納一下這個人在法律層面擁有哪些權利吧,在此之前先做幾項假設。

1.假設不考慮附加刑和數罪併罰原則

2.假設這個人不是個犯罪變態

3.假設這個人是個善良的人

由於假設2與假設3的存在,這個人沒什麼特別的,就和一般人沒什麼兩樣。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罪責刑相適應,一個不是犯罪變態的善良人不會受到刑罰。

唯一的好處好像是能心情好扮演一下正義使者,欺負欺負鑽了法律空子的惡人,比如犯了罪但是家裡關係過硬逃脫制裁的富二代。

當然,也僅限於欺負,拘禁一下傷害一下什麼的,最多給整個重傷,手段還不能過於殘忍,也不能給整殘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和第二百三十八條說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過問題又來了,如果人家關係能硬到可以逃脫法律制裁,把你判重一點應該不是啥難事吧。

所以還是沒什麼卵用。


雖然沒學過法律也想強答。

首先我認為不會有這樣一個人。前面說了古代有丹書鐵券,無非是來源於皇帝的嘉獎或者說是信任,而現代法制社會是不可能由某一個人說了算的,那麼就需要一個機構去頒布。那麼以什麼樣的評判標準呢?

如果是主觀判斷,那麼需要一群絕對善良的人,字典里可以寫善良指形容……一樣的人,這樣的人是不存在的。甚至這一群人還需要智慧到可以了解一切,以便公斷。如果我沒記錯,這種假象生物被稱為「麥克斯韋妖」。

如果需要客觀判斷,那麼需要一套比當代法規還完善的規則去判斷這個人。但如果你能做到這一點…為什麼不把法律完善一下呢…

好吧我們大膽假設有這樣一個人,那麼這個人最可能是做什麼的呢?具體說不清楚,但大概是非嚴重違法事件都可以先斬後奏的人,應該是個特別工作者;從另一個角度,這個國家還需要這樣的待遇去留住這個人。那麼或許對於這個人來說,別說十年以內有期徒刑了,就是死刑或許也是有辦法逃脫的。當然,這只是說他本人的能力,真正選擇逃脫還是面對是他自己的態度了。


那直接死刑


那就直接死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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