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上海,記者丁豔)訊,回顧人類發展史,每一次疫情爆發都與人類文明進程息息相關。雖然醫學進步和經濟發展使得大規模疫情導致的相對死亡率在下降,但因救治、防護等帶來的各項經濟損失不斷飆升。

經過新冠疫情一役,我們關注到僅依靠一時的疾病責任擴展、贈險或捐贈所能覆蓋的風險人羣仍非常有限。

特別在此次疫情中,大量疑似病例和被隔離者、密切接觸者等羣體本身也面臨着不可預估的潛在風險,做好該羣體的風險防控和保險保障,對疫情應急處置、重大公共衛生安全事件防控的前瞻性、系統化建設有重要意義。

對此,《財聯社•保險頻道》記者瞭解到,全國人大代表、湖南大學金融與統計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精算研究所所長張琳將在通過保險手段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管理能力方面提出相關建議,其指出可以嘗試依靠相互保險的"分攤模式"構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互保障計劃,借鑑國際上部分相互保險組織的後分攤付費模式。

同時,將網絡互助納入保險監管體系實行統一監管,建議引導網絡互助納入到現有保險監管體系中,設定規範性的市場運營機制,健全會員准入標準體系和事後評估審查體系,要求互助平臺進行報備等。

借鑑國際上部分相互保險組織"後分攤付費模式"

張琳指出,目前商業保險未能在在防損減災和災害事故處置中發揮更大的積極作用主要有三點原因:

首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是公共物品,其應急資金是準公共物品,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該屬性與商業保險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經營目標相矛盾。

其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可預見性差、破壞性大、無歷史經驗數據,在目前預付費的保險定價機制下,加大了商業保險產品定價難度,對產品供給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帶來挑戰,再保險公司也不願承擔沒有數據支持的風險,如產品定價過低會造成保險公司經營虧損,反之,如產品定價遠高於實際賠付率,也會造成保險公司獲利過多,引發公衆輿論風險;商業保險的產品設計也因此受到制約,從而妨礙了保險事後補償功能發揮的效果。

同時,對比成熟保險市場的保險深度和密度,我國保險滲透率不高,區域發展不均衡,主要是由我國民衆保險意識相對薄弱和商業保險選擇性特點所致。進一步發揮互聯網優勢,採取更加公開、透明、普惠和低運營成本、廣覆蓋的保障方式,可以有效彌補這一不足。

鑑於此,張琳建議:"首先可以嘗試依靠相互保險的'分攤模式'構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互保障計劃。可借鑑國際上部分相互保險組織的後分攤付費模式,打造兼具公平性、公開性以及合理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互保障方案。由相互保險機構發起嚴重傳染病相互保障計劃,可包含危害類似"新冠肺炎",但無法事先準確定義的傳染疾病保障。"

"事前,每位加入成員每年支付1元錢形成抗疫基金,一旦疫情發生,賠付費用由基金先出,不足部分由基金內成員按實際發生分攤扣除。相互保險機構在管理過程中要秉持公平公開的原則,在確保不侵犯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運用互聯網、線上支付和區塊鏈等技術,做到每一筆賠案都公開透明、有據可查和及時支付。"張琳補充道。

同時,張琳解釋道,"相互保險的互助性和普惠性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的公共產品屬性、突發性和系統性天然契合,以參保人共擔風險爲特點,可有效解決商業保險在參與重大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管理中,存在的缺乏風險模型和產品預先定價能力等困境。同時,由於相互保險不以盈利爲主要目標,也有利於其在風險預防和健康管理中發揮更大作用,有效解決目前疾病防控工作中'重治輕防'的詬病。"

其次,張琳建議,"放開該公共衛生風險保障計劃監管區域限制。由於人員的大規模流動,造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有跨區域性,甚至全國性、全球性特點,爲更好地發揮該保障計劃的功能和作用,建議監管部門在密切關注、悉心指導的前提下,放開對該計劃的業務經營區域限制。"

將網絡互助納入保險監管體系實行統一監管

然網絡互助平臺一般載體爲科技公司,其經營的互助性有保險的性質卻不屬於保險公司,進入門檻低,在展業中各類假借保險名義和保險術語誇大宣傳普遍存在。

與商業保險公司"少賠纔多賺"的機制不同,一些互助平臺的管理與互助金髮放掛鉤,也就是說,賠得越多平臺提成越多;賠款由全體成員分攤,這種計提費用的方式,會造成平臺和會員之間的利益衝突,有可能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目前這個行業處於監管空白地帶,相應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監督檢查滯後,有的還是空白。快速增長的資金池和海量會員信息等事關公共利益,急需加強監管以保護公衆利益。

對此,張琳建議,首先將網絡互助納入保險監管體系實行統一監管。建議引導網絡互助納入到現有保險監管體系中,設定規範性的市場運營機制,健全會員准入標準體系和事後評估審查體系,要求互助平臺進行報備,防範逆選擇風險和事後道德風險。互助平臺應做好各互助計劃加入條件的告知,完善客戶服務,規範宣傳用語,改進提示與說明方式,保障用戶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同時,建立專業化核賠機制,對於有爭議的互助案件,完善後續糾紛解決通道。明確說明互助金的性質和用途,提供第三方調查機構及其資質情況。完善計提費用的方式,互助平臺的管理費用應與互助金階梯式掛鉤,理賠金額越多,管理費用所佔比例呈遞減趨勢,降低互助平臺的道德風險。此外,互助平臺應配置合理的風控隊伍。

其次,對資金池行爲加以限制,要對資金託管方式給予導向,借鑑網約車、共享單車平臺及其他共享經濟模式治理的經驗,不得設立資金池,資金委託於第三方銀行或商業保險公司監管,加強網絡互助平臺資金安全的保障。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設定預收金額上限,避免出現類似P2P、信託和理財產品的惡性事件。

另外,成立網絡互助協會,規範網絡互助從業主體違法違規行爲,促進行業健康、規範、可持續發展。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