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頭在 政治

精英陣營 vs 平民陣營,當今世界兩大陣營。雖然所有國家都是精英執政,但仍可根據兩大陣營大致劃分為:

一、精英陣營執政

又分為:

1、追求 精英階級自身利益( 而非國家民族利益 )的精英階級執政,政府為精英階級打工。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內的 全球絕大多數國家 都是。區別只是白人精英的強國能力很高,第三世界精英的強國能力較低。

在精英階級看來:

既然國家存在的意義是服務我等精英的利益 ,國家當然不能有處死任何人的權力。

我的財富、資源甚至這個世界差不多都是我可控的,但無論哪種制度下的公權力都不是我能完全、徹底、百分百控制。畢竟公權力不是我家開的,而是一個開放態的國家公器。公權力所擁有的剛性死刑制度更是不可控的,畢竟白紙黑字寫在那兒。我們搞定死刑的成本不是問題,但萬一搞不定的風險纔是問題,我們輸不起。我們精英幾乎已成功統治整個世界,但公權力卻仍有處死(包括我們精英在內的)人的權力。

死刑是以占人口多數且防範犯罪能力最弱的平民階級唯一受益者社會需求。雖與精英階級的廢死訴求相悖,但隨著西方經濟的發展,犯罪數量的減少,平民階級得到的物質利益不斷提升等其他好處的增加,廢死首先在精英勢力最牛X的歐洲實現。

隨後與 「自由」、「民主」、「人權」、「法制」、「自由市場經濟」 一道,成為發達國家修理、摩擦第三世界的意識形態利器。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既無力對抗發達國家的施壓,作為統治階級的本國精英集團同樣具有鞏固精英階級的私權利,防範和抑制可能威脅精英階級利益的公權力的需求 —— 國家權力雖在他們這些門閥豪強手裡,但公權力畢竟姓而非

於是第三世界的精英集團(同時也是統治集團)無視自己國家國情,臣服發達國家的廢死壓力,順應只有專業利益觀 / 毫無民族國家觀的國內專業集團的衝鋒訴求,換取精英階級利益(不是國家民族利益)的國際回報,立法廢死或實際廢死也就先後成為現實。

在其中很多國家,因廢死與客觀的國情需求過於不適,不得不反覆出現 「 廢死 —— 恢復 —— 再廢死 —— 再恢復 」 的循環往複。

不要和大哥擰著來。大哥不能保證你國家的富裕,但大哥可以保證你家族的富裕。

2、由精英階級中 願為國家民族福祉負責任( 而非僅追求精英階級自身利益)的強勢集團執政。

全球只有新加坡一家,別無分店。

你不保證我國家的富裕,僅保證我家族的富裕?我可去你M的吧。我們家就這麼小,我家族的盛衰與國家的盛衰本就是一回事。別的事好商量,我可以抱你大腿追隨你,事關國家利益和國民利益的刑事政策別他M插手我家,讓我們安生點。

二、平民陣營執政

3、由願為國家民族福祉負責任的精英(可能來自精英陣營,也可能來自平民陣營)執政。中國是典型。

廢除死刑?確保精英階級的安全與利益?讓我們重返國家貧弱、人民痛苦,精英階級秦淮縱酒、煙柳活塞、錦衣玉食、四手聯彈,地主、官僚、買辦、「 大師 」 代理列強利益、優享精英利益,被您等處處摩擦的美好民國?怎麼可能呢?

全球廢死風潮中還有一個特殊角色:全球法律專業集團。資本主義模式的受益者,資本豪強的專業打手,全球廢死運動的急先鋒。

與工業化源於近代西方一樣,無論哪個國家、哪種制度下的現代法律體系均源於西方。作為西方發達資本主義體系的量身定做,法律專業的專業利益實現 高度依賴 資本主義精英政治體制,經濟利益實現 高度依賴 資本、富人、豪強。

(參考知乎法律大V,尤其是刑法、憲法、法理和刑事審判背景的法律大V們的真正政治立場 —— 親中國還是親美國,恨中國還是恨列強 )

換言之,法律 法律精英 分別是資本豪強在和平時期( 戰爭期間 「法制」 沒有意義 )搞定這個世界的 最好用工具 最佳人選

仔細想想,在

抱歉,有錢真的能為所欲為(微笑)

這句名言、事實和真理下,資本世界的富人、豪強們 「 為所欲為 」 靠的是什麼呢?

其實主要就是靠西式法律、法制這一好用工具,以及標稱存在但從未真正存在過哪怕一天的所謂 「 法治 」。

能用錢搞定的事都不是大事

用與養嫩模一樣多的錢僱傭頂級律師,在西方 「法治」 模式下,足以搞定絕大多數麻煩、糾紛。

即便不慎入獄也沒有關係,以富人的資源,只要人活著,總有辦法

除了死刑

一旦人在天堂,錢在銀行,所有的 「 資源 」、「 辦法 」 都不再有意義。

於是服務豪強,打壓公權,最大化個體(精英)的私權利,最小化可能威脅個體(精英)利益的公權力,要求、訴求、追求、啟動、推動、漸進、完成、實現 「 寬刑廢死 」 也就成為全球法律專業集團( 主要是專業高層,包括學界和實務界 )的共同追求。

唯一的例外可能是新加坡。

在模式1中,既然專業打手們要求最大化資本、豪強、精英集團的權利和權力,只要條件允許,主子們當然默許或支持。

在模式2中,本是資本豪強的打手們被迫做了李光耀集團的打手。

在模式3中,暫時做不成資本豪強打手,只好隱忍、漸進、築穴、毀堤。

在模式3下,法律專業集團最耿耿於懷的其實並非 「 擁有死刑權的公權力威脅我們精英的利益 」,而是國家利益優先、民族利益優先、平民利益( 由於平民占人口數量的絕對多數,平民利益幾乎等於民族利益 )優先 的社會主義模式 不支持 他們 專業利益的最大化、精英利益的最大化

他們最恨的是這種 精英利益不再優先 的政治經濟制度。

所以你會看到以賀公知、帆公知為代表的法界精英們雖也否定死刑,但 最用力攻擊的 並非死刑制度本身,而是 中國模式

至於他們口中

文明進步,世界潮流,錯案教訓,法治尊嚴,國際接軌,國際觀瞻,死刑不能降低犯罪率,警惕民意幹預專業司法,留名青史

說辭、藉口、忽悠 乃至 隱含的威脅、要挾,你可理解為沒有大資產階級的資源與胸懷的專業小資產階級(包括學界和實務界)在專業利益、精英利益和豪強傭金驅動下的猴急與無奈。

而他們對學術的控制,對教育的壟斷,對立法的介入,對司法的影響,牛X 閃閃、左右逢源、倍受信任、如日中天,以現代社會對法律和法制的剛需要挾、拿住現實,則是另外一個問題。比較棘手。

為什麼美國、日本仍有死刑?

死刑犯雖源於平民,但也僅傷害平民,是平民集團的叛徒、敵人和對立面

死刑制度的受益者正是平民集團。

而美國的平民集團(典型如德州人民)其實比較強悍,不會輕易被資本豪強及其專業打手們搞定。

另外有重刑主義客觀需求的地區(典型如東亞的日本、中國,以及主體民族為東亞人的新加坡),或體量太大的國家(美國、日本、印度的人口均以億為單位),也是廢死 「事業」 的負面障礙。

其實,無論日本還是印度國家,都對專業打手們做了極大、極大的讓步。

新加坡除外。

美國則是一種博弈:在高度自治的美國國情下,精英集團能忽悠成功的地方,就廢死;成功不了的地方,就暫存,但也執行漫長。

即便這樣,也不得不承認在歐美精英階級的全球廢死運動於全球各國攻城掠地、勢如破竹、近乎無往而不勝的形勢下,喫牛排、開皮卡、玩射擊、敢與聯邦警察持槍對峙的美國喫肉羣眾是真特孃的強悍。

在精英階級執政的陣營 「一」 中,民風強悍的美國、東亞本質的日本、人口超量的印度,算是還沒徹底脫掉底褲,而已。

要之,「 寬刑廢死 」 尤其 「 廢除死刑 」 是精英階級與平民階級政治博弈的結果。

或更準確說,是精英集團在生存的壓力和利益的驅動下,為實現精英階級政治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向平民集團發起的單向政治博弈。


有知友問到經濟犯罪的死刑問題,表達一下我的觀點:

生命 財富 之間,肯定生命的價值更高。經濟犯罪死刑的增減應取決於生產力水平的高低社會財富的豐寡

一、在物質有限時代,貪污、受賄、盜竊2萬元就被執行死刑是合理的。因為2萬元的蛋糕雖不大,但傷害的是物資高度稀缺年代全社會所有人的福祉。不僅是經濟福祉,更可能是人身福祉,比如一些適齡兒童可能因此放棄讀書,發育期的孩子可能在最需要營養的階段缺失營養。

二、在物質發達年代,貪污、受賄、盜竊200萬元也不一定執行死刑。這是因為全社會富裕了,大家有錢了,被傷害的200萬元僅僅是社會總財富中的一小部分。這個時候貪污、受賄、盜竊者的生命價值 就開始高於 財富價值,或者說 人的生命價值 開始有了高於 受損失的財富價值 的條件。

除非在財富受損的同時還伴有其他社會傷害,如因受賄而批准偽劣藥品進入醫療領域;或貪污盜竊的數額特別巨大。這種情況下的死刑就合理,就正確。

所以,在物質豐富條件下保留經濟犯罪的死刑,但不常用,必要時才用,是正確的、合理的。

當然具體情況也要具體分析,比如性質惡劣的集資犯罪如果也在全球專業利益集團的忽悠下總被傷皮不傷骨的懲罰,必然後果不良。

三、那麼什麼樣的犯罪應該堅持死刑?

很簡單:

1、直接傷害人身 (殺人、搶劫、強姦、綁架、投毒、縱火、危害公共安全 ……)和 間接傷害人身(拐賣人口、制販毒、製售偽劣食品藥品並造成嚴重後果 ……) 的犯罪。

人類社會,人的安全和價值是第一位的。

非直接和間接傷害人身的犯罪,在物質豐富的條件下,都好說。

傷害人身的犯罪,不能輕言寬恕、原諒。

能否 真正體會到 人身安全 之於億萬人民的 重大、絕對意義,取決於 是否脫離羣眾 脫離羣眾的程度

這很不容易,但也是考驗。

上竄下跳、躊躇滿志、訴求高漲(但零和博弈有餘,造富能力為零)的國產精英集團在脫離羣眾這事上則是滿分。不,是加分。何止脫離,幾乎對立,而且是單向對立。因為人民對國產精英集團的本質並不瞭解,甚至抱有好感。

2、附條件:主觀惡性重的;主觀惡性雖不重,但後果特別嚴重的。

這兩個附加條件非常重要。他們不成立,死刑不成立。

換言之,主觀惡性不重 傷害後果不嚴重的人身傷害類犯罪,可以考慮寬恕,或真的寬恕。

否則,絕不留情。

簡單嗎?

簡單。在實踐環節,還可以進一步細化、優化、科學化。

這麼簡單的事,誰來進一步細化、優化、科學化?

全球法律界,尤其全球法律學術界。

為什麼全球法律界沒去做?

因為當小資產階級 遇到 法律這一治國重器、社會公器後,被

「 我們法律專業自己的利益,我們精英階級自己的利益 」

寬衣解帶,徹底征服。

在 「 專業利益 」、「 精英利益 」 的驅動下,不加區別,不分緩急,直接利用專業優勢 想方設法、猴急訴求

徹底 「 寬刑廢死 」,儘快 「 精英優先 」 。

於是纔有了來自利益受損的平民陣營的應激反應。

欲速則不達,猴急常未遂

稟賦平庸的國產小資產階級、利己主義精英、精英(利益優先)主義知識分子、專業精英利益集團在工業時代西方利益模式的澎湃動力驅動下,慾火焚身到忘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教誨。


以前邏輯思維裏有兩集是說廢死的。

羅胖用了一個法國的案例,一個青年人十分惡毒的綁架殺害了一個小男孩,而且這個孩子還是他朋友家的。證據確鑿,依律當死。然後當時一個主張廢死大律師想通過這個案子推動法國的廢死。因為這個案子不管是從法律依據還是證據上罪犯都必死無疑,但他認為如果這個案子都沒能判死刑話,那就會形成一個慣例。在最後宣判前的律師陳述階段,大律師指著犯人對陪審團的人說,你們看,他才20多歲,現在這個年輕的生命就掌握在你們的手中,你們來決定他是不是會死。用道德綁架的方式來促使陪審團和法官沒有判處死刑。羅胖最後欣慰的說,雖然法國還沒有正式廢死但之後就再也沒判過死刑了?

我聽完之後都驚呆了,真是別人家的孩子不算人啊,一個五歲孩子生命在廢死派眼裡根本不值一提,甚至那個兇手的生命他們其實也不在乎,他們只在乎通過這個案子達成自己的目的。

羅胖還講到了葯家鑫的案子,說葯的父親在審判前找到受害者親屬,提出用幾十萬來換取家屬的諒解免除葯的死刑,被拒絕後葯償命了,後來受害者家屬又提出接受葯父的賠償要求,被葯父拒絕了。羅胖說,如果沒有死刑,以後有這種事讓兇手經濟賠償對受害者家屬更好什麼的。

後來我就再也不聽他放屁了,既沒有邏輯也沒有思維,我先不說錢能不能買命,我想問一句如果沒有死刑,葯父還會主動提出給受害者家屬錢來換諒解嗎?就算會,出的錢還會和有死刑時一樣多嗎?


一句話,和國情有關。

以下僅代表個人觀點。

這個是世界各國的死刑實施情況。和廢死國家相比,保留死刑的國家普遍規模更大。而且和很多人普遍認知不一樣,廢死國家也不全是發達國家,保死國家裡也有美國,日本這樣的發達國家。死刑的保留與否似乎和社會發展程度問題不大,並非是某些精神資本主義人所叫囂的廢死就是「文明的進步」。畢竟對於這些人來說,美國日本這些國家纔是「文明的燈塔」。

算了,不跑題了。

其實這種情況算是比較好理解的,人數眾多的國家裡,死刑和監禁這種刑罰來比,更具有普遍威懾的作用,所以要採用死刑。廢死國家也可以採用死刑,但是沒有必要,所以就用監禁,徒刑來代替死刑。

可能會有人說俄羅斯不也是大國嗎,為什麼基本上也廢除死刑了?其實這個就和歷史背景有關。如今的俄羅斯不實行死刑,很大程度是由於《俄羅斯聯邦憲法》的一些規定。而這部憲法誕生的歷史背景基本上有點歷史知識的人都知道一些,東歐劇變,和平演變。這部憲法有很多東西脫身於西方現成的法律法規(插一句,中國的那個時期制訂的一些法律也有這個缺點,但是考慮到那時候的國情,去借鑒較為先進的國家的法律也無可厚非)。所以俄羅斯聯邦的法律和歐洲那些個國家是一脈相承的,這是歷史原因,所以死刑基本上形同虛設。

除了國家規模和歷史原因,這些廢死的國家還和各自的文化背景有關。我最近學到了一個名詞片語,叫做National consciousness,民族意識。很多廢死國家選擇用監禁代替死刑是因為監禁有較強的普遍威懾力,他們的終身監禁之所以有足夠的威懾力在於他們的民族意識裏自由是無比重要的,比如法國,有大革命的歷史基礎,能說出「不自由,毋寧死」這樣的話的文化背景下,剝奪人身自由當然有威懾力。

可能又有人要說,非洲,南美洲這些國家難道也是擁有自由的民族意識的國家嗎?說實話自不自由我不知道,但是可別忘了這些國家的歷史。這些廢死國家大都曾淪為歐洲國家的殖民地,雖然是非洲人和南美人,但是他們說的可都是英語,西語,葡語和法語。

其實每個國家的社會情況都要從歷史,文化,經濟發展等等方面去看,法律作為政治和社會內容的重要一環,當然也是如此。廢死國家廢死當然是因為廢除死刑符合他們的國情。

實事求是四個字,放在哪個國家都是真理。

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有錯誤的地方歡迎各位指正。

修改:經網友指正,圖片並非來自於百度百科,而是來自於維基共享資源。

圖片作者為:LeRoiDesRois

原地址:https://commons.m.wikimedia.org/wiki/File:Capital_punishment_in_the_world.svg

感謝指正。


反映了資產階級的訴求!

雖然各國政體多種多樣,但我通常將其簡單劃分為兩大類,強權統治與強民聯盟統治。

強權統治

收天下之兵,聚之鹹陽,銷鋒鏑,鑄以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

國弱民強,民強國弱。故有道之君,務在弱民。

強民聯盟統治

52、任何人凡未經其同級貴族之合法裁決而被餘等奪去其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權利者,餘等應立即歸還之。

1、凡未經議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有種說法認為古代中國是地主階級統治,皇帝只是地主階級的代理人,實則不然,確切的說是皇帝與地主階級共治天下。實際上皇帝渴望中央政府的權力能夠直接紮根於基層,如指臂使一般操控著整個帝國。中央政府厭惡任何地方豪強,因為相比百姓豪強們有更多的資源抗拒王權,盛世期間豪強總能聯合貪官污吏巧妙的避稅,令國家財政萎縮;亂世,則能招兵買馬,割據一方,如果有幸的話可能會脫穎而出,變成新的統治者。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強權統治,只是由於生產力和技術水平的限制,古代皇權難以真正的控制到基層。晚清縣令吳永就曾在《庚子西狩叢談》中坦言縣衙隨從僅二十人,很多時候需要各路鄉紳支持配合,因此有「皇權不下縣」的說法,於是皇權只好與地主階級妥協達成一筆交易。皇帝通過法律的形式賦予地主階級有限的特權,換取地主階級的配合,當然這是理想狀態,實際情況下,地方豪強往往聯合貪官污吏做一些違法亂紀的事。

強權與強民是一對天生的冤家,強民的存在對於強權來說無論在經濟還是組織動員能力上都是一大威脅,而強民也深知這點,他們的財富被君王覬覦,實力令君王忌憚,所以強民希望有朝一日弱化強權,將權力關進籠子裏。

他日水泛含龍日,留取香煙是後身

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在隨後的長期鬥爭中,強民們逐步取得了勝利,他們要求國王簽署諸如《大憲章》之類的法案以限制權力。久而久之,強民征服了強權。

一方面強民限制政府的權力,以免政府過多幹涉自己,設置議會、三權分立制以制衡權力;用金錢收買部分政客,另一方面操縱輿論不斷宣傳有利於他們的價值觀,使之成為人們心目中天經地義的標杆。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點在封建皇權時代表現的特別明顯,皇帝凌駕於法律之上自不必說,宗室犯罪必須由專門機構宗人府處理,官府不得拿問;皇親國戚、大貴族、高官擁有「八議」特權,他們犯罪官府不能按照正常法律流程審判,如何懲罰一切取決於「上裁」,下面的官員按照級別高低也分別享有一定的法律特權。

資產階級是相當有頭腦的階級,他們的智慧不僅反映在商業方面,也同樣體現在政治方面。雖然資產階級在法律條文上強調「人人平等」,堅決排斥任何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階層,然而整個法律在設定上卻明顯有利於那些掌握一定社會資源的人,例如廢除死刑、疑罪從無、保障罪犯人權、程序正義,相比封建社會赤裸裸的明文規定,資產階級的特權令人難以察覺!

打個比方如果一個有錢有勢的大佬要殺掉一個普通人,顯然他不會親自出馬,定然採用僱傭殺手的手段。殺手殺人過程或許很簡單,但是法律要給兇手定罪卻要面臨層層的困難,從取證起訴、說服陪審團,再到法庭上應對巧舌如簧的辯護律師,即便兇手最終定罪入獄最終牽連出幕後指使者的可能性也很低。

軹有儒生侍使者坐,客譽郭解,生曰:「郭解專以奸犯公法,何謂賢!」解客聞,殺此生,斷其舌。吏以此責解,解實不知殺者。殺者亦竟絕,莫知為誰。吏奏解無罪。御史大夫公孫弘議曰:「解布衣為任俠行權,以睚眥殺人,解雖弗知, 此罪甚於解殺之。當大逆無道。」遂族郭解翁伯。

儒生詆毀郭解被郭解門客所殺,沒有證據表明郭解幕後指使,按照西方現行的法律制度,郭解完完全全稱得上清白。不過從此以後肯定有越來越多的人畏懼屈從投靠郭解,進而誕生一個以郭解為中心的權力集團。可惜郭解生活在強權統治的漢朝,漢武帝不允許任何人與他分享權力,於是郭解被誅滅三族。如果放到今天,郭解集團會被認定為涉黑團夥,在打黑除惡鬥爭中被一網打盡。殺郭解的理由史記裏說的相當明白卻又耐人尋味,不是謀殺而是大逆不道。

對於強民來說,在沒有死刑和保障罪犯人權的法律條件下,想用金錢收買一個亡命之徒為自己買命是相當容易的。反過來亡命之徒也很熱衷於為大佬賣命,因為從大佬那裡獲得的收益定然會高於法律無力的懲罰。

強民統治的國度,法律總是會留給統治者可以脫罪的合法後門。

世界上沒有無源之水、無根之木,更沒有莫名其妙單純為某個空洞的理念而提出的主張,何況提出者還是一羣精英。


廢死是法律訟棍為了增大自身話語權所做的最大的努力。死刑都能廢除,那還有什麼不是「大律師」們不能搞定的?

要知道,律師追求的不是正義,律師追求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及由之而來的回報),為此甚至不惜踐踏正義。最典型的就是最近的美國周立波持槍持毒及美國劉強東強姦,最後都能被法律條文上脫罪。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有些人比其他人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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