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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傳承工具之比較

目前高凈值人羣使用的傳承工具主要有遺囑、大額保單、家族信託和基金會這四種工具。本文對上述四種傳承工具的優劣勢進行比較。

一、遺囑

遺囑是最為人們所熟知的傳承工具,其特點是設立手續簡便,內容靈活。但是遺囑在司法實踐中被判定為無效的可能性也最高,應慎重使用。遺囑有如下缺陷:效力認定難、保管難、繼承權公證手續繁瑣、繼承訴訟費高昂,以及遺囑受公司章程約束。

(一)效力認定難

受繼承法保護的遺囑有如下幾種,其設立均有一定的條件。司法實踐中,遺囑被判為無效的概率超過百分之五十

不同遺囑設立的要點

由此可見,自書遺囑不可使用Word文檔列印,親筆手書後應簽字,標明日期。

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都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人一方面給遺囑增加了一層保障,但也可能增加了危險。如果見證人忘記見證情況,或者因利益關係做偽證,則遺囑被判為無效的可能性很大

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在有其他遺囑的情況下,只要有一份遺囑是公證遺囑,那麼效力最高的是公證遺囑。有多份公證遺囑的情況下,以最後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當然,公證遺囑的撤銷也必須去公證機關操作。

(二)遺囑保管難

目前遺囑的保存方式有銀行保管箱保管,律師保管,民間遺囑庫保管,和公證處保管。

銀行保管箱的特點是私密,但是被繼承人若出於保密等原因,未告知繼承人遺囑的存在和獲取方式,容易出現遺囑在被繼承人去世後不為人所知,無法達到傳承的目的。

如果有值得信賴的律師來保管遺囑自然是一種很好的方式,但是各律師事務所的檔案管理制度不盡相同,需尋找制度管理健全的律師事務所。

民間遺囑庫是民間自發的機構,特點是不收費。但是民間遺囑庫目前還沒有法定的監管組織,管理規範程度需要考量。

公證處保管是相對於上述方式來講最安全有保障的。無論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還是公證遺囑,都可以在此保存。公證處需收一定的保管費。

(三)繼承權公證難

一般情況下,繼承人想繼承遺產,都要拿到公證機關提供的繼承權公證書。繼承權公證書的開具卻很困難。

第一,繼承權公證要求所有繼承人都到場,考慮到繼承人往往是多人,多人能夠同時到場則很困難。

第二,所有繼承人均同意遺囑的分配,如有異議不需提供證明材料。若遺囑分配中對一些繼承人分配遺產少,使其不滿意,則該繼承人僅需提出異議,繼承權公證書無法開具,所有繼承人均無法繼承。

第三,材料蒐集困難。若有的繼承人已經去世,則其他繼承人需要提供去世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材料。死亡證明丟失的,或需到該繼承人生前工作單位檔案部門開具,但生前工作單位若已經依法註銷,相關材料的開具更是難上加難。

第四,隱私保護困難。開具任何材料都要拿著遺囑,到不同的單位開具,該單位檔案管理部門都要複印一份。遺囑內容本應私密,卻不得不被各單位辦事人員所知悉。

(四)繼承訴訟費高昂

若繼承權公證書拿不到,各繼承人對遺囑提出異議,各繼承人需打繼承訴訟官司。繼承訴訟的成本高昂,而且資產越多,訴訟費越高,審判的時間也就越長。對於幾千萬的繼承官司,法院和律所的收費合計在一百萬以上,若一審後上訴到二審,費用還要翻番,此外,還有鑒定費等各類費用。

(五)受公司章程約束

我國《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若公司章程中規定了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需其他股東同意,則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就受到了約束。即使遺囑中說明瞭股權均歸繼承人所有,也必須經由其他股東同意纔可。

二、大額保單

大額保單的特點是除了傳承現金資產,還能夠有一定的債務隔離、婚姻風險隔離以及稅務籌劃的功能,比較適閤家庭成員多且關係複雜的家庭。

下面僅做簡要介紹,詳細內容可參見鏈接:

zhuanlan.zhihu.com/p/36

(一)債務隔離

投保人在負債之前投保,或投保的保費來源正當,投保人沒有惡意避債,保單的現金價值歸投保人所有,不需用於償還投保人的債務。這就相當於投保人將自己的一部分資產單獨隔離出來,即使出現巨額債務,該保單所含有的現金價值也不需要用於償還債務。

投保人若有較大的負債可能性,也可以將該保單的投保人設置為負債風險更低的家庭成員,使其成為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即使背負巨額債務,該保單也不在債務人的資產範圍內,也不需要用於償還負債。

用於債務隔離的保單,應對受益人進行多層次的設計。使得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賠償金給到受益人,而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作為遺產的保險賠償金則需要償付被保險人的生前債務。

(二)婚姻風險隔離

婚前持有的保單為持有人的個人財產,即使後來結婚、離婚,該財產仍為個人財產,不需進行分割。婚後持有的保單,若保費來源為夫妻共同財產,則保單的現金價值為兩個人共有。如果離婚,持有保單的一方需給對方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若保單為夫妻一方給子女購買的保單,離婚時一般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

另外,投保人在婚前、婚後購買的大額健康險、意外險,賠償均為投保人的個人財產

(三)稅務籌劃

人壽保險金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無需用於償還被保險人的生前債務或繳納稅款。保險金是受益人的資產。這樣的產品特點,實現了財富的傳承和隔離。而且,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對保險金都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保單有非常顯著的稅務籌劃功能。另外,如果我國開徵遺產稅,一份大額保單的高額現金賠償,能夠使得繼承人非常及時的獲得大量現金用於繳遺產稅,而無需變賣其他資產。

(四)傳承現金資產

保單傳承的是現金資產。當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拿到的是保險賠償金,即現金。大額壽險保單有一定的槓桿功能,並且能夠保值增值。幾百萬保費的大額壽險保單,最後賠償的金額可能達千萬。

保單傳承還有著非常顯著的私密性。例如,投保人投保一份保單,對不同受益人設置不同的受益比例,或者投保多份保單設置不同的受益人,各個受益人之間是無法得知彼此的受益情況。如果投保人認為一些繼承人需要多加照顧,就可以為其投保更高保額的保單。各個繼承人之前對彼此的保單情況卻不能夠知悉,避免了家產紛爭。

保單傳承比較簡便,只要提交死亡證明等材料,保險公司核實無誤即打款。保單也不像遺囑需要對遺囑效力做查驗,也不需要繼承權公證,即使保單丟失也能夠拿到賠償金,因為保險公司有自己的數據系統。另外,保單傳承非常的私密,每個人只能查到自己的保單,別人的都查不到。

大額保單的缺點是隻能傳承現金資產,對於房產、古董、股權等資產的傳承,投保人需要綜合採用其他工具。

三、家族信託

2013年以來,我國的逐漸出現家族信託。信託資產最主要的特徵有兩個,一個是財產的獨立,一個是設立的靈活。而這兩點與家族財富傳承的複雜需求相迎合。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我國信託法第十五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如果在信託設立時對信託受益人領取信託受益的條款進行合理的設計,受益人領取的信託財產也可以與其其他資產、負債相隔離,達到財產保護的目的。

信託是一種非常靈活的金融工具。第一,信託的資產具有靈活性。信託財產可以是現金資產,也可以是保險金、房地產和股權等資產。而大額保單只能交保費,只能管理現金資產。第二,信託財產的給付條件也非常靈活。例如,某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一方面希望給兒子提供穩定的高品質生活,但是又不希望其揮霍資產,於是信託條款中規定每年給到兒子固定數額的資產;該委託人希望鼓勵孫子努力考取名牌大學,早點結婚和創業,於是信託條款中規定孫子如果考取世界排名前100的大學,孫子可獲得一定數額的獎學金,結婚、生子、創業等也都有不通數額的獎勵。通過這樣的設置,兒子的生活品質得到了保障,又鼓勵了年輕的孫子努力學習和創業。儘管大額保單的賠償金給付條件比以往靈活了,不是以往我們熟知的必須一次性支付,而是可以分期支付,防止受益人拿到巨額財產後揮霍一空。但是和信託相比,大額保單仍然難以望其項背。第三,信託的受託人範圍比較廣。我國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一般是專業的信託機構、銀行和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在國外,個人、律師事務所和私人信託公司都可以成為信託的受託人。第四,信託能實現的功能非常廣泛。無論是資產保全、債務隔離,還是子女婚姻風險防範、財富傳承、稅務籌劃,信託都能夠通過完善的設計實現上述目的。

相對於大額保單,信託的優勢不言而喻。但是設立信託也有一定的條件。委託人要對財產具有處分的權利,能夠將其從其他資產中隔離開設置信託。信託是有專業的人員管理,管理者需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增加了信託設立的成本。另外,家族信託的相關法律法規還有待逐漸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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