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經濟制裁的制裁對象、制裁方式及運行機制 | 伊朗制裁專題研究(二)
11月4日伊核制裁美國全面啟動。在全球價值鏈競爭的時代,中國企業的價值鏈延伸到國外,價值鏈的各個環節在不同國家面臨著遵守當地法律法規的問題。國際通行規則必然要遵守,但面對伊核制裁這一非國際通行規則,企業應當如何應對?下文將對經濟制裁做簡要單的介紹。
經濟制裁是法律法規和外交政策組成的一個獨特的混合體,旨在規制和影響非政府主體,以實現美國國家安全的目標。
經濟制裁分為兩類:一級制裁和二級制裁。
1. 一級制裁
(1) 制裁主體
交易主體具有「美國人」的主體資格,如美國公司和個人;1995年《伊朗貿易制裁規則》(Iranian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Regulations, 「ITSR」)。
US Persons指任何美國公民、非美國籍的永久公民、根據美國法或者美國境內任何管轄權設立的實體(包括其在國外的分支機構)或者在美國境內的任何個人。參見Section 560 314 of ITSR.1995年《伊朗貿易制裁規則》(Iranian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Regulations,「ITSR」)。
所涉交易具有美國因素:
物的聯繫:使用美國的產品、技術、商品、金融系統、服務或供應鏈等。
例如:如果是將利用美國的技術等生產的產品再銷往伊朗,但是產品本身不含有美國元素,屬於沒有建立美國聯繫;若產品本身含有美國的軟體系統等美國成分,則建立了美國聯繫,具體標準見《出口管制法》。
實踐中商務部擁有較為明確的標準,但因為權責問題,財務部未必會認可這一標準。相對於商務部,財務部在認定上具有更大一些的裁量權。
人的聯繫:美國公民、非美國籍的永久公民、以及根據美國法或美國境內任何管轄權設立的實體(包括其在國外的分支機構)或者在美國境內的任何個人。
例如 :如僱傭美國人,就可以被當做一級制裁處理。
(2) 制裁措施
包括民事或刑事處罰,如罰款甚至監禁。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使用美國金融系統與伊朗進行美元交易,則可能會受到民事或刑事處罰。
(3) 執行情況
不存在因為及其輕微而可以被豁免的規定。
2. 二級制裁【對中國企業影響大】
(1) 制裁主體
專門制裁非美國公司和個人,而且適用於與美國不存在聯繫的非美國公司和個人。
(2)制裁範圍
但並非所有和伊朗的貿易都收到二級制裁的限制,伊朗經濟的許多部門還沒有受到具體的制裁。如伊朗的建築業和消費品行業,並未列入二級制裁的特定行業。
美將對以下領域的貿易行為進行制裁:
①第一階段過渡期(至2018年8月6日)
1. 汽車行業;
2. 黃金或貴金屬;
3. 從伊朗出售,供應或轉移石墨原材料或半成品金屬,如鋁和鋼,煤炭;
4. 與購買或出售伊朗貨幣裏亞爾有關的重大交易,或在伊朗境外保有以伊朗裏亞爾為貨幣單位的大筆資金或賬戶;
5. 購買、認購或促成發行伊朗主權債務;
6. 涉及伊朗政府購買或收購美元鈔票的交易。
汽車行業的定義:輕型和重型車輛的製造和組裝,向伊朗出售、供應或轉讓與伊朗汽車部門有關的重大商品或服務,對汽車方面的制裁不需要在伊朗進一步組裝或生產成品車輛的出口。
②第二階段過渡期(至2018年11月4日)
1. 港口運營和航運和造船業,包括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航運公司(IRISL)、南伊朗航運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制裁;
2. 與石油有關的交易,包括從伊朗購買石油、石油產品或石化產品活動;
3. 對與伊朗中央銀行和其他指定的伊朗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的國外金融機構進行制裁;
4. 清算匯款金融信息服務;
5. 提供承銷服務、保險或再保險;
6. 能源行業。
外國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為重大的金融交易提供金融服務或向黑名單的實體、或伊朗經濟中被制裁的行業提供保險服務,也可能會被制裁。
除此以外,美國政府至遲將於2018年11月5日酌情對已於2016年1月16日從特別指定人員名單(SDN List)和/或美國政府所持有的其他名單中剔除的人再次進行制裁。
(3)執法方式
與一級制裁相比,往往會選取一些有代表性的違規交易進行選擇性執法,執法程序透明度也相對較低。對於一些重大的嚴重的,但是對一級制裁沒有規定的輕微情形,可以豁免。
(4)制裁措施
限制被制裁公司在美國開展業務,或與美國人開展業務。
註:讓企業做選擇,是與美國進行交易還是與被美國制裁的目標、制裁對象做生意?
關於違反二級制裁的後果,現已轉變為「12選5」的模式,即美國財政部長或國務卿將從以下12種制裁中選取5種對違規企業進行制裁:
? 禁止為其出口提供進出口銀行貸款、信貸或信貸擔保;
? 禁止為其頒發軍用物項和軍用科技的出口許可;
? 禁止美國銀行向其一年內提供超過1000萬美元的貸款;
? 如果受制裁企業是金融機構,則禁止其作為美國政府債券的主要銷售商;和/或禁止其作為美國政府基金的儲存庫;(以上算成兩點制裁)
? 禁止其從事政府採購;
? 禁止其從事外匯交易;
? 禁止美國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任何信貸或支付;
? 禁止其收購、持有、使用或交易任何其享有經濟利益的位於美國的財產;
? 根據《國際緊急狀態經濟權力法案》限制從其進口的權利;
? 禁止美國人向其投資或購買大額資產及債券;
? 禁止其高管和控股股東入境美國;
? 對其主要辦公室實施《伊朗制裁法案》中的任何制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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