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類擬上市國企存在作為施工總承包方將建設工程施工整體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情況,並為分包方提供資質掛靠的情況。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規定:「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屬於違法分包。」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依據《建築法》第六十七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根據上述法規,擬上市主體提供資質掛靠會被認定為違規分包行為,這會導致擬上市主體被監管部門質疑其經營的合法性,構成上市的重大障礙。

解決思路:

1、公司儘快停止違法分包行為;

2、取得經發包單位確認的完整工程驗收及結算文件,並取得發包單位出具的《確認函》,確認發包單位知悉並同意公司的分包行為,並且對於分包行為不予追究任何責任,該工程自公司承包以來,未發生任何因工程項目發包、分包及工程施工而引發的任何安全事故、質量糾紛或潛在的其他任何糾紛;

3、取得分包方出具的《確認函》,確認工程已驗收,合同已履行完畢,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存在因工程項目發包、分包及工程施工而引發的任何安全事故、質量糾紛或潛在的其他任何糾紛;

4、提交申報材料前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無重大違法違規證明;

5、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出具《承諾函》,承諾如因上述再分包合同事項發生糾紛,所涉合同賠償、行政處罰罰款事項由其承擔,同時承諾在公司未來的經營管理中將杜絕此類違法分包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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