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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這名男子的這一行為,被號稱「年度最強PS」!

該男子被民警制止後,詢問其原因,他答道:「每天下班我都坐車做公交車經過那裡都很堵,我看南邊那個路口很窄,北邊那個路口又寬,然後過去左轉彎車又少,又佔了一個車道,我就想把左轉彎多拓一個車道,然後把左轉彎換成直行。」

這種理由確實讓人哭笑不得。那麼該男子的這種行為,是否已經觸犯了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可見該男子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對其的處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同時,我們覺得該男子的行為,也從側面凸顯出其法律意識、規則意識的淡薄。我們相信類似的行為可能也不是個例,公民法律意識的提升,任重而道遠。但是羅馬城不是一日建成的,公民法律意識的培育,不是能夠一蹴而就的,相信通過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通過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通過司法案例的正確引導和普法教育的深入開展,這一現狀終會改觀。


交通標識、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是國家為了交通有序通行而設置,不論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標識都關係到每一個人的出行安全和生命安全。男子為了滿足自己私慾,擅自塗改交通路標,筆者認為該男子的行為已經屬於擅自塗改交通標識,是不明智的行為 ,可能需要承擔行政、刑事、民事責任。

行政上男子應承擔拘留、罰款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綜上,綜合以上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對男子進行拘留或罰款。

刑事角度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男子行為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9條規定,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於交通標誌標線的設置與群眾生產生活的需求出現衝突的情況,男子應該按程序向轄區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反映、論證後,對符合相應條件的進行修改,而不應自己擅自塗改。由此不管該男子還是其他人遇到此事建議理智行事,若有問題可以向交管部門反映並冷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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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規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已經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同時第九十九條規定,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據此該案男子的行為人民警察的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從情理角度來看,該男子的行為也能夠看出其法律意識的淡薄和自私自利個性的彰顯。為了一己之利,便擅自改變交通路標卻為考慮到擅自改動路標帶來的嚴重後果,可見其法律意識相當淡薄簡直到了法盲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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