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家威與5名當事人委託許秀雯等律師團提起聲請停止愛家三公投的執行,今(5日)針對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憲瑩所提的愛家公投第一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審理。

針對此案是否有無難以回復且情況急迫,祁家威以生活情境做比喻,他說:「一個人肚子痛要去拉肚子,這是有急迫性的,卻不讓人去上廁所,說你可以拉在褲子上,拉在褲子上有沒有不可回復性?他說你褲子洗一洗還是可以穿,這就好像不以民法保障同志族羣的權益,而是說你可以用專法。這是很荒謬的要求。」

中選會委任律師表示,今審理只針對聲請停止執行公投的部份。針對受命法官陳心弘所列出的三項爭點:「聲請人5人是否為本公投提案的審議結論的利害關係人?」、「審議結論是否為行政處分?」、「本件有無救濟程序及執行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116條的規定?」

祁家威等人委任律師許秀雯指出,當愛家3公投初審通過後,他們便提起10項訴願,但中選會認為,通過通頭的第一階段審查,並不是一個「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也同意,認為通過公投連署不是行政處分,因此駁回所提出的訴願。

中選會:祁家威等5聲請人 非反同公投利害關係人

中選會委任律師表示,聲請人並非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而且此公投的審理結果對外沒有發生新的關係,並未限制聲請人的權利義務,也就是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規定的行政處分要件。且重點在於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6條,有無難以回復且情況急迫的情形。

中選會委任律師指出,公投法第53條規定,中選會否準公民投票提案,認定連署不成立或在法定時間內不為決定者,提案人才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他認為此案並不符合,所以不能逾越法條。

聲請方:反同公投將限制同婚 「利害關係很顯著」

許秀雯認為,此公投案與其他一般政策性的公投有本質上的不同,大法官釋字748已說明現行的民法無法保障同性結婚的權利是違憲的,因此,這項提案對於本案的5名聲請人都將造成直接權利以及利益上的限制,她強調這個公投案針對同性傾向之人,未來是否享有婚姻平等自由的限制,因此利害關係是很顯著的。

祁家威等人委任律師潘天慶認為,此案當然有難以回復的損害以及急迫性,因為大法官釋字748說明的是人性尊嚴,法律上的人格尊嚴等權利,如果可以公投連署,對這些同志族羣就已經造成人格尊嚴上的損害。律師團認為,此案也符合急迫性,因為提案人已經將連署書送至中選會,不久後中選會也將宣佈審核結果,所以符合急迫性。律師團另外提出一名心理諮商師的投書《反同公投對同志心理健康的傷害》,強調公投連署正在造成同志的心理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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