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檢署之前偵辦劉×賢等人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案,發現其翁姓辯護律師涉嫌利用閱卷機會,將承辦檢察官製作之羈押聲請書及卷內指證共犯之證人筆錄等偵查機密,洩漏予未到案之陳姓共犯,並利用前往看守所接見之機會,代傳話勾串共犯、證人,全案經承辦檢察官林婉儀偵查後以翁姓律師涉犯洩密罪提起公訴,並以其罔顧律師倫理為由向法院求處重刑。

基隆地檢署表示,劉姓被告於民國一○五年八月二日,指揮徐姓共犯前往基隆市樂利三街,向陳姓共犯取得純質淨重達十點六公斤之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後,再將之運輸前往台北市萬華區某倉庫藏放,嗣於同年十一月七日為警搜索查獲上開物品,經承辦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等單位鍥而不捨追查後,終循線查悉劉嫌涉案,並於去年六月廿八日以其有逃亡及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以便追查相關共犯。

地檢署指出,劉嫌聘僱之翁姓律師知辯護人雖得檢閱卷宗證物並抄錄攝影,然不得將上開屬偵查不公開範疇之機密資料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竟利用其以辯護人身分向法院申請閱覽卷宗之機會,將載有劉嫌犯罪事實及證據之羈押聲請書及卷內證人指證筆錄影印、攝影後輾轉交付陳嫌。嗣經承辦檢察官循線查悉陳嫌涉案,並指揮司法警察搜索其住處時,赫然發現陳嫌竟持有應屬偵查機密之羈押聲請書、證人筆錄而查獲上情。

全案經承辦檢察官偵查後認定翁涉犯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罔顧律師倫理將偵查機密洩漏予待追查之共犯,協助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罪證,惡性重大等事由,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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