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2007年,被稱為「陽光法案」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布(2008年5月1日正式實施)標誌著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步入法制化軌道。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時代,瞬息萬變的信息,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決定因素。信息社會就是信息和知識將扮演主角的社會,作為最重要的信息資源的政府信息涵蓋全社會信息的80%,它既是公眾瞭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也是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重要依據。但是聖運律師在代理多起行政案件當中,發現對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回復、公開程度低、信息不集中、信息查找獲取難等問題依舊十分突出。現在聖運律師列舉政府決絕信息公開的「七大理由」。

理由一:主體不適格

在一般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需要提供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比如申請人的身份證、承包土地證、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除了需要上述主體資格證明之外,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申請者需要具備「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條件,才能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徵求意見的有關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司法解釋中,也要求「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是否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原告履行證明義務。」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存在著行政機關濫用上述規定拒絕信息公開的情形。

理由二:沒有利害關係

近年來,隨著公眾權利意識日益增長,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數量也出現了猛增。其中,要求國土部門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佔比較大,在此情形下往往要求申請人和所申請的信息具有利害關係。例如,江蘇王先生租賃的門面用於經營超市,在面臨拆遷的過程中,王先生向當地國土部門申請相應的徵地批複等材料。但是國土部門以申請人是承租人,不具有利害關係為由拒絕公開上述材料。幸運的是,經過聖運律師的維權,當地國土部門向王先生公開了相應的信息。

理由三:不予答覆

實踐當中,某些政府部門處理申請公開信息時,存在「不回復」,即不拒絕,也不答覆,而是採取置若罔聞的態度。當然,上述政府機關的行為,肯定是構成了行政不作為。大多數政府往往存在著僥倖心理,認為當事人不敢或者不願去起訴政府機關,所以他們做不走答覆也就無所謂。或者是申請的政府信息根本不存在,但行政機關卻有著無法回復的「苦衷」。

理由四:涉嫌國家祕密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明確規定,對於國家祕密,政府不能公開。因此,申請人如果申請的信息確為國家祕密,政府是不應當也不能公開的。對於此理由,政府機關是比較少用的。畢竟,確定一項信息是不是國家祕密,需要保密機關來確定。但是,實踐當中還是存在著沒有經過保密機關的認定,便以國家祕密為由拒絕公開。

理由五:申請不明確

語言本身,存在者被理解的需要。而理解,由於立場不同,很容易產生歧義。對於申請人而言,可能已經非常明確、清晰地界定了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而有些行政機關卻還是會以「所申請的信息不明確」為由,要求申請人補正或者拒絕提供。一個明顯的例證是,申請人以承包的土地申請涉及土地的徵地批複,但是行政機關卻要求申請人明確申請徵地批複的文件號,此種情況確屬強人所難。

理由六:涉及第三方權益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如果政府機關認為所申請的信息涉及企業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則應徵求企業或者個人的意見,如果企業或者個人不同意公開,則政府機關就不予公開。實踐中,這個理由是政府機關最常用的武器。只要是涉及到第三方的,哪怕只是涉及到第三方的名稱和經營範圍這種最基本、最公開的信息,政府機關也會「認為」其涉及第三方的權益,因而徵求第三方意見,而第三方往往是不同意公開的,因此,其結果大多數是向申請人拒絕公開。

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傳媒大學法學兼職教授、研究生導師,徵地拆遷業務部首席大律師,近二十年法律服務經驗,行政法實務專家。因在徵地拆遷領域的突出貢獻,多次被中央電視臺CCTV新聞頻道、CCTV財經頻道、人民日報、法制日報、人民政協報、南方都市報、財新網、香港有線電視臺、亞洲週刊、英國BBC電臺等數百家中外媒體採訪報道。《中國律師》雜誌、《中國律師網》特邀評論員,《第一視頻》特邀評論員,參與立法活動,為多個行政立法活動提供建議和意見。

榮獲「2013年度中國十大最具影響力律師」、「2015年度最受媒體歡迎律師」等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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