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大法考行政法魏建新老師整理了2019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新增10大考點,法考向來有新增必考的傳統,所以法考生們要注意哦~

考點一: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標準是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

考點二: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考點三: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考點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政府信息應當提供身份證明

考點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考點六: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考點七: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考點八:行政機關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考點九: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考點十:新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刪除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條件。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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