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条

各类场所按用途分类如下:
一、甲类场所:
(一)电影片映演场所(戏院、电影院)、歌厅、舞厅、夜总会、俱乐部
、理容院(观光理发、视听理容等)、指压按摩场所、录影节目带
播映场所(MTV 等)、视听歌唱场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
店(廊)。
(二)保龄球馆、撞球场、集会堂、健身休闲中心(含提供指压、三温暖
等设施之美容瘦身场所)、室内萤幕式高尔夫练习场、游艺场所、
电子游戏场、资讯休闲场所。
(三)观光旅馆、饭店、旅馆、招待所(限有寝室客房者)。
(四)商场、市场、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市场、展览场。
(五)餐厅、饮食店、咖啡厅、茶艺馆。
(六)医院、疗养院、长期照护机构、养护机构、安养机构、老人服务机
构(限供日间照顾、临时照顾、短期保护及安置者)、托婴中心、
早期疗育机构、安置及教养机构(限收容未满二岁儿童者)、护理
之家机构、产后护理机构、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限供住宿养护
、日间服务、临时及短期照顾者)、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限
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机具者)、启明、启智、启聪等特殊学校。
(七)三温暖、公共浴室。
二、乙类场所:
(一)车站、飞机场大厦、候船室。
(二)期货经纪业、证券交易所、金融机构。
(三)学校教室、课后托育中心、补习班、训练班、K 书中心、前款第六
目以外之安置及教养机构及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
(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陈列馆、史迹资料馆、纪念馆及其他类
似场所。
(五)寺庙、宗祠、教堂、灵骨塔及其他类似场所。
(六)办公室、靶场、诊所、社区复健中心、儿童及少年心理辅导或家庭
咨询机构、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机构、老人文康机构、前款第六目
以外之老人服务机构及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康复之家。
(八)体育馆、活动中心。
(九)室内溜冰场、室内游泳池。
(十)电影摄影场、电视播送场。
(十一)仓库、家具展示贩售场。
(十二)幼稚园、托儿所。
三、丙类场所:
(一)电信机器室。
(二)汽车修护厂、飞机修理厂、飞机库。
(三)室内停车场、建筑物依法附设之室内停车空间。
四、丁类场所:
(一)高度危险工作场所。
(二)中度危险工作场所。
(三)低度危险工作场所。
五、戊类场所:
(一)复合用途建筑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复合用途建筑物。
(三)地下建筑物。
六、己类场所:
(一)林场。
(二)大众运输工具。
七、其他经中央消防主管机关核定之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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