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我說道我想要先處理:

婚姻的本質是什麼?

婚姻在法律上的地位為何?

人民有選擇結婚與否的「婚姻權利」嗎?

如果有,其限制為何?

如果沒有,為何大家拼命討論?

今天就趕緊來寫一下。

 

基本上,這一篇文章會以法律觀點來討論婚姻,

也就是多元成家法案努力想要突破的民法親屬篇。

我是很追根究柢的人,

所以先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民法親屬篇到底有哪些內容。

假設大家已經看完親屬篇的條文,

一定會有點不懂這些條文的意涵,

所以我又準備了兩篇白話文的解釋文給大家,

很短,

請先看一下。

結婚-教育部數位教學資源入口網

契約-維基百科

寫到這裡我假定大家都很認真地看完上述三篇參考資料,

接下來我要說明以社工的角度,

我如何看上述文章。

 

一、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972)

二、結婚是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為之合法的結合關係,

      是一種身分契約。

三、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

      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

      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

      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

      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

四、身分契約為融合人格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

結論:

 

婚姻的本質是一種表明身分狀態改變的契約,

 

在法律上是一種身分契約,

一種融合人格之靜的關係,

 

是由男女雙方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訂定,

 

具有法律效力,

是一方發出(要約),

另一方肯定答覆(承諾),

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再白話一點,

 

 

結婚代表當事人雙方

願意公開表示兩人狀態改變,

由獨立的個體,

變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雙人關係。

而這個關係是用一輩子一起生活的契約來呈現。

因為有契約,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有相關的權利義務。

 

接著我想討論的是人民有選擇結婚與否的「婚姻權利」嗎?

這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人民當然有權利選擇結婚與否,

因為法學緒論的常識告訴我們,

婚姻這種契約關係,

基本上兩個人在自由意志下講好就好,

政府也無須干涉。

 

那他有沒有限制呢?

我認為是有的,

因為選擇結婚這件事,

一方面是出於個人意志(有/無意願),

另一方面需要找到相對人才可以完成這件事(有/無對象)。

因此他的限制就是會出現四種組合:

  • 有意願,有對象>結婚
  • 有意願,無對象>苦主
  • 無意願,有對象>騙子
  • 無意願,無對象>絕緣體

 

在這個情況下,

我想提出一個相關的問題,

不同性取向的人有爭取結婚權利的權力嗎?

這題我的想法也是肯定的,

只要是人民都自由表達的權力。

 

第二個問題,

政府應該如何回應這樣的爭取?

這題我會放到(Round3)時再回答,

不要是要吊大家胃口,

是因為他在我的分類,

是另一個論點。

 

下一篇我還要繼續講由社工觀點來看婚姻的種種。

請大家準時收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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