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同志基本人權是偽議題?(Round2)-婚姻的本質
上一篇我說道我想要先處理:
婚姻的本質是什麼?
婚姻在法律上的地位為何?
人民有選擇結婚與否的「婚姻權利」嗎?
如果有,其限制為何?
如果沒有,為何大家拼命討論?
今天就趕緊來寫一下。
基本上,這一篇文章會以法律觀點來討論婚姻,
也就是多元成家法案努力想要突破的民法親屬篇。
我是很追根究柢的人,
所以先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民法親屬篇到底有哪些內容。
假設大家已經看完親屬篇的條文,
一定會有點不懂這些條文的意涵,
所以我又準備了兩篇白話文的解釋文給大家,
很短,
請先看一下。
寫到這裡我假定大家都很認真地看完上述三篇參考資料,
接下來我要說明以社工的角度,
我如何看上述文章。
一、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972)
二、結婚是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為之合法的結合關係,
是一種身分契約。
三、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
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
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
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
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
四、身分契約為融合人格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
結論:
婚姻的本質是一種表明身分狀態改變的契約,
在法律上是一種身分契約,
一種融合人格之靜的關係,
是由男女雙方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訂定,
具有法律效力,
是一方發出(要約),
另一方肯定答覆(承諾),
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再白話一點,
結婚代表當事人雙方
願意公開表示兩人狀態改變,
由獨立的個體,
變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雙人關係。
而這個關係是用一輩子一起生活的契約來呈現。
因為有契約,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有相關的權利義務。
接著我想討論的是人民有選擇結婚與否的「婚姻權利」嗎?
這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人民當然有權利選擇結婚與否,
因為法學緒論的常識告訴我們,
婚姻這種契約關係,
基本上兩個人在自由意志下講好就好,
政府也無須干涉。
那他有沒有限制呢?
我認為是有的,
因為選擇結婚這件事,
一方面是出於個人意志(有/無意願),
另一方面需要找到相對人才可以完成這件事(有/無對象)。
因此他的限制就是會出現四種組合:
- 有意願,有對象>結婚
- 有意願,無對象>苦主
- 無意願,有對象>騙子
- 無意願,無對象>絕緣體
在這個情況下,
我想提出一個相關的問題,
不同性取向的人有爭取結婚權利的權力嗎?
這題我的想法也是肯定的,
只要是人民都自由表達的權力。
第二個問題,
政府應該如何回應這樣的爭取?
這題我會放到(Round3)時再回答,
不要是要吊大家胃口,
是因為他在我的分類,
是另一個論點。
下一篇我還要繼續講由社工觀點來看婚姻的種種。
請大家準時收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