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8年,國家出臺多項利好措施鼓勵外貿發展,但同時嚴打騙稅、虛開,高壓不減。近幾年稅警多部門協作、稅收大數據精準選案、跨區域稽查以及稅收違法黑名單聯合懲戒,企業稅收違法成本提高,同時對企業的稅收遵從度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從國稅總局公佈的案例、結合華稅的實務經驗,梳理了2019年出口退稅領域將要面臨的六大稅務風險爆發點,建議出口企業提前做好涉稅風險管理工作。

一、2018年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專項活動力度空前

2018年4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和中國人民銀行在京就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項行動進行聯合部署,安排2018年打擊騙稅和虛開專項任務。8月22日,以上四部門共同部署打擊虛開增值稅發票、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兩年專項行動,會議要求要嚴厲打擊沒有實際經營業務只為虛開發票的「假企業」,嚴厲打擊沒有實際出口只為騙取退稅的「假出口」。

各地迅速落實四部委要求,部署打擊虛開騙稅專項行動。2019年1月9日,國稅總局辦公廳公佈全國稅務稽查工作取得的進展,2018年全國共查處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企業108970戶,定性對外、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抵扣憑證582.5萬份,涉案稅額1108.93億元。查處涉嫌騙取出口退稅企業3545戶,挽回稅款損失147.87億元。

2019年1月17日,全國稅務工作會議在京召開,會議強調2019年要繼續聯合有關部門,聚焦「假企業」「假出口」深入開展打虛打騙兩年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涉稅違法行為。

二、稅務、公安部門集中打擊騙稅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稅警多部門協作,信息共享

稅務機關與公安、海關、人民銀行、檢察院、法院等部門的聯繫協作,在案件查辦、資金查詢、信息互通、工作互助等提供更多的支持,形成打擊涉稅違法犯罪的合力。各地稅務機關在打騙打虛專項行動中,充分發揮公安機關派駐稅務機關聯絡機製作用,建立涉稅案件稅警情報交換平臺,實現稅警情報交換常態化、制度化、規範化。稅務部門與政府其他部門的信息共享,改變了過去徵管信息壁壘的困境。

針對出口退稅領域,海關總署、國稅總局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曾在2017年時就簽訂了《關於實施信息共享開展聯合監管的合作機制框架協議》,三方一致同意跨部門的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不斷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更好地防範和打擊走私、騙取出口退稅、逃騙匯等違法違規行為。海關、稅務、外匯三部門彼此間信息共享,實施聯合監管措施,實現大通關建設。各部門間信息共享,對出口企業合法合規申報出口退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以上舉措有效的打擊了惡意騙稅的稅收違法犯罪行為,使得欲利用信息共享不充分的徵管弊端實現騙稅目的的行為無處遁形。

(二)稅收大數據,精準選案

稅務大數據與「互聯網+稅務」的融合應用與金稅三期工程共同形成現行稅收徵管的基石。近年稅務總局每年會下發一批高風險企業下發各地重點檢查,各地也會結合實際情況科學選案確定重點檢查名單。在選案過程中,稅務機關充分利用大數據平臺,科學構建騙稅高風險企業數據分析模型,從海量數據中精準發現案源線索,實施有效打擊。

運用海關「智慧緝私」和公安數據化實戰「雲端打擊」優勢,對跨地區重大騙稅案件線索開展集中研判共同部署,聯合打擊;人民銀行依法開展反洗錢監測、調查和協查工作,對涉案賬戶和資金交易等進行查詢取證、分析研判。四部委利用大數據平臺對海量數據進行深度分析,精準篩選高風險案源,通過案頭分析和實地檢查,找準案件突破口,全鏈條調查取證。

(三)跨區域稽查,聯動打擊

2018年,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合併了國稅地稅稽查局,各地在撤銷縣級稅務稽查局基礎上,設立729個跨區稽查局,建立以跨區域稽查機構為主的稽查體系。實施跨區域稽查機構設置,打破現有的行政區劃,稽查機構向上提升破除現有的利益藩籬,保證執法的獨立公正,同時各地稅務機關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要求,對除綜合整治非法發票、騙稅、虛開以及高風險案源以外的案源,實施「雙隨機」抽查全覆蓋。2018年,部分省份稅務稽查部門結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案源,實現多稅種聯查、跨區域整治,並聯合公安、海關、銀行等部門對市內涉嫌虛開、騙稅企業進行聯動檢查,重點選取部分行業展開專項整治,立體化防範打擊。

(四)稅收違法「黑名單」,聯合懲戒

2018年11月,稅務總局頒布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佈辦法》,對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進行修訂,重點將走逃(失聯)企業納入『黑名單』公佈和聯合懲戒範圍。「一處失信、處處受限」,這是進入稅收違法「黑名單」的稅收失信者境況的真實反映。各地稅務機關嚴格執行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一旦發生騙稅行為,出口企業難逃黑名單聯合懲戒。

三、2019出口退稅領域潛在的六大稅務風險爆發點

從稅務總局公佈的典型騙稅案件以及我們服務的出口企業及代理的案件,我們認為2019年出口退稅領域潛在的稅務風險爆發點突顯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認定為虛開、失控或異常憑證

通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騙取出口退稅的上游違法行為,騙稅分子實施出口騙稅往往需要先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騙取出口退稅的常用手段,所以查處虛開是實現騙稅行為全鏈條打擊的必要環節,打騙打虛不是割裂的。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國稅總局官網公佈了38起出口退稅騙稅案件,其中接近九成的案件都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稅的的情形。除了此類惡意虛開騙稅被查處的案件以外,外貿企業被稅務機關指摘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是最為常見的法律風險點。稅務機關根據《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12號)的規定,作出出口貨物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視同內銷徵稅的決定。惡意虛開騙稅,還會面臨適用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發生2次增值稅違法行為,此後出口的貨物勞務服務,還將面臨適用免稅政策的法律後果。

除了謹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此類稅務風險點以外,上游供應商被列為非正常或走逃失聯,外貿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列為失控發票或異常憑證而不能申報退稅也是尤為常見的風險點,在目前我國進銷「連坐」、以票控稅的稅收徵管體制下,外貿企業常常受到牽連。

(二)「假自營、真代理」風險高

在出口退稅領域,有自營出口、委託代理出口、外綜服代辦退稅三種模式,為了預防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高發,要求企業要嚴格按照正常的貿易程序開展出口業務,禁止以「假自營、真代理」 方式出口申報退稅。從形式上看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簽訂的購銷合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報關、收匯等證明交易和出口的資料均顯示是出口企業,稅務機關在稅收徵管中本著「誰出口、誰收匯、誰退稅、誰負責」的原則,一旦出現如追繳出口退稅款、暫不辦理、視同內銷徵稅等不利後果,通常都由名義上的出口方來承擔。即使有真實的貨物和出口,不存在騙稅的行為,一旦被稅局查處出是「假自營、真代理」出口,對於外貿企業來說,難以通過行政救濟途徑進行權利的救濟,只能通過民事救濟途徑向委託方公司進行追償。「假自營、真代理」出口模式申報退稅本身違規以外,往往還伴隨著虛開、備案單證虛假、不齊等其他的風險。對於從事「假自營、真代理」模式出口的企業來說,風險極高。

(三)「產能不足」導致虛開嫌疑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或者外貿企業自營名義出口從上游供應商採購的貨物,常會遇到稅局函調認定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的或供貨企業銷售的自產貨物,其生產設備、工具不能生產該種貨物,也就意味著出口的貨物不能退稅,並且按照財稅[2012]39號文的規定,要視同內銷徵稅。此類稅務風險,對於出口企業來說,尤其是外貿企業,對供應商的選擇、生產能力的核查以及交易過程動態的追蹤就尤為的關鍵。

(四)出口企業未履行合規性審查義務

外綜服作為我國貿易新形態,國家給予政策支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的出臺,明確了外綜服「代理」服務的業務實質,明確了出口退稅責任主體,但同時對外綜服企業風控管理和對委託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及出口業務的真實性的核查,提出了更為明確和更高的要求。對於外綜服企業來說,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的風險防控機制、未按規定履行代辦退稅審查義務、未正確履行代辦退稅資格備案成為最主要的風險。

(五)備案單證虛假、不齊

2005年,出口退稅徵管首次出現「備案單證」的管理規定,備案單證制度的立法目的旨在防範騙取出口退稅。2005年至2012年期間,備案單證的管理處於摸索階段,2012年國稅總局整合了眾多出口退稅文件,出臺了財稅【2012】39號文等規範出口退稅的基礎性管理規定,將備案單證的管理重新作出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公告要求,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後15日內,將購貨合同、出口貨物裝貨單、出口貨物運輸單據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註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覈查。實務中,不少出口企業往往不重視單證的備案和出口文件的存檔管理,對出口退稅單證備案規定認識不到位,出現備案單證虛假或不齊的情況。近幾年,部分稅局已開始將備案單證的核查作為出口退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的領域,從備案單證覈查企業交易和出口是否真實、備案是否合規、合規、準確。我們所服務的客戶中因單證不齊、單證虛假面臨被稅局追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企業很多,出口企業應高度重視備案單證管理。

(六)「假出口」觸犯刑事責任

2019年是打騙打虛兩年專項行動收官之年,聚焦「假出口」,打擊騙稅高壓不減。近年來騙稅違法行為呈現出團夥化、專業化的態勢,涉案企業除外貿企業外,部分生產型企業也成為騙稅主體,部分報關行、貨代公司等中介機構成為騙稅的關鍵環節,騙稅方式由傳統的「假票、假單、假貨、無資金流」向「真票、真單、有貨、虛構資金流」轉變。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以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以及虛開、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是常用手段。對於出口企業來說,切勿因經濟利益或創匯需要,主動參與騙稅,謹防被騙稅分子利用,身陷囹圄。

綜上,從當前經濟和對外貿易環境來說,出口企業在藉助國家出臺的促進外貿的利好措施的同時,也要牢固樹立稅務風險防控意識,提前做好相關應對工作才符合企業的長遠利益。

作者:劉天永,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祕書長,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稅務律師,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QQ和個人微信號均為:977962,添加可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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