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新聞2019年02月27日訊】中華民國內政部民政司預告修正選罷法,增訂候選人或被罷免人認為媒體刊播廣告有不實,得嚮法院聲請緊急限製刊播令,媒體違反法院裁定,最高可處200萬元(新颱幣,以下同)罰款。

據中央社報導,為遏止抹黑文化,避免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因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結果,破壞選舉公平及公正性,內政部民政司2月26日預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第110條之1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7條之3、第96條之1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指齣,鑒於有關候選人或被罷免人的不實言論,對於選舉或罷免結果影響甚鉅,為遏止抹黑文化, 避免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有誹謗或傳播不實的情事, 破壞選舉製度公平公正性,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7條之3。

增訂條文指齣,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提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 網際網路業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刊播的競選或罷免廣告, 候選人或被罷免人如認涉有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情事 ,得嚮法院聲請緊急限製刊播令,法院應於收到聲請之日起2日內裁定。

增訂條文指齣,法院在裁定前,得限時命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提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網際網路業者或其他媒體業者提齣說明。

另外,修正草案也訂定罰則,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之1、“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6條之1,媒體違反法院裁定,可以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規定,處罰其代錶人及行為人。

責任編輯: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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