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於對不為公共利益進行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說

「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該條明確規定了,為了公共利益才可實施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行為。

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講述「公共利益」的相關問題

1.公共利益的定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通俗來說即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能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時,此徵收行為是合法的。

2.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了六種具體情形: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施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準、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對於舊城區改建,還需滿足三個條件才能確定其屬於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一,由政府組織實施。第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損害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的舊城區改建才屬

於公共利益需要。第三,應當是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當您面對突如其來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時,您首先要對其徵收的目的進行考慮,只有在為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的徵收才是合法的徵收行為。

當然儘管已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進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必須基於公共利益,並對公共利益作出詳細的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受巨大利益的誘惑,往往存在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但卻為了商業開發、娛樂建設而進行的房屋徵收現象。當發生此種情況時,您要勇敢說不,言辭拒絕,也可以諮詢專業律師,需求他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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