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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別人罰金上限提高 10 倍 刑法第 315 條之 1規定:
刑法第315條之1條文,未來,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偷看、偷聽別人的隱私,
或無故利用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方式去偷拍、偷錄別人的隱私,
而所犯的妨害秘密罪,罰則將從三萬元的罰金上限提高到三十萬元。
提案的立法委員表示,過去也有一些偷拍案件,在社會上喧騰一時,也因為罰則太低,
造成這類案件不斷上演,隱私是很基本的人權,應該要重視,並且約束這類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
所以從三萬元以下的罰金提高到三十萬元以下,除了增加法官裁量的空間,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而同法第315條及第315條之2第1項也針對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的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
以及及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妨害秘密等行為,進行處罰。
立委也提醒,民眾在網路上張貼照片,或上傳影音檔案,也要注意隱私權的問題,
或許不一定有刑事責任,但對他人的肖像、言論或身體隱私的重視,這是基本的尊重。
此外,依據法務部90年3月9日法九十檢字第046066號函的說明,
只要是個人在客觀上明顯不想公開的隱私活動,對侵害個人隱私權的行為,
分別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規定論處,
但在他人公開活動時,利用工具窺視或偷拍隱私部位,則應按個案事實認定是否涉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