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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央社

上週五下午傳來死囚李宏基執行槍決的新聞快報,與此同時,藍綠繼續針對南部水患大噴口水,政治惡鬥不停。有論者以為槍決死囚是要政治謀利,取悅民心、提升民調,也有廢死團體再度譴責政府殺人,更有歐盟外力干涉我國刑事政策。臺灣在國際能見度上,若只有執行死刑才能獲得歐盟關注,足見歐盟本位自大,平常不理臺灣,等到死刑執行,方來幹預內政,彰顯外國勢力氣燄囂張。

首先應論及者,執行死刑不可能提升民進黨政府的支持度或滿意度。43位死囚如何挑選出李宏基執行,其他42位死囚逃過槍決,關鍵何在,標準何在?這些法理爭執,不會讓蔡政府取悅反廢死的主流民意,更不會說服廢死團體反對執行槍決的異議聲浪。依法執行死刑,就是最適當的答案與辯解。問題是,李宏基應該優先槍決,道理何在?為何43位死囚只有他死得其所,其他42位死囚暫免執行?

依據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筆者查無李宏基聲請再審的案件(高雄高分院為事實審的終審法院)。李宏基的家暴殺人案件,從高雄地院103年重訴字第34號、高雄高分院104年上重訴字第6號、最高法院105年臺上字第480號、高雄高分院105年上重更(一)字第2號、最高法院105年臺上字第3424號等刑事判決,此一家暴殺人案件,縱使李宏基曾經獲判無期徒刑逃過死刑,但從二審以後判決,奉養父母、自食其力、夜校進修等有利量刑因素,顯然不抵殺害親生骨肉,殘害兒童生命權,求其生而不可得的死刑定讞。

天主教教宗力挺廢死,但對於神職人員的性侵害、性騷擾醜聞,卻無計可施,不能勇敢面對。死刑存廢不能牽扯宗教信仰,否則宗教幹預刑事政策,死刑存廢的討論將不能客觀中立,亦不能超脫宗教團體或有力人士的刻意影響。

歐盟不能幹預我國內政,死刑存廢應由我國端視國情與社會發展現況決定死刑存廢。法務部若堅持「漸進式廢死」,此一政策若不能經由選舉政見獲得民意認同與支持,民進黨政府必須為此政策負起最終責任,年底選舉若有政黨選擇考量的邊際效應,人民可透過選票反映是否支持「漸進式廢死」。執行槍決不能搶救民調,但是法務部主張的「漸進式廢死」,勢必會影響人民對於民進黨政府的選擇與評斷。

李宏基的家暴殺人案件,在槍決後獲得廢死團體聲援。他生前並沒有聲請再審或釋憲等幹擾執行的法律手段,足見廢死團體的聲援與法律支持,並非平等適用於43位死囚。白話講,同樣都是死囚,還是有其他人的生命比較值得法律爭執。廢死論者的矯情,差別式的對待,由此可見。

廢死團體應該想想如何消滅殺人案件,只要重大殺人案件不發生,法官豈有機會判決死刑?減少死刑判決,並非廢死團體與法官合謀共議,企圖把某些案件等量齊觀,故意降低惡性而不判處死刑。無人惡行重大而故意殺人,就不會有死刑判決的機會。

廢死團體若是做不到消滅殺人犯行,堅持引進外國勢力幹預死刑執行,本末倒置的結果,只會激起廢死與反廢死的對立,社會治安不會更好,殺人案件永遠會發生。換個角度思考,「廢死」豈不是「廢止殺人重大犯行」而不僅是廢止死刑?

死刑不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機制,刑事政策對於某些重大惡行之人,肯定不會有任何嚇阻力量。酒駕、毒品案件非常多,難道也要因此同理推論刑事處罰毫無嚇阻力而要廢止?被害人的生命不能事先尊重,事後追求殺人死囚的免死正義,這是廢死團體政治操作司法天秤的公平與正義,除了矯情虛偽,也是司法天秤傾斜後的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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